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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个税现状对个税改革的探讨

2018-05-14马龙

今日财富 2018年8期
关键词:起征点所得税纳税人

马龙

目前在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把纳税人的总收入按照性质分成不同的种类,对每个种类的收入各自征收。在这样的制度下,我国出现收入途径单一的工薪人群纳税比较多,对比之下反而收入渠道多元化的高收入人群纳税比较少的现象。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面向所有的纳税人,对纳税人的家庭税负和支出是否过重考虑较少。不合理的税收制度,不仅难以起到调节贫富差距和资源分配的作用,还或许会成为逆向调节器,使得贫富收入差距加大,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本文在所得税即将开征的今天,表达观点:税制改革不等于加税,税制改革不是给老百姓增加负担,而是给有能力的老百姓增加负担,这是税制改革的原则。

一个良好的税收制度,不但能为市场主体创建公平、宽松的环境,也能调节贫富收入的差距,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分配,还能在保持国家总财政收入平稳增长的同时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总而言之,我国近年在不断改革中建立起了比较合理的税收制度,这套制度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一些税收制度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和缺陷。比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或者是房产税、资本利得税,都存在可以优改的空间。

我国目前就有一个税种,改革已势在必行,虽然已经议论很久,但是至今没有消息,这就是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税率、纳税起征点,在收入分配和税制改革提上议事日程的今天,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经成为所有人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进行的个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几乎各个国家都开征的税种之一,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据税收总收入很大比重,也成为国家政府财政收入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建立于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800元。在此之后,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不同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制在不断发生着改变。

近年以来,为了适应经济发展,保障居民各项基本生活消费的支出,也逐渐频繁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2005年10月,审议通过,将个人所得起征点提高至1600元;2007年12月,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再次发生变化,从以前的1600元上升至2000元;再到2011年3月,又一次修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其上调至3000元。最近的一次是在2011年6月30日,在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上调至3500的决定,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和国民收入而言,相比中低收入的人群,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呈现出了来源范围广、收入多元化的现象。而在我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把纳税人的总收入按照性质分成不同的种类,对每个种类的收入各自征收。恰是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而中低收入人群收入渠道单一。这样在个税中分到更多蛋糕的反而是高收入人群,也就无法实现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高收入人群的低税负,个人所得税也变成人们口中的“基层税”。这样既没有针对高收入人群合理的税收制度,又没有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经济负担,使得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而在一些个人所得税制度相对比较成熟的国家,大多采取的是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除了对个人不同收入渠道和来源采取相应分类外,还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也就是将其全年的收入加总纳入计税的范围,以家庭作为主体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成为了国际惯例。

(二)地区收入差异无处体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造成了地區经济差异,个别不同地区发展差异巨大,导致不同地区的居民收入差别甚远。以北上广深为例,在北上广深每月收入一万可能只是最底层劳动人民,养家糊口尚为勉强,纳税已成负担。而在三四线城市每月收入一万已经是可观的收入,纳税也是绰绰有余。

(三)缺乏科学的费用扣除方法

目前在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把纳税人的总收入按照性质分成不同的种类,对每个种类的收入各自征收。个人所得税面向所有纳税人,没有抵扣制度,对纳税人的家庭税负和支出是否过重考虑较少。可能同样职位的人收入相当,纳税相当,但其中有的人是单身,而有的人上有老人赡养、下有子女抚养,忽略了家庭主要支出的比重,不能充分反映出个体之间的差异,这使得税收变成了负担,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有失公平。

三、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意见

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各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000年到2016年发生的变化)

从2000年到2016年,以下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均发生了大幅度的降低,德国(从52%到30%)、美国(从33%到15%)、捷克(从31%到19%)、英国(从30%到20%)、瑞典(从28%到22%),而只有我国没有发生变化(25%);再看具体数据,这些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从高于中国变成了低于中国。

2017年3月7日,财政部部长“两会”期间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方案,目前正在研究和论证当中,那么此时此刻我的观点是,税负太重,我认为,减税才能拉动经济,加税反其道而行之,在这种考量之下,我个人提出以下四个意见:

(一)大幅度降低边际税率

首先看一下各国最高边际税率(抵扣以后)的对比:

中国45%,美国45%,英国39.6%,新加坡22%,俄罗斯13%,虽然抵扣之前我国和美国、英国差不多,但是抵扣之后,英国实质税率只有21%,美国25%,其他国家也是均低于30%,远低于我国。其实并不是税率高等于多收到税,因为大多数适用于高税率的人总在想办法避开高税率。我们普遍听说的有的人去新加坡(边际税率22%)和香港(边际税率15%)搞壳公司,以此来避税;我们也听说过刘强东和贾跃亭的“一元年薪”,就是几乎不要薪水,所有支出放在公司,需要的话就以股票和奖金形式,这样只需要缴纳20%的利得税。

所以我建议大幅度降低边际税率,建议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降低到和其他国家差不多,在15%~20%之间。只有在这样的低税率之下,大家愿意交税,也就不会选择各种各样的方法逃税避税。

(二)大幅度提高起征点

2016年10月,《中国青年报》做出关于“我国个税起征点是否过低”的调查,调查得出这样的结果,54%的中国公民认为起点过低,20%认为起点偏高,17%认为不好说,剩下的9%认为刚刚好。

还有数显示,个人所得税3500的起征点,造成合法纳税人3亿,个人所得总税收2000亿,仅占总财政收入的7%,纳税人数众多也使得税收成本极高,所以我建议提高起征点,甚至可以提高到一万以上。这样税收人数缩减,提高税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这样越能集中国家资源去收税,越能收到更多的税。

(三)明确个人所得税主要纳税群体

以美国为例,看一组美国个人所得税来源分布数据:

将美国居民按收入每20%划分为一档,共五挡,数据统计得出,绝大多数的个人所得总税收是来自前20%的有钱人,占86.8%,有12.9%的来自次20%有钱人,接下来是4.2%,中低收入是负的(-1.7%),最低收入更负(-2.2%),也就是说美国用从富人那里收来的个人所得税对中低及以下收入的人群进行补贴。这些虽然只是表面的数据,但是值得思考的是要用什么样的机制才能保障这样的数据,这才是最重要的。以合理的机制确保能从富人手里收到税,再能补贴穷人,也就是之前的观点,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降低到和其他国家差不多,在15%~20%之间,只有在这样的低税率之下,富人愿意交税,这样才能达到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目的—调节贫富差距。

所以我建议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应当重新明确个人所得税对象,建议取消穷人交税,鼓励向富人收税,甚至不仅不向穷人收税,还对穷人进行税收补贴。

(四)建议实行个人所得税抵扣制度

我先举一个直观而简单的例子,一个28岁的男子和一个50岁的男人,年收入均为20万,交着等额的税;28岁的男子只需要照顾单身的自己,而这个50岁的男人上有老人,下有子女,相比之下他的税收压力就很大。

但是假如我國实行个人所得税抵扣制度,比如对抚养子女抵、赡养老人给予抵扣。这样的话上面这个50岁的男人和这个28岁的男子本该等额交税,因为家里有老人,有小孩,可以申请抵扣,就会减轻很多的压力,而对于这个28岁的单身男子,统统不准抵扣,他需要交的就是正常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可以实行这样的政策,老百姓负担将会大幅度的减轻。

四、结语

个人所得税改革虽然在提上日程,但是它也面临着很大的阻力:一是征管部门带来的阻力,二是所得税法律带来的阻力,三是缺乏征信制度。

本文对目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背景下的现状和问题做出了简单的分析。虽然各界人士均纷纷给出改革意见,但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刻意地模仿,要视基本国情和人口而论。改革必定会是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虽然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终究会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新的制度必然会面临着诸多的考验,将制度和实践结合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弥补制度的不足,从而完善制度,但是我们要坚信和肯定,只有找出问题,结合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做出调整,使制度代表大多数群体的利益,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作者单位为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

本文属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基于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个税改革的探讨》(项目编号:201710378449)阶段性研究成果,指导老师:冷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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