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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的最低价中标法及其保证措施的相关分析

2018-05-14张玲茹刘升超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18年6期
关键词:理论研究

张玲茹 刘升超

【摘要】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应用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方法,于国际范围内通用,但我国却一直到2000年的1月1日才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允许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在决定中标者时选择最低报价者,为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最低价中标法;保证措施;理论研究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极为重视如何在既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客观、公正,又在此同时使建设工程的总体造价得到有效控制,令建设工程的具体质量得到充分保证。从理论方面来说,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于国际上应用率较高、简单易行且能最大程度保证招标与投标公正、客观的招投标方法。

1、最低价中标法实施可为我国带来的积极影响

①具有较为良好的节省投资效果。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实施会导致建筑工程企业间产生强烈竞争,从而达到降低工程招标价格的目的。②对于防腐倡廉极为有利。最低中标法避免了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令招标工作处于真正的公正状态。③操作过程较为简便。哪家建設工程企业商务标书中的工程报价最低则哪家建设工程企业中标,简单的招标过程使交易成本得到了有效节约。④有效提升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效促进了施工企业的自身管理,使企业明确只有加强自身内部管理才能有效控制成本,并对自身企业信誉与工程质量予以提升。

2、最低价中标法的局限性

①在审查投标者时过于严格。在应用最低价中标法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对投标者资料的审查力度十分严格,因为只有投标者具有一定实力才能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②对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较为苛刻。最低价中标法对投标者招标前期工作的具体质量要求较为苛刻,通常要求投标方将招标文件十分周到、细致的编写出来,投标者所参与的工程建设规模越大、技术要求越复杂,其所要求的招标书内容越要细致、精确,且其要求投标者不管是在建设工程设计方面还是现场勘察方面均要求深度与精度兼具。③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对独立的估价信息。最低价中标法要求投标者所使用的估价信息具有一定独立性,在具体报价时需以自身企业内部工程造价标准为依据[1]。④对招标保证措施具有严格要求。最低价中标法对投标者招标保证措施具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投标者一定要具有工程担保措施。

3、在国内应用推广最低价中标法的相关对策

3.1令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系达到完全市场化

需以我国工程造价定额体系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实际市场价格为依据将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制定出来,令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作用于我国各级政府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的编制;令企业内部定额体系作用于企业实际投标报价的编制,让建设工程投标者所拥有的估价信息更具独立性。

3.2使建筑法规更为完善,将有效的信用体系培育出来

需将有效的信用体系培育出来,绝不姑息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的贪污违法现象,使相关人员充分明确诚实信用在当今社会中的具体价值以及其将会为失信违约付出的严重代价。对工程担保法与工程留置法予以建立,以使工程风险转移体系具有相应法律支持并有效解决建筑行业中如“三角债”等建筑管理方面问题与社会问题。

3.3建立并完善工程保险制度、工程担保制度与风险转移体系

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令工程中标者往往无法在建设工程中获得相当可观的利润,导致其风险抵抗能力较弱,易造成工程失败。为对工程建设期间相关风险予以避免,我国政府可对世界其他国家先进经验进行借鉴,如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保政府工程投标人均具有保险、双向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等等[2]。

3.4风险转移与社会化监督机制的形成

现如今,我国工程投资主体无外乎政府或国有投资企业,必须确保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作为担保者,承担责任由保险公司、上市银行或其他专业担保公司担任,以有效建立起风险转移机制与社会化监督机制,避免国有资产遭受到不必要的风险,使工程担保更具严肃性与有效性。

3.5对传统的企业等级划分方式予以改良

需将以往较为传统的企业定性化等级系列划分方式更改为定量化定额系列等级划分方式,在对企业实际实力予以区分时需以企业所能提供工程担保保函金额为标准,对企业实力予以更为动态、公正、客观的反映。

3.6对民间中介机构的发展予以鼓励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民间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工程顾问、工程担保、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与建筑法律事务所等,这些民间中介机构可使我国政府职能变得更为社会化,令其与市场发展需求相适应。

3.7将有效的设计赔偿制度与设计保险制度建立起来

设计赔偿制度的应用可使设计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并提高工程企业投标报价的精准程度,其主要作用在于规定设计单位在其设计本职工作方面一旦出现失误则赔偿工程建设方所有经济损失,此种巨大经济责任可有效提升设计单位与相关设计人员的危机感与责任心,令其设计质量更高。

3.8致力于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与建筑产品制造标准化

投标者产权分散化是我国所有非国有产权投标者对投标项目予以平等参与的必要条件,只有这样市场竞争才能真正形成,获得最为真实的最低竞标价格。可使建设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提升的关键在于建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其也是对最低价中标法顺利实施予以保证的重要措施。

结语:

国外与我国国内对最低价中标法予以应用的大量实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极为有效的建设工程招标方法,其在我国的合理应用可使我国获得极为可观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令我国政府货币资源得到更为合理与有效的配置和利用,避免各类违法行为出现,让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当中的各方主体行为更为纯洁。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我国当前体制政策与最低价中标法应用所需必要条件之间的差距,需通过建立健全工程担保体系、努力使工程造价达到市场化、强制实行设计赔偿制度与设计保险制度等方式来使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更好的发挥其全部作用。

参考文献:

[1]宋猛.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水电站设计,2016,26(1):91-93.

[2]刘丽丽.建设工程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理论研究[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7,14(31):658-658.

作者简介:

张玲茹,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升超,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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