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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形式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分析

2018-05-14路瑶

今日财富 2018年4期
关键词:培育主体经营

路瑶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稳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开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核心力量。本文将对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进行概括分析,并针对新时代下农村经营主体如何又快又好的發展提出可行性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较大、集约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现阶段,学术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分类持单体论和多体论两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农业选择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即是历史的、也是普遍的,归根结底是由农业自身的产业特征决定的。任何时候农民都处于“三农”的核心地位,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不是简单的推倒重来,更不是把农民挤出农田。因此,不管农业经营体制怎么创新,我国农民家庭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中仍处于主体地位,农户在生产中仍具有重要的“话语权”。但大多学者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一是家庭经营,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二是合作经营,包括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三是公司制经营,包括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其中,不同的经营模式在不同的农业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例如:种养业生产环节适宜采取家庭经营方式;农资采购、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环节适宜采用合作经营方式;农产品加工、物流环节适宜采取公司制经营。

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生产规模小而空、发展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结构性问题制约着经营主体的运行;与此同时,国家政策、社会环境仍是完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外部环境的关键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谁来种地”问题成为重中之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强调的是建设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职业农民队伍,以在现代化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发挥能动优势,提高要素生产率。而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村人口大量转移,且以年轻劳动力为主,导致农村“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生产动力不足。此外,农业生产工作的性质无法对技术人员产生较大的吸引力,导致后继人才缺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财政支农政策之间存在需求旺盛与供给错位之间的矛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资金、技术、生产要素等因素作为支撑,而在当前发展的起步阶段,单纯的依靠自身的生产发展是无法满足的,需要财政支农政策的大力扶持。但实际中,国家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拨款落实不到位,国家相关耕种补贴款存在错配,出现了真正种地的人拿不到补贴款,而流出土地不种地的人又不愿意放弃补贴款的矛盾。因此,供需地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出现了“半竞争半垄断”的问题,压缩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润空间,使得财政支农与政策措施的配合度不高。

三、创新动力不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农业发展的工作重心应从需求侧逐渐向供给侧进行转移,鼓励用农业科技创业带动农业产品创新。但在现阶段,“食品安全”、“粮食安全”仍无法得到消费者的信赖,人们在选择商品时更愿意相信“进口产品”的质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注意得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是全盘否定现有的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而是需要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下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并注重相互间的协调。因此,我们要做到:

四、加强培育的制度保障,有效化解农村“空心化”的问题。有效的制度体制不仅需要精准的建立,更在于良好的落实。因此,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准确定位,发挥自己所在的农业区域的地域特点、人文优势,推动农业产业化、一体化、链条化发展。

五、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提高农产品信息化。互联网的加入,克服了传统销售模式的时空局限性。一方面,各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网络对自己的生产规模,产品质量进行宣传推广,形成有力的产品核心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摆脱以往的信息不对称,实现与生产者的线上对接。(作者单位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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