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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对税务实务的几点思考

2018-05-14郭双华

今日财富 2018年33期
关键词:计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

郭双华

“营改增”这一理念在2016年开始全行业大范围内实施,身处在这种背景之下,税务实务也受到了较为显著的影响,在教学过程中自然也需要结合营改增背景来重新认识税务实务,这样才能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相关概念,进一步提高教学效果。基于此,本文也对从营改增背景出发对税务实务提出了几点思考。

一、引言

营改增在全行业、全范围实施之后,各个领域都因此而受到了影响,其中也包括了中专税务教学领域,毕竟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其所奉行的基本原则就是“合理负担、规范税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工作人员自然要在工作中及时注意政策的变化,加强对抵扣效应的关注,借助于企业购进资本进项税额来有效的抵扣企业外购成本,而这也是新时代以及企业对于会计专业人才所提出的新要求。而要想让中专学生更好地满足社会人才需求,笔者也结合自身教学实践与经验来进行了探索,对营改增背景下税务实务展开了思考,希望能够以此来更好地促进中专学生得以发展,为其今后就业奠定较为良好的基础。

二、营改增相关概述

在2016年5月1日开始,营改增就已经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行了全行业以及全范围内的有效推行和实施。营改增这一政策不同于之前,其最为基本的原则就是“合理负担、规范税制”,而其目的则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结构性减税、促使产业得以有效升级,同时有效实现对经济结构的调整。营改增的出现可谓是直接终止了传统营业税与增值税两分天下的局面,在增值税大一统的环境下,增值税链条究竟是否能够有效地在各个行业之中实现流转也就成为了发展的关键,从原则上来说也能够很好地实现公平税负;抵扣机制本身就是增值税税制之中最为核心的一个部分,假设在不存在任何其它因素影响的环境下,抵扣机制就能够让税基实现降低,这样企业税收负担就能够因此而得到缓解,同时还能具有更多的现金流使用到企业其它经营上。为此,营改增之后,税务工作人员一定要加强对抵扣效应的重视,借助于企业购进资本进项税额抵扣来有效的降低企业外购成本。此外,营改增实施之后还引入了多种税率,这个时候如何对其进行合理且有效的业务类型划分也是其中的关键。而为了能够进一步帮助税务工作人员在实务工作中有效减少因为多缴税款而促使企业资产出现损失的情况,也进行了相关的税务实务思考。

三、营改增背景下对税务实务的几点思考

(一)税款抵扣

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中,最终关键的一个点就是需要凭票进行抵扣,营改增政策在实施之后,其最为显著的成效就是体现在全行业范围内能够有效地实现增值税链条无缝對接,所以在税务实务工作之中,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也就显得尤其的重要。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就来源于供应商,而一般情况下供应商主要有两种类型,分别是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能够自行开具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业不同,分别适用6%-16%的税率;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本身就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虽然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在经营过程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但是因为其本身适用征收率较低,再加上整个开票手续十分的复杂,所以小规模纳税人要想获得专用发票是十分困难的,并且其能够获得的可抵扣进项税也较低,不分行业统一3%。在这一过程中,其需要对能够获得的所有供应商资源进行考虑,在同等质量环境下,小规模纳税人只有真正具有足够低的报价,才能真正有效的弥补税额差异,从而才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其次,对于增值税进项抵扣,营改增背景下也还有一些其它较为特殊的规定,而在这其中值得关注的就是不动产进项税额。营改增在实施之后,不动产销售以及出租等一系列业务也被纳入到了增值税范围之中,因为不动产销售业务本身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就是10%,对于不动产销售的计税基础大多十分的大,所以其进项税额也就较大,税法之中有明确的规定,这一项业务进项税额需要实施分期抵扣,而且在抵扣过程中还需要取得不动产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60%,在取得之日如果已经满了13个月的话,还需要对剩下的40%进行抵扣。除此之外,相关暂行办法还将那些正在扩建、修缮的不动产也纳入到了两年抵扣范围之内,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延期这一特点进行分析的话,我们能够发现如果从资金成本来看其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所以在对相关业务进行处理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对临界点的关注,及时做好预算以及筹划工作,真正在合法且合理的范围内尽早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销项控制

企业自身的税负水平从某些方面来说是直接取决于企业自身销项、进项税额的,营改增背景之中企业增值税率得到了有效的调整,在实务工作过程中,如何对业务类型进行合理的划分,对不同业务类型税率之间的差异加强关注,以及关注究竟是否能够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等等,都为我们合理筹划销项税额提供了较大的空间。首先,营改增背景之下,对于部分事项有提供两种计税方式,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在计税方式选择的时候不存在任何限制,既可以选择简易的计税方式,也可以选择一般的计税方式。这两种计税方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其征收率以及税率也会存在差异,所以最好是对能否有效抵扣相关成本进行考虑之后,再选择恰当的计税方式。在36号文件之中有对这一点进行明确的分析,例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经使用过的不得抵扣,而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则可以选择适用3%的征收率,将建议计税方式作为首选。税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业务情况来进行合理的选择,而且对自身税负进行合理的测算,以此来选择出最佳的计税方式,这样就能有效的避免企业价值出现流失。其次,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关注,税收法规之中有明确的提到,在对各类收入取得方式进行明确的时候,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即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在相关细则里有明确的提到,假设纳税人先开具发票的话,不管其是否有受到销售款,这个时候纳税义务都已经发生。由此可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款结算方式、发票开具时间等多方面因素有着一定的联系,而纳税人则可以对这些因素进行适当调整,这样就能起到较为良好的控制税款缴纳时间的效果。

(三)税收优惠

营改增背景之下,税收政策的制定本身就是基于大方向的公平而制定的,所以同类型的业务以及纳税人,其所适用的税率也是相同的;而在细节等多方面也能够很好地看出公平二字。但是,考虑到我国国家政策方向以及地区差异等多方面因素,我国还制定出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像是在员工队伍里积极吸纳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能够享受扣减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境内单位以及个人在向境外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等一系列优惠。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营改增背景下,中专税收基础教学自然而然也受到了影响,需要结合政策因素来对税务实务进行重新思考,然后结合实际来对学生展开教学,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教学质量,让学生今后能有更为良好的发展和进步,为其将来就业奠定良好的基础。而本文也是基于这一目的对营改增背景下的税务实务进行了思考,希望能够以此来为相关教学工作者作出一定的贡献。(作者单位为山西省吕梁会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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