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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教师收入个人所得税筹划

2018-05-14张然

今日财富 2018年4期
关键词:筹划劳务纳税

张然

一、高职院校教师的收入构成

高职院校教师的收入构成分为校内和校外两大块。校内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教龄工资等组成,扣除“五险一金”后,再计缴“个税”。校外收入主要是高职院校教师负责社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获得的收入。这项收入的发放分为两种,一种是被服务单位把劳务酬劳交给学校,学校整合后按照职级的高低、贡献的大小进行发放,已经扣除了“个税”;再有一种就是,社会单位直接礼聘高职院校的教师进行培训服务,直接用现金的方式和服务教师做好结算。

二、高职院校教师收入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一)高职院校教师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大多都为学期末或学年末集中发放,且计算到当月工资发放额度之中,这样就产生了发放当月收入较高,计缴的“个税”也水涨船高;如果发放工资月份没有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薪金收入还达不到“个税”起征点,在这种情况下,高职院校应该适当结合之前的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进行按月预发,从而降低税率档次,年末补差。

(二)高职院校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和比赛产生的监考费、课题研究、奖金奖励等一次性收入,一般都和当月的薪金一起发放,并计缴“个税”。为了规避一次性发放的金额高,导致当月“个税”增加的情况出现,可以筹划将一次性发放变为分月依次发放。这么做可以降低税率,减少“个税”税额。

(三)科学利用福利待遇,降低“个税”税额。高职院校可以有条件利用规避计缴“个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工资中显示出来免缴税的如独生子女费、差旅费、误餐费等补贴;也可以利用“五险一金”政策,考虑提高公积金的缴费额度,起到降低税赋的实际作用;在本单位的工会互助费中加大对个别有实际困难教师的生活补助,从而减少税率。此外,还可以为教师团队购买商业健康险等。

(四)科学计算计缴“个税”临界点,降低税率。高职院校教师综合收入高,可以改变计税方式,超出“个税”临界点部分,可以选择社会团体、机构发放,增加扣除额,有效降低税费。

三、高职院校教师科研奖金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一)分解纳税主体,采用“主辅剥离”技术。“主辅剥离”技术就是在不违犯任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一个纳税人分成多个纳税主体,通过多扣除各项费用,达到节约缴税的目的。高职院校教师的科研奖金发放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位直接将科研奖金发放给课题组的研究人员,分为多个纳税体;一种是由课题组长直接领取,纳税主体仅一个。前者,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科研立项奖励制度”取代“科研津贴制度”。科研津贴制度对教师的奖励作用非常有限,不但无法满足教师对激励机制的渴望,还增加了“个税”的税负。反之,可以降低税负。

(三)对科研基金进行分解,提前预算,减轻税负。购置实验设备、图书软件、资料材料和参与调查研究的交通费、差旅费、饮食补贴等花费打入科研基金进行综合测算,统一管理,在弥补经费不足的同时,使补贴类收入免于个税计缴。

四、高职院校教师稿件酬劳、劳务酬劳的纳税筹划

(一)对各种报酬发放的时间、次数进行纳税筹划。将稿件酬勞、劳务酬劳分散计缴。劳务酬劳是按照发放次数计算“个税”的,每一次计缴都可以扣除相应数量的费用。也就是说,劳务报酬领取的次数和扣除免税的额度是成正比的,相应交税的额度也是较小。

(二)将部分报酬作为各项费用消化掉。教师撰写、出版学术著作或者提供劳务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比如:伙食、住宿、交通、办公用品、日常用品等等,要是把原来教师承担的这些费用该为被服务方面负责,把服务费用从劳动报酬中扣除,通过减少劳务酬劳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节约个税上缴。

(三)转变交税名目。计缴“个税”的薪金标准和劳务酬劳适用于名目不同的计税减征办法和交税率。可以利用“个税”起征点和免征额度进行纳税筹划。在应该缴纳的“个税”范围内,将劳务酬劳转变为工资薪金,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四)设立多个缴税主体。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该由服务单位明确纳税主体是一个人还是几个人,也可以由服务单位与教师签订独立的服务合同,达到减少计缴“个税”的目的。

五、高职院校教师收入个人所得税筹划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做好司法、工作等各项解释。无论是按月发放还是按年结算,还是给教师增加福利,都要向教师做好解释,争取最大的岗位节税效益。

(二)积极学习法律知识,科学、准确地借助政策为教师谋取节税效益。

(三)财务人员要保留好原始票据,主动与税务部门做好沟通。使筹划“个税”工作合法、合规、合理,达到节税效益最大化。(作者单位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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