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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丹麦学徒制的制度探析

2018-05-14曹先仙

职教通讯 2018年1期
关键词:学徒制丹麦

摘 要:丹麦学徒制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在立法保障、组织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方面的制度安排都较为完善。其成功的重要经验包括建立刚性强制的现代学徒制法律体系,开拓高度协作的现代学徒制参与机制,优化公平有效的现代学徒制经费机制。我国应借鉴丹麦经验,加强现代学徒制改革的相关制度建设。

关键词:学徒制;组织管理制度;人才培养制度;丹麦

作者简介:曹先仙,女,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职业技术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8)01-0071-06

现代学徒制不仅是当代世界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标签,也是我国当前职业教育改革热点。在西方国家中,丹麦的学徒制历史悠久,在立法保障、组织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方面的制度安排都较为完善,成功地促进了丹麦国民经济的高度发展。据统计,2014年,丹麦已共有7万余名学徒与企业达成了培训协议。[1]本文从制度建立角度阐述当代丹麦学徒制的诞生发展过程和基本制度结构,进而总结其经验,期望为我国现阶段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工作提供重要的经验参照。

一、丹麦学徒制的发展概况

丹麦传统的学徒制有着非常长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最初的形式是“父艺授子”,即父亲将自己的技艺传授给儿子。启蒙运动兴起后,丹麦出现了社会认可的学徒培训主管机构,各行业的学徒培训开始归属于各自的行会管理并形成了各方共同遵守的学徒培训原则,有组织的学徒培训制度开始形成。1800年,丹麦创办了第一所“星期日学校”,开始招收手工业学徒,设置职业技术课程。至此,学徒授艺方式渐渐走上制度化的轨道。1857年,丹麦通过《自由贸易法》(Free Trade Legislation),这标志着经济领域中自由贸易制度最终确立,这一制度打破了传统的手工业行会垄断学徒培训的局面,学徒制濒临崩溃。

为了恢复学徒培训事业,1875年,丹麦政府开始正式接管学徒培训主管机构。之后,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学徒培训法案,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创建大量专门的学徒培训学校和基地来推动丹麦学徒培训体系的恢复、发展与完善。1889年,丹麦颁布第一个《学徒培训法》(Apprenticeship Act of 1889)。该法规定,“雇主有送学徒进入技术培训学校或商业学校学习并为学徒交纳全部学习费用的义务;技术培训学校和商业学校有招收学徒入学接收职业培训的义务;学徒有进入技术培训学校或商业学校学习的义务。”该法还对传统师徒中的学徒合同提出了新的管理规定以及对技术培训学校和商业学校的教学工作作了规定。1916年,丹麦颁布《技术培训学校视导法》,决定成立国家理事会,专门负责技术行业的职业培训工作。1921年,丹麦颁布第二个《学徒培训法》(Apprenticeship Act of 1921)。该法规定成立各行业的行业培训委员会,同时授予雇主联合会和工会共同负责职业培训工作,二者具有同等决定权。1937年,丹麦颁布第三个《学徒培训法》(Apprenticeship Act of 1937)。该法规定了各行各业委员会的地位,其权限进一步扩展;决定成立学徒培训咨询委员会,负责各种职业培训事宜的协调工作。1956年,丹麦颁布了第四个《学徒培训法》(Apprenticeship Act of 1956)。该法对职业技术学校制度,职业技术学校的行政管理,学徒的入学条件、学制、培训内容及考试制度等作了全面规定。[2]

通过颁布这些法律法案,丹麦先后对行会师傅和学徒的关系,学徒培训的条件、内容和形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学徒培训制度日益规范,逐步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学徒制。当代的丹麦学徒制已有高中和高等教育两个层次,并已被纳入国家认可的职业认证框架和欧洲资格框架(European Qualification Framework For Lifelong Learning-EQF)之中,学生通过学徒培训即可获得各方认可的资格认证证书。

二、丹麦学徒制的组织管理制度

(一)组织结构

丹麦的学徒制包含在整个丹麦职业教育体系中,是一个分权式的管理体系,主要管理层是国家、社会和学校。国家层面上,丹麦教育部负责制定职业教育和培训系统的总体框架。同时,教育部通过设立职业培训理事会和发展委员会来协助其负责日常事务。职业培训理事会由社会伙伴代表、教师和学生的代表以及特别专家组成,其任务是在一般层面上为国家就关于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的教育问题提供建议。发展委员会则由教育部门,就业部门,劳动力市场和职业培训领域的研究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代表组成,其任务是迅速调查跟进新的工作领域,并在适当情况下通过制定教育和培训计划及时覆盖新领域。

社会伙伴(social partners,即雇主协会与工会)在丹麦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各个层面发挥着制度化的作用。他們与教育部保持密切联系,确保职业教育与培训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和要求。雇主和雇员则设立了一些贸易委员会,目前,全丹麦已约有50个。[3]贸易委员会的任务是在一般框架内列出教育和培训方案的详细内容,包括适用于课程的持续时间,目标和评估以及实用培训和学校教学之间的具体分配。贸易委员会有义务在遵循劳动力市场发展情况的基础上主动开发新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并调整或结束现有方案。

丹麦的职业学院在国家政策框架内运行和操作,他们与贸易委员会密切合作,根据当地工业发展情况确定地方院校的课程内容及其长期教育发展计划,使职业教育更能适应地方需要。职业学院同时承担着教学和考试的日常责任。政府、社会伙伴和学校三方共同确保了丹麦学徒制的质量与发展。

(二)注册管理

丹麦在注册学徒方面的入门资格要求并不高,学生完成义务教育获得相关毕业证书即可参加,但要参加高等教育层次的学徒制,入学要求则是需要有过相关的职业教育培训或普通高中教育文凭。在年龄限制方面也比较宽泛,主要面向的是15~24岁的年轻人,对于超过25岁的学生,则是通过特殊的成人教育与培训(Adult Vocational Training-AMU)参加职业教育。

企业想要有接收学徒的资格,就必须向当地的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申请的企业需要证明自己具有开展学徒培训的前提条件,包括企业运行年限、培训师资等。贸易委员会会从三个方面对企业进行现场评估:企业能否进行实际培训;能否提供满意的培训条件;能否完成特定的教育目标。值得注意的是,满足所有必要条件的企业会获得批准并不受限制地开展任一种学徒培训类型。如果企业没有完全符合要求,它则可能只被批准开展一种学徒培训类型。简单来说,在不同的学徒教育类型和步骤中具体的批准请求不同。

在学徒注册与企业注册之后,双方可在电子数据库中互向搜索。双方协商之后,学徒就必须与提供培训的企业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是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根据学徒制计划类型的不同分为了四种:定期培训协议;新学徒;组合培训协议;短期培训协议。[4]其中,在定期培训协议和学徒培训协议下,企业在整个协议期间对学生负有法律、教育责任。而在组合培训协议和短期培训协议中,企业则只在培训期具有相同的责任。

(三)经费管理

丹麦学徒制培训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为了激励企业和学生参加学徒制,丹麦政府采取了一些激励措施。主要包括:(1)征税—拨款制度。即向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企业征收培训税,由专门的基金委员会管理,再按比例拨款给额外完成了培训任务的企业。[5](2)集体雇主基金(The Collective Employer Fund (Arbejdsgivernes Elevrefusion- AER))。AER是一个独立的雇主基金,其主要资金来自于所有公共和私人的强制性雇主供款,这项捐款每季度支付一次。该基金实际上是通过各种补贴和退款程序来为雇用学徒的公司提供经费支持,例如报销学徒工资与资助企业培训师。学徒培训协议中有规定学徒在校学习期间,企业必须支付其工资,工资标准则是由行业集体协议集体商定的最低工资。这项工资会由AER报销,并要求企业收到并分配给学生的AER补偿与实际工作培训期间收到的工资要相同。资助培训师即指培训师在企业培训期间接受学徒工资,AER会将款项分配给接受学徒的企业,使企业不承担培训师的培训费用。

三、丹麦学徒制的人才培养制度

(一)培养计划

高中层次的学徒制主要有以下四个主要学徒类型计划:(1)定期培训协议(Regular training agreement):学徒与一家企业进行整个培训计划的协议;(2)新学徒(New apprenticeship):学徒跳过以学校为基础的基础培训,直接进企业进行实践培训;(3)组合培训协议(Combination training agreement):学徒与两个或更多公司进行培训的协议,学徒可在不同企业间轮换培训;(4)短期培训协议(Short training agreement):对于无法进行整个培训期或者生产期相对较短的公司,学徒可在此进行短期培训。[4]在不同协议中学徒获得的技能没有差别,并且在企业和学校的培训时间的分布通常分别是2/3和1/3。

在高等教育学徒制层次,自2009年8月1日起,企业或公共机构的三个月强制性学徒制被整合在所有短期的高等教育(kort videregaende uddannelse-KVU课程)中。三个月强制性学徒制包括五种计划类型:(1)工作场所学徒(Workplace apprenticeship);(2)项目导向学徒(Project oriented apprenticeship);(3)虚拟学徒(Virtual apprenticeship);(4)企业家学徒(Entrepreneur apprenticeship);(5)国际学徒(International apprenticeship)[4]。工作场所学徒是最常见和最知名的计划类型,学生在企业或机构中工作一个培训期,并参与一部分日常事务。项目导向学徒是指学生与企业或机构合作解决学生或企业的问题。虚拟学徒则是让学生在数字化媒体方面进行培训。企业家学徒的主要目标是给予学生尝试创新的实践机会和创业经验。国际学徒是在另一个国家的企业中实施学徒培训。

学徒制的结构是灵活的,上述列出的计划类型的例子可以随机组合,不同的教育课程会被安排在不同的学期,或安排在一个或多个企业进行。

(二)教学师资

与两类教育培训场所相对应,丹麦学徒制的师资包括两类:企业培训师和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其中职业教育院校教师还可进一步区分为普通科与职业科教师。

学徒在企业内的培训是由企业培训师来进行引导完成的,企业培训师通常是具体行业内有熟练技能技术的人。丹麦虽未对企业培训师有特别严格的资质要求,但丹麦不同地区有为企业培训师提供了非强制性的相关培训,并为此制定了详细的《培训师指南》,其中包含了培训原则、程序、方法等等内容,目的是向培训师提供关于学生教育框架和结构的知识,提高培训师能力,让他们能够根据学生的资质提供指导。对于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则有如下七条具体的资格要求:(1)最少两年的相关工作经验;(2)普通教育背景的最低要求是社会科学科目达到相当于学术性高中水平且以下科目至少两门达到同等水平:丹麦语、数学或科学、外语;(3)普通科与职业科教师都需要学习教育学通识教育;(4)达到其主要教学领域的资格要求;(5)教授职业科目的教师要接受过相关的学徒培训,并且接受过与职业相关的继续教育,有至少五年的工作经验;(6)教授普通科目的教师的教育水平达到胜任初等教育、中等教育或大学教育所教科目的教学所要求的水平;(7)职业科与普通科教师都需要接受过与职业相关的教育和教学培训。[5]

(三)质量保障

丹麦教育部是负责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主管部门,它确保教育机构的高质量教育。社会伙伴负责系统层面和机构层面的监督。在系统层面,社会伙伴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来考察评估职业教育质量。在机构层面,侧重于监督实施教育的机构,包括机构开展考试的完成率以及考察学生辍学率。社会伙伴会及时向教育部汇报反馈并与其进行关于未实现教育目标的对话,以及时改进教育状况。所有高等职业院校都有一个质量控制和管理系统,用于持续的质量评估和发展及自我评价。[6]学校必须在本校的官网上公开评估的结果和后续改进计划,各学校间会比较结果并相互监督,相互启发。[7]此外,丹麦职业教育与培训系统质量保障机制里的有个独特部分在于它有層层递进的冲突解决系统。该系统最低一级的调解员角色由贸易委员会承担,它会帮助解决学生和企业在工资,学习等方面的分歧。若在调解会议上不能被解决,则会在一个特别的争议委员会中处理。如果仍未达成协议,官方法律制度将会接管。

四、丹麦学徒制的经验与借鉴

(一)建立刚性强制的现代学徒制法律体系

丹麦学徒制之所以能够运作良好,与国家政府的重视和社会的认同分不开,丹麦政府为学徒制的长远发展建立健全了明确的法律体系。我国从2014年起就开始了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工作。现代学徒制在我国之所以称为“试点”,从制度学的角度看,就是现代学徒制中的制度从无到有、由不明显至明显的探索和培育过程。[8]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以出台政策文件的形式来推进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工作,并以倡导性的要求居多,所以往往因其约束力与强制力不够而影响了成效。而且我国目前对职业学校教育的规范主要是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和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内容方面也只是宏观层面的笼统规定。《职业教育法》仅仅在职业教育体系一章里简单提及了职业培训包含了学徒培训,这对学徒制在我国的推进与发展是不利的。法律是正式制度的代。表[9]要在我国推进实践好现代学徒制,我们可借鉴丹麦在学徒制方面的立法经验,从国家层面上制定国家、地方和行业协调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上给予我国现代学徒制相应的地位和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出台针对学徒制度的专门立法,确定参与现代学徒培养工作的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学徒的合法权益。此外,我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与职业教育相关的内容也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与修订,适应时代的发展与需求,以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刚性约束,为现代学徒制制度发挥作用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开拓高度协作的现代学徒制参与机制

丹麦的学徒制系统有着高度协作的特征,教育部、社会伙伴、学院、企业、教师和学徒以及各委员会都是丹麦学徒制的参与者。其中,社会伙伴发挥着主导作用,他们参与地方和国家层面的各项事务,不断规范教育,及时更新教育,使其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并协助政府建立了稳固的联盟;雇主协会协调好不同雇主间的利益;学徒们积极参与学徒训练,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正是各参与方的积极参与互动共同促进了丹麦学徒制的繁荣发展。而在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中,则是政府承担着大部分责任,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协调学校与企业的有效对接,监督人才培养实践过程。而企业、劳动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参与性都不高。

企业参与是现代学徒制成功开展的前提。[10]目前我国企业参与的积极性都不高,原因主要在于企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体,看重的是利益。企业愿意参与学徒培训固然会受国家政策的影响以及自身想获得良好社会声誉和承担社会责任的考虑,但现实是当前企业内的学徒培训成本多由企业自身承担,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运行负担。有投资就要有回报,追逐经济利益的企业不能从需要花费长时间的学徒培训活动中很快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这就抑制了企业参与学徒制的积极性。而与全日制学校职业教育相比,现代学徒制不仅是“为企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制度,更是“由企业”和“在企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制度。[10]所以,我国需要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多方面出台支持激励政策,降低企业教育投资培训成本,督促企业参与学徒培训。与法律法规的硬性要求相匹配,软硬并施,共同推进我国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工作有效进行。

此外,学徒制试点工作并不只是教育部门的责任。我国应该在不同国家部门之间建立起协作工作机制,加强教育部门与劳动部门、人社部门以及各个行业部门的对接工作。同时,我国行业协会与西方相比,在组织结构、财政状况、人员构成、职能作用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构成了我国行业协会独特的“官民二重性”特征一一非官非民、亦官亦民。[11]因此,政府必须依据国情明确和细分政府与行会的关系,提高我国行业协会的相对独立性,与行业协会建立起互助合作关系。行业协会也要做好自治管理工作,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促进行业长远发展。各方共同参与协作,助力我国现代学徒制工作的有序推进。

(三)优化公平有效的现代学徒制经费机制

如前文所述,在丹麦,未完成学徒培训任务的企业要向基金会支付一定培训费用,额外完成学徒培训的企业则会得到一定经济补偿与资助;独立的集体雇主基金也为企业学徒培训的提供经费支持,这在无形中既保障了企业的参与度,又同时减轻了国家的教育经费投入。在我国,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和学生学费,经费来源结构单一,多途径筹措经费的制度还尚未形成。一方面,职业教育经费占教育总经费的比重仍然较低。[12]我国教育经费被大量投入在普通高等教育领域,职业教育所占比例较小,经费支出的结构与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目标也不适应,这造成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滞后性。而且我国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大多是由地方财政按照学校招生人数来发放,因各地经济水平的悬殊性,各地的经费投入力度也就存在着差异性。这类情况不仅会造成职校一味追求学生数量而不注重教学质量的情况,而且也会引起教育不公和社会不公的问题,严重阻碍职业教育的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职业教育经费使用存在着使用效益较低的问题,并且管理上存在着重分配轻管理、重数量轻效益、重投入轻产出、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的现象。[12]在经费本不充裕的条件下不合理的分配与使用使得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极其不健康。这些我国职教发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也启示了我国在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中应该特别注重这些地方。

在推进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过程中,政府应该首先合理分配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责任,均衡各区域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各地区职业教育持续的公平的发展。其次,我国应改变传统的按照招生人数来拨款的方式,通过分批发放、依据绩效划拨的方式来督促职校注重提高教育质量。第三则可借鉴丹麦的征税——拨款的经济激励政策,通过这一奖惩分明的政策来鼓励企业参与,既对企业起到了激励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国家的经费机制,保障现代学徒制的经费投入公平有效。

综上所述,我國现代学徒制目前尚处在探索阶段,对学徒制建立的各方面均未形成比较统一的认识。借鉴丹麦经验,我国应从国家意志出发,通过法律、财政、舆论等手段有力促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保证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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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刘晓,石伟平.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投入现状的分析与思考[J]. 职教论坛, 201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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