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审计治腐研究
2018-05-14马敏
随着协同理论应用的拓展,协同治理逐步被应用于国家治理中,将协同理论引入到腐败治理体系中,促进审计机关与腐败治理体系中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的协同,不仅可以改善审计治腐过程中存在的审计资源不足、技术方法欠缺,问责程度有限的治腐困境,而且能够充分利用不同监督主体的资源,信息,监督权限优势,发挥协同效用,提升腐败治理效率、效果,是改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本文提出了协同审计治腐理念,旨在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的构建提供依据和政策启示。
与审计机关之间可能发生关联的部门主要指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本研究主要分析这些不同部门与审计机关协同对腐败治理绩效影响的路径。
一、司法机关与审计机关协同治理对腐败治理绩效的影响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三部分组成的专门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协同治理,主要通过问责促进路径、优势整合路径、信息共享路径对腐败治理产生影响。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限有限,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涉嫌犯罪时,审计机关无法直接处理,需将审计结果移送至具有相应法定处理处罚权限的司法机关,例如:当腐败行为涉嫌贪污、渎职或者利用自身特有职权进行的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时,审计机关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核实问责。司法机关接受审计机关移送的相关信息,进而通过立案、侦察、诉讼、判决、刑罚等一系列审查程序,落实相关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罚,有效惩治腐败。另外,司法机关与审计机关协同治理,双方的监督权限互补,专业优势共享,相关信息共用,减少重复劳动,增加审计覆盖面,从而高效感知腐败线索,发挥审计事前威慑、事中揭示、事后惩治作用。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水平越高,腐败治理绩效越好。
二、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协同治理对腐败治理绩效的影响
纪检机关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监察机关主要职责是对政府机构和政府机构公职人员的执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目标主要是保持政党先进纯洁,提高政府执政效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抵御风险,拒腐防变。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协同治理,主要通过问责促进路径、优势整合路径、信息共享路径对腐败治理绩效产生影响。当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时,审计机关由于不具备相应的处理处罚权限,可以依法将审计结果移交给有权做出党内处分、行政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审计机关移送的相关信息后,通过立案、调查、检查、处理、決定等程序,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腐败问责,惩治腐败。而且,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共享监督过程中的信息资源,整合优势,减少重复劳动,降低监督成本,扩大监督覆盖面,增强审计治腐的效果。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水平越高,腐败治理绩效越好。
三、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与审计机关的协同治理对腐败治理绩效的影响
本研究中的主管部门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与审计机关的协同主要通过问责促进路径、建议采纳路径、信息共享路径提升腐败治理效果。当被审计单位政府官员行为既不涉嫌犯罪,也不违反党纪、政纪,但却需要被审计单位予以纠正时,审计机关依据查出问题的性质向具有直接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移送。主管部门接受审计移送信息后,进一步查证、纠偏,问责相关人员。对于体制、制度方面问题,审计机关提出相应审计意见,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改正,完善制度、改革体制,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协同水平越高,腐败治理绩效越好。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在腐败治理体系中审计机关应当积极协同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等相关治腐部门的监督力量,通过问责促进路径、建议采纳路径、信息共享路径、优势整合路径提升审计治腐功效,改善审计治腐中的困境,有效防治腐败,推进国家廉政体系建设。(作者单位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会计学院)
作者简介:马敏(1991—),女,河南南阳,汉族,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015级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审计理论与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