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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教育在医事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

2018-05-14陈玮

现代职业教育·高职高专 2018年8期
关键词:医事法学专业法学

陈玮

[摘 要] 医事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特点,使该专业的教学相比其他专业要更加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诊所式教学所体现出来的教学特点,在当前情况下契合了医事法学专业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育目标,其主张医事法学专业学生像医学专业学生一样进入社会实践岗位将理论运用于实践,这种教育思想在理论上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因为种种原因,使诊所式教学在教学实践中无法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据此,针对诊所式教育在医事法学专业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期研究结论能为高校医事法学专业诊所式教育工作提供一点指导性建议。

[关 键 词] 诊所式;教育;医事法学;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22-0042-02

随着“诉讼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社会在转型期所体现出来的医患之间的问题,也使医患关系进入了相对紧张阶段。医患之间的矛盾一度成为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医事法律案件的日益增多,使行政、司法等专业诉讼人才开始无法满足对医学专业知识要求较强的医事法律纠纷案件,对医事法律案件中所设计的医学专业诉求、技术鉴定等问题,往往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而社会急需兼具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这样的背景下,医事法学专业在各大高校开始诞生。但医事法学专业发展近20年,虽然取得了瞩目的教学成就,但是实践教学中仍存在部分不足,本文就此对诊所式教育在医事法学的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进行了研究,所研究的結论对医事法学的诊所式教育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价值。

一、诊所式教育在医事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业系统的课程体系

当前我国开设医事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数量较多,由于医事法学专业教学课程的开设由各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定,因此出现了各校之间的医事法学专业课程开设五花八门,在专业设置的性质上也较为混乱,如部分高等院校将医事法学专业的培养年限设置为四年,部分院校则设置为五年或六七年,四年或五年培养计划所培养出来的学生被定位为本科生,并授予学士学位,而六年或七年培养计划所培养出来的学生则被定位为硕士生,授予硕士学位。在学科类别和课程安排中,部分院校将医事法学归为临床医学范畴,部分院校将其归为公共事业管理范畴,所开设的课程和培养重点也各不相同。医事法学专业课程缺乏系统、专业的规划和设计,使各校所培养出来的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质量也良莠不齐,与社会的相关岗位缺乏准确的匹配度。

(二)诊所式教育的师资力量不足

当前高校各学科教育普遍体现出理论知识丰富,但是实践经验不足的现象。在医事法学专业的教学过程中,诊所式教育模式需要教师具备较为充分的实践经验,但是现实教学情况中,由于高校教师普遍存在从本硕博院校毕业后,直接进高校任教的情况,使诊所式教育的高校教师既无法将理论知识很好地融入实践操作中,又无法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与实际工作情况贴近的、细节清晰的教学案例。在缺乏实践经验和贴近现实医事法学纠纷案件的教学模式下,教师无法向学生传达当前医事法学纠纷案件中的细节问题和特殊情况,进而无法有效地指导学生将理论运用于实践,也无法通过案例讨论让学生从理论中领会实际的医事法学纠纷案件的处理要点。

(三)诊所式教育的教学成本较高

医事法学专业中运用诊所式教学方法,最为重要的环节在于让学生在实践教育过程中,将理论较好地运用于实践案例。而这个教育过程需要学校为该专业租赁专门的用于医事法学工作用的办公场所,同时还需要配备相应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软硬件工作设施等,以及还需要相应的实务部门对这些实践教育过程进行指导。当前,各大高校在学校文理科教育及科研经费的投入上,普遍存在重理轻文的现象,医事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类专业,学校对社会科学类专业的经费投入较为有限,同时,即使学校对医事法学的教育经费进行投入,也难以在短期之内出现预期的教育成果,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往往不会对该专业投入更多的经费,教育经费的限制使诊所式教育在医事法学专业中难以呈现出较好的教学效果。

(四)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障碍

由于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后,才能够更好地从事诊所式教育过程中的实践环节,因此,当前学校对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开始诊所式教学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大三年级。而现实情况则为,大三年级的学生往往会面临较为沉重的就业压力或考研压力,而医事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该专业的学生既要掌握法律相关知识,还要掌握医学方面的知识,学生既要实习医学,又要实习法学,过重的课程负担使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对诊所式教育投入的精力不足,同时,在诊所式教育实践过程中,学生的身份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也难以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在部分医事法学案件中承担着较大的精神压力,而诊所式教学的教师在当前以科研成果定职称的考核标准下,也不愿将过多的精力用于诊所式实践教学中。教师和学生中所存在的这种问题使诊所式教育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各种障碍。

二、对诊所式教育在医事法学教学中运用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学生在实际案件中的角色

医事法学类纠纷案件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医事法学专业大三的学生以案件代理人的身份出席,代表案件当事人成为辩护律师,从情理上来讲较易让当事人产生怀疑感或不认同感,同时医事法学专业大三的学生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承担相应责任和较大精神压力的能力还不足,因此医事法学专业大三的学生在医事法学诊所式教育中应该扮演律师,或具有律师身份的老师的助理角色,以助理或实习的身份辅助律师整理相关案件资料、辅助律师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整理及撰写相关出庭材料、在庭上辅助律师相关工作等,从而既让学生全程参与了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又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在这种逐步参与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不断地学会将理论运用于实践。

(二)改革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的考核标准

高校最为主要的目的在于教书育人,而教书育人的目的既是为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更是为了为社会岗位培养相应的接班人。医事法学专业具有其特殊性,其对实践教学要求较为严格,医事法学专业的教师从事实践教学需要耗费较多的精力,从其特殊性和该专业培养目的而言,学校应根据具体的教育目标和教学形势,对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的考核方案进行改革,將科研考核指标与诊所式实践教学指标进行科学划分,适当减少教师的科研工作量,并将诊所式实践教学成果纳入职称评定体系。同时,通过外聘医事法学业内的知名律师从事实践环节的教学指导,以缓解教师诊所式实践教学的工作压力,从而让教师具有更多的精力从事诊所式实践教学。

(三)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准确定位培养目标

由于社会对医事法学专业类复合型人才需求量较大,各大高校具备相关资质的均开设了医事法学专业,而我国的实际教育情况和就业现状,使名校和一般院校体现出较为明显的就业特点。部分律师事务所或相关单位在选拔及录用人才上,更加倾向于选择名校医事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对这种就业现实,高校应该紧密结合自身的教学实力和优势,通过对历届医事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的就业情况进行统计,通过统计所得的大数据整理出该校医事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在何种领域更容易就业,并在何种领域更容易体现自身的价值,并作出较为傲人的成绩。再根据这些领域的用人特点,来科学制定培养目标和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对部分作用不大的课程进行合理取消,保障学生将主要精力用于核心课程的学习,获得精而专的理论学习成果,从而有充足的精力将理论运用于诊所式教学的实践学习环节,以达到理论结合实际的培养目标。

(四)多渠道获得实践教育培养经费

高校申请经费的途径除了从相关政府部门获得财政补贴外,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获得相应的教学经费。例如,首先,学校可以积极号召历届优秀校友对学校该专业进行资金的投入,并邀请历届优秀校友积极参加学校诊所式教学的指导工作,缓解学校部分教育经费紧张和解决学校部分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其次,积极与当地的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联系,通过这些部门的力量,为学生提供诊所式教学的实习基地,便于学生贴近一线从事医事法学实践工作;最后,积极将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的科研成果进行转化,与企业或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后,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相关经费及教师报酬等。多种渠道获得实践教育培养经费,从而解决教学基地和教学经费受限的问题。

综上所述,医事法学专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专业,由于其专业特性决定了其需要将实践教学纳入教学目标的重点。而诊所式教学在理论中能够较好地培养该专业的实践能力,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仍存在部分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转变学生在实际案件中的角色、改革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的考核标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准确定位培养目标、多渠道获得实践教育培养经费等措施,这些措施需要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运用。希望这些结论能够帮助学校解决诊所式教学中所遇到的教学困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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