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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之见解

2018-05-14樊艳霞郭海波陆珞高海鹰于雅鑫周婷婷阎墨

中国卫生产业 2018年9期
关键词:传统工艺中药管理

樊艳霞 郭海波 陆珞 高海鹰 于雅鑫 周婷婷 阎墨

[摘要] 在医药改革的新形势下,该文对比分析了《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不同之处并进行对照梳理,关于申报资料的撰写、备案管理的实施以及如何更好的做好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工作方面进行了阐述,以期对医疗机构申报此类备案事项的实施起到有益作用。

[关键词] 医疗机构制剂;传统工艺;中药;管理

[中图分类号] R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8)03(c)-008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二条指出,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并颁布了《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与《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公告》出现诸多变化,该文对《公告》和《办法》进行了对照梳理, 以期对医疗机构申报此类备案事项的实施起到有益作用。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该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2]。医疗机构的制剂,应当是医疗机构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需通过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该机构配制。医疗机构制剂需由该医院医生开具处方后,才可以在该医疗机构使用,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必须质量检验合格。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3]。

传统工艺配制是指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提取制成的固体、半固体和液体传统剂型、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也包括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4]。

我国清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家,在临床实践基础上,依据中药的性能和给药目的、途径的不同,把中药制成有一定规格的适宜的便于服用及储存的制剂形式,这种制剂形式即为传统剂型。它能够使中药疗效发挥到最大,不良反应减少到最小。

对于剂型的应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商代开始使用汤剂时,各种剂型就不断出现了,后汉名医华佗在手术后使用的“神膏”就是现在的软膏剂。随着时代的发展,直到宋代,政府成立了专门机构太平惠民和剂局,将中药的剂型进行系统化整理,使传统剂型有了质的飞跃,很多经验方和剂型均出自此局。传统剂型比较常见的是丸、散、膏、丹四大类型[5]。新剂型有颗粒、胶囊等应用传统用药形式,水提、粉碎等工艺,即为传统工艺,未改变用药基础,制成的剂型。现阶段医疗机构制剂普遍使用剂型为:丸剂、散剂、胶囊剂、膏剂及颗粒剂等,只要按照传统工艺配制的制剂均可申请备案。

1 对《办法》与《公告》存在的诸多不同点进行简单梳理

1.1 《公告》中将不得备案的情形明确到劑型

《办法》表述为“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公告》为“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无论何种剂型只要处方及剂量一致,均不得注册医疗机构制剂,《公告》的要求更加明确。另外,《公告》加入了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备案。

1.2 申报资料的撰写方面

1.2.1 工艺研究 《办法》对于“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未做细致要求。《公告》中工艺研究部分资料强调过程控制的理念,要求详尽提供工艺相关的研究资料,包括严格工艺筛选研究过程、清晰工艺路线、详细的工艺参数、设备和参考文献等资料。

1.2.2 原辅料 《办法》未要求提交原料资料,仅要求提供辅料相关资料,《公告》中药学研究资料强调原料重要性,增加原料来源,强化源头控制、项目内容为“原、辅料的来源及药品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1.2.3 需报送毒性试验资料情形 《办法》规定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的需报送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和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公告》未规定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典标准规定的需要报送相关资料。

1.2.4 临床研究 《公告》免去临床部分研究,调整医疗机构在年度报告中提交制剂一年的临床使用情况材料。因为该类制剂既然已有多年临床使用历史,如仍然按《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例数不少于60例,进行临床研究,其必要性及科学性有所不足。

1.3 现场核查

《办法》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10 d内组织现场考察,抽取连续3批检验用样品,通知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审查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公告》未提及现场核查相关内容。对于备案实施后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是否需要对质量标准进行复核,暂时没有明确规定。

2 备案管理工作之我见

2.1 备案形式

备案形式参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于5 d内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6]。为药监部门提供监管基础信息,为告知性备案,资料当天备案后即可上市销售。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为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后,30 d内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平台予以公开。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应获得备案后方可上市销售,应为行政许可备案,简化原有的审评审批模式。

2.2 備案资料简化申报资料项目

①不需要在申报备案资料中提交临床研究相关资料,备案后医疗机构需在年度报告中提交临床使用材料;②要求申报制剂备案的机构提交处方中药材的基源和鉴定依据、药材的前处理及炮制的工艺资料,还应提交严格工艺筛选研究过程、清晰工艺路线、详细的工艺参数、设备和参考文献等资料;③未规定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典标准规定的需要做药理毒理研究。

为推动无纸化办公实施进程,提高信息化程度,方便医疗机构制剂备案,除《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的原件需提供的纸质资料外,其他都可提交电子化资料。

2.3 备案流程

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申请人将申报资料直接提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审查时限,使科研更快的实现了成果转化,促进了产业发展。

2.4 信息公开

审查结束后,备案结果在省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信息平台给予公示。信息公开,使更多的群众由被动的根据临床医师指导用药,变为提早地获知了临床应用效果良好的中药制剂,变相的对医疗机构的医院特色、专科特色有了更多的了解,在选择就医用药提供的一定的保障,更有利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能够服务于临床需求,有利于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3 做好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工作的几点建议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尚未正式实施,作为药监部门就下一步如何更好地做好备案工作,该文有以下几点意见。

①及时掌握国家政策导向,做好培训工作。首先做好审查人员对法规知识的掌握、审评能力的提升培训,其次针对申请单位的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加强法规知识、备案流程及相关指导原则的培训。

②做好咨询工作新政策的实施,势必有许多申请人对政策及流程存在疑问,应设定公开咨询电话,指定专职咨询人员负责答复相对人的问题。

③加强对制剂研发过程的帮扶指导。建立制剂研发过程的全程服务机制,优化受理程序,落实专人负责。提前介入新制剂的研究,跟踪研发进程,在研发不同阶段进行答疑指导,帮助企业解决技术审评的有关问题,符合条件的申请享受优先审评政策,推进制剂备案速度,帮助企业尽早实现成果转化,使广大患者尽早获益。

④加强研究全过程监管。建立覆盖药品医疗器械研究全过程的检查体系,基于风险和审评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有因检查,严肃查处注册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研究数据的真实可靠。规范制剂注册申报行为,落实申请人主体责任,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检查中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⑤加大制剂全生命周期监管力度,增加抽检频率监管部门应对制剂生产的源头进行监管,如:原辅料、药包材的购进、验收、检验,制剂的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加大产品抽检频率,以保证产品质量可控。

综上所述,备案管理简化审评审批流程,确实为老百姓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并不代表医疗机构的工作标准降低了,《公告》反而要求医疗机构更严格、更细致地做好科研工作。作为监管部门要做好医疗机构对备案管理的认知引导,做好对制剂申请人和科研机构的帮扶工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EB/OL].2016-12-26.http://www.cacm.org.cn/zhzyyxh/hangyeyaowen/201612/ecbf5c0440fc43e78 e251ef8c1dd4157.shtml.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EB/OL].2005-06-22.http://www.sda.gov.cn/WS01/CL0237/24518.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EB/OL].2015-04-24.http://www. sda.gov.cn/WS01/CL0784/124980.html.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EB/OL].2017-07-21.http://www.sda.gov.cn/WS01/CL0778/175060.html.

[5] 柳剑.中药的传统剂型[J].开卷有益:求医问药,2010(6): 44-45.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EB/OL].2011-04-21.http://www.sda.gov.cn/WS01/CL0846/60972_1.html.

(收稿日期: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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