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博弈冲突及其根源异化思考
2018-05-14马林张建华
马林 张建华
摘要:竞技体育是体育领域中精彩与残酷的代言,竞技体育博弈冲突也已变相成为社会暴力现象。竞技博弈冲突根源的异化加剧了竞技体育博弈的内部矛盾。从根本上认识竞技博弈冲突才能有效预防、调节、控制使其合理化。研究内容主要通过概念界定区分正当博弈与博弈冲突并找出差异;从参赛过程推理出冲突形成过程及其表现特征,也例举出了几种常见的博弈冲突现象;最后从训练学视角分析了冲突根源及异化原因。
关键词:竞技博弈;冲突;根源异化
中图分类号:G80-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840(2018)03-0035-04
Thinking on the game conflict of competitive sports and its root alienation
MA Lin,ZHANG Jian-hua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 Lanzhou 730070, Gansu, China)
Abstract:Competitive sports is the synonym for excellence and cruelty in the field of sports, and the game conflict of competitive sports has become a phenomenon, in a converted form, of social violence. The root alienation of the competitive game intensifies the internal contradictions of the game of competitive sports. Only by understanding the conflict of the competitive game from its root can we effectively prevent, regulate, control, and rationalize it. The research, through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s, aims to 1) distinguish between legitimate games and game conflicts, and find out the difference; 2) infer the form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onflicts from the process of competition, offering some common examples of game conflicts; 3) analyze the origin of conflicts and the reason for the root alien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raining.
Key words:competitive games; conflicts; root alienation
收稿日期:2018-01-1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BTY087),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YB023),甘肃省体育社会科学基金(GST201666),西北民族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SYSKF-2016030)。
作者简介:马林(1991-) ,男,回族,甘肃临夏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运动训练理论与实践。
通讯作者:张建华(1975-),男,甘肃秦安人,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体育理论。博弈古已有之,体育之精华在于博弈,现代竞技体育也是以博弈激烈程度论胜负含金量。随着人们对竞技体育的关注度不断提升,竞技体育博弈点也被逐渐放大并彰显出别开生目的一面,从参赛选手最原始直接的短兵相接,已经演变成运动员背后的团队较量甚至是国家之间综合国力的比拼。
1概念界定
1.1竞技体育博弈
吴鸿春认为,由于参与竞争各方的内外部条件各异,特点各异,而且在竞争过程中各自采取的战略和策略不同,分别处于一种各具特色的对抗状态,这种具有竞争性质的现象称为博弈现象,又称为对策现象[1]。而李益群、谢亚龙则认为,体育博弈现象是指体育实践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冲突、对抗与竞争[2]。体育博弈现象贯穿于体育运动的始终,整个竞争过程包括国力、政治、经济、科技、训练理论与方法创新等方面的较量,主要表现在申办之争、组织管理、劳资大战、仪器设备研制战略、科学选材以及攻防战术的运用等[3]。现如今,体育博弈论已经成为独立体系而存在,并且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分别为运动员天赋博弈、教练员训练博弈、管理体制博弈、科学理论与技术博弈、商品博弈(体育产业)。
从哲学角度可以把体育博弈发展的五个阶段分为内在博弈与外部博弈,其中第一阶段的天赋博弈就属于内在博弈,其他阶段都属于天赋博弈的附属产品,即外部博弈。不得不承认,随着竞技体育竞争白热化,体育博弈所涉及的领域也被不断扩充。如果体育博弈回归到体育原始博弈的本质层面时,那么就又可以把体育天赋博弈分为内在博弈与外部博弈,运动员与生俱来的精神力量之间的较量就是内在博弈,在竞赛场的天赋、技艺、策略比划就属于外部博弈。
现代社会竞技体育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竞赛博弈已经超出了竞技体育常规的博弈范畴,基于此对竞技体育博弈的概念界定而言,必须符合以下的幾点基本条件。首先应秉承奥运和平宗旨,发扬体育人道主义精神;其次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追求“更快、更高、更强”的体育竞赛精神;再次参赛者及相关人员在参赛时必须遵守比赛规章制度;最后运动员与教练员要守好基本道德伦理的最后一道防线。竞技体育博弈需要正确的评判标准,而评判标准的遵守才是实现体育真正博弈价值的正确路径。
山东体育科技第40卷总第174期2018年第3期马林,等竞技体育博弈冲突及其根源异化思考No.3 20181.2竞技体育博弈冲突
在研究“冲突”的众多理论中,对于“冲突”的解释存在两种不同说法。一种认为冲突是不正常状态,并寻找冲突原因和解决方法;另一种则认为冲突的产生具有合理性,并研究分析与冲突相关的各种行为。然而后者又分为两派,一派主张对冲突主体进行综合全面分析,包括冲突主体的“理性”与“非理性”、有意识与无意识的行为动机和对利弊的权衡;另一派则更关注冲突主体充满理性、意识和智谋的行为,特别是冲突中获胜一方的行为,并如同复制寻找赢得竞赛的“正确”行为法则。[4]
竞技体育博弈本来就是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有人从法律角度认为,自古以来就有运动员在竞赛过程中致伤致残,对抗激烈的项目甚至使运动员失去生命;但是体育竞技属于正当业务行为,运动员只要遵守竞赛规则,非故意致人伤残,就排除犯罪性,不负刑事责任[5]。如果竞技博弈所产生的冲突是在竞赛规则制度的允许范围内,那么它将是合理的;另外规则内造成的冲突伤害对于博弈双方来说都是接受状态,那么冲突伤害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也可以将体育博弈与体育博弈冲突视为等同关系。一旦体育博弈受到外界刺激发生异化,造成的冲突伤害大于原始博弈正当冲突伤害时,博弈与冲突的等同关系就将不复存在,体育博弈就会真正转化为体育博弈冲突。
从根源上正当博弈与博弈冲突的主要区别在于博弈的精神本质,正当博弈符合体育博弈精神的标准要求,即使造成伤害也是在合理范围之内;而博弈冲突恰恰违背了体育博弈精神而存在,造成的伤害有可能是故意而为之。从逻辑关系来看,竞技体育是以体育竞赛为载体实现竞技博弈,而竞技博弈冲突的产生又是以竞技博弈为基础。即博弈冲突就是以正当博弈为母体,在博弈过程中出现的异化现象,也是竞技体育博弈的附属产品。博弈冲突是因博弈的存在而存在,同时博弈冲突的存在具有很大的必然性。实际上对于博弈参赛相关人员(运动员、教练团队、观众球迷)来讲,正常博弈与博弈冲突之间关系就是“度”的拿捏,适度就是正常博弈而过度就是博弈冲突。
2竞技体育博弈冲突过程与基本特性
2.1博弈冲突过程
从参赛时间周期来划分,竞赛一般可以分为准备期、比赛期、恢复期,简而言之即赛前、赛中、赛后。 近几年程序化参赛理论与实践是国内竞技体育领域中的一项实践突破,主要包括参赛指导思想、参赛目标、具体参赛步骤(方案)、参赛反馈等要素[6]。由此看来,程序化的竞赛过程主要包括赛前的指导思想与目标、赛中的具体参赛步骤(方案)实施、赛后的反馈等环节。体育博弈从头至尾是伴随着竞赛始终而存在的,并存在于有关竞赛的各个环节,但是各环节博弈在激烈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差异与关联。现在就博弈与冲突的并存关系而言,冲突过程就是竞赛博弈程序化过程的缩影,只是冲突过程的出现是极其不稳定的,但是冲突会一直依附在博弈过程中,并以竞赛结束到下次竞赛开始的方式依次循环。
在竞赛博弈过程中,正当博弈是竞赛应该遵循和追求的体育精神,但是在正当博弈过程中出现冲突的情况在竞赛中也是屡见不鲜。至于冲突爆发的前因后果及形成过程,从整个竞赛过程的程序化角度判断分析,大致可以将博弈冲突分为三个阶段,依次是赛前潜伏期、赛中爆发期、赛后持续发酵期。在赛前潜伏期内博弈双方或许已经为赛中的冲突埋下祸根,例如现在很多比赛在开赛前博弈双方就已经通过媒体打“口水战”、言论威胁等;赛中爆发期是博弈冲突的直接实施阶段,爆发因素除了赛前潜伏期内的博弈双方指导思想与目标的矛盾蓄意原因外,还包括双方博弈者在竞赛过程中各自实施参赛方案时受到對方的干扰和刺激等。有时候当比赛结束时,在赛前、赛中产生的冲突还是会继续发酵,在赛后持续发酵期的冲突甚至会恶性循环发展,从而也成为双方下次竞赛博弈冲突的诱因。
2.2博弈冲突的基本特性
在竞技体育领域比赛场上,运动员之间的摩擦冲突是在所难免的,有时甚至会出现伤亡事件。从社会学观点分析,竞技体育博弈是一种规则允许的社会暴力现象,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被人们合理化并接受;相反,竞技体育博弈冲突就是规则禁止的社会暴力现象,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轻者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情况严重的有可能会负刑事责任。在心理学上,内驱力理论指出内驱力属于一种所有行为普遍的和非特定的活动冲动,并将内驱力与生理唤醒相提并论[7]。然而博弈冲突所表现的特点恰恰与内驱力理论的定义相吻合,同时也证明了博弈冲突有普遍性和内驱性特征。
从博弈的冲突过程推断其基本特性,首先在赛前博弈冲突具备极高的隐藏性与欺骗性,例如兴奋剂问题、未知的竞赛手段等,相对于竞赛手段的矛盾冲突而言,兴奋剂所造成的冲突危害性和欺骗性持续时间更长伤害更大;其次在竞赛过程中博弈冲突具有一定突发性、报复性、可控性、转移性,运动员之间的挑衅刺激使对方情绪失控所制造的冲突都属于突发性冲突;也有一些运动员在比赛对抗中觉得自己吃了亏而裁判员又置之不理,就会出现打击报复的冲突举动;有时冲突一旦发生时裁判员也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做出适当的判罚将冲突合理控制,但是赛场冲突终止的同时也有可能转移到观众球迷之间;最后比赛结束时,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观众群体受到竞赛结果的刺激,赛中冲突可能会在赛后延续发酵,引发更大规模博弈冲突。综上所述,博弈冲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在竞赛目标的驱使下它又是普遍存在的,而在整个竞赛过程中,它具有隐藏性、欺骗性、突发性、报复性、危害性、可控性、转移性和延续性等基本特性。
3常见的博弈冲突
兴奋剂问题是竞技体育博弈衍生出来的苦果,也是竞技体育博弈冲突最常见的现象之一。兴奋剂的使用不仅伤害着运动员身心健康,也违背了体育运动的根本目的与道德伦理,践踏了“公平公正”的竞赛原则与神圣的奥林匹克精神。虽有专门的反兴奋剂部门对运动员、教练员进行了监督,但就现在的发展形势来看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杜绝兴奋剂问题也是任重而道远。如果从竞技博弈论视角评判兴奋剂的性质,兴奋剂是属于竞技体育博弈范畴的,而且是运动团队科技能力对抗的产品,也可以在短时间内达到提高运动成绩的效果,但它违背了人类自由运动发展的属性,对人们造成生理、心理双重伤害,换言之兴奋剂的弊是大于利的,因此兴奋剂问题就是正当博弈异化成的博弈冲突。
在竞赛场上最明显的博弈冲突就属球场暴力,张金成[8]等人把球场暴力界定为球迷或球员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情感等方面的非理智行为,甚至对体育运动观念的曲解和误导以及任何收买、侵犯、偏离和歪曲体育运动概念的东西都应称为暴力。如果还是从竞技博弈论视角去评判球场暴力问题,参赛人员之间的肢体冲突、语言侮辱才是所谓的暴力行为,而球迷观众之间的暴力行为属于违反社会规范的社会行为;但又不得不承认球迷暴力行为会受到球员(尤其是明星球员)和竞赛结果的支配和影响,所以有时球员之间的博弈冲突会转移到球迷群体中继续发酵,使得竞技矛盾冲突不断升级恶化。由此看来,竞技体育中球场暴力依然是最具破坏力的博弈冲突。
另外,在运动员群体中存在的踢假球、虚报年龄以及裁判员队伍中存在受贿黑哨等现象都是当代竞技体育发展恶性异化的现状。这些现象无疑破坏了竞技体育与人类健康运动的平衡关系,而在竞技体育博弈中也都是属于一种软暴力的实施,对人类精神文明、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竞技体育异化现象不一定都是竞技体育博弈冲突的体现,但是具有伤害性的竞技体育异化现象绝对是博弈冲突的一种表现。
4博弈冲突根源及异化现象
4.1训练学视角下的博弈冲突根源
竞技体育畸形异化现象已然是竞技体育博弈冲突最让人醒目的标签,对于竞技体育恶性异化产生冲突的根源,苏贵斌[9]等人从社会结构、社会心理、哲学三个角度分析指出,其实质是体育人争夺奖牌所对应的社会价值排序,并使自身的社会价值排序处于高位;在心理上,利用社会价值排序背景,体育人把谋求心理优势的需求,转换成为对奖牌占有的需要,在哲学上,以人的自我意识与对象分裂意识为特征体育人所处在的困境。也有人提出冲突根源受社会文化影响,并指出是由政治利益驱动、经济利益诱惑、畸形心理动机三方面因素控制[10]。虽然博弈冲突的根源问题受多维度因素的影响,但是博弈冲突存在的根源性问题还是要回归到竞技体育领域内才能找出问题所在。从训练学视域来看,双方运动员与教练员才是博弈冲突的主体,而对于博弈的双方来说不管是训练后提升的竞技能力,还是竞赛过程中技战术的运用以及高科技设备的投入等,其目的都是为了能够在比赛中获胜,只有比赛的胜利(最佳运动成绩)才能实现运动员与教练员的价值,因此一切博弈冲突的根源都是对竞赛结果的过度追求。
4.2竞技结果异化的博弈冲突
在运动训练学中竞赛结果就是比赛获得的运动成绩,其中包括竞技水平与比赛名次[11]。 竞技水平与比赛名次之间的关系大概可以分为四种:1)高水平高名次;2)高水平低名次;3)低水平高名次;4)低水平低名次。其中1)、4)两种情况是符合正常的逻辑关系,2)、3)则违背了正常的逻辑关系,其违背原因有研究认为前者则是“克拉克”(choking)现象,后者也有可能是超常发挥。通常情况对于前者的失败和后者的胜利人们都是接受的,但是也有让人匪夷所思的现象。例如说在2016年里约残奥会田径男子1500米T13级比赛中,前四名选手成绩均超过了在里约奥运会该项目冠军美国运动员森特罗维茨的夺冠成绩。男子1500米T13级冠军拉蒂夫巴卡成绩是3分48秒29,亚军成绩是3分48秒49,季军成绩是3分49秒59,第4名成绩是3分49秒84,而里约奥运会男子1500米冠军美国运动员森特罗维茨的成绩为3分50秒00,这一夺冠成绩创下80年以来奥运会男子1500米的最差战绩。冠军拉蒂夫巴卡更是在赛后说出“我们前四名都应该被颁发奥运金牌”。对于这种竞技水平原本不在同一区间,却出现高水平低名次的尴尬局面,其归根结底就是竞赛结果的异化。
关于这种竞赛结果异化的现象,或许有人会提出不是同场竞技就不能相提并论的辩解,如果抛开同场竞技层面的因素,从竞技体育领域宏观角度深入思考其背后原因。显而易见,运动员与教练员在保证比赛名次的情况下忽略了竞技水平的发挥。兴奋剂的使用也是以提高竞技水平为前提保证比赛名次。然而对于一名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而言,放弃竞技水平的发挥只看重比赛结果的策略,看似遵守竞赛规则却有違体育精神无疑是可悲的,同时这也是竞技体育开始退化的一种表现。不可否认这种体现在竞赛结果上的根源性矛盾,就是竞技体育博弈祸起萧墙产生了新的博弈冲突。为了避免类似尴尬局面的重演,就必须要杜绝冲突性博弈策略的使用。
5结语
随着时间的推移,任何领域的事物都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发生新的改变,但是新事物产生后的内在结构和功能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不合理性。竞技体育博弈发展亦是如此。从竞技体育的正当博弈演变为博弈冲突,整个突变过程表明竞技体育博弈点之间中存在着自我相关的某些矛盾、缺陷和不足。博弈冲突本身就是竞技体育最真实的一部分,不可能做到将其消除只能通过调解将危害性最小化。如今人们已经开始意识到问题所在,例如从里约奥运会中的“傅园慧效应”可以看出,人们体育观已经发生转变,并不再过度关注比赛名次。这种淡化比赛名次享受比赛过程的转变,很大程度上减小了运动员与教练员的社会压力。再比如说天津举行的第十三届全运会取消奖牌榜的举措,也是缓解博弈冲突的正确渠道。但这些措施的实施并不意味着运动员、教练员就可以无欲无求,弱化竞争意识丧失竞赛精神。因此,必须要从根本上认识、行动上重视博弈冲突,对博弈冲突异化赛前的预防、赛中的调节、赛后的控制都是竞技体育博弈回归健康正轨的主要途径,而运动员和教练员对竞赛规则与职业道德的遵守才是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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