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思考
2018-05-14吴芳
吴芳
党的十九大提出,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没的内在要求,是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汪。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中国经济社会正处于一个挑战与机遇共存的重要发展时期,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冲突矛盾和社会问题。唯有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可实现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随着社会治理理论研究的丰富和实践探索的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理論的推进和实践创新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理论创新不足、中国化发展不够、主体参与不足、多元协作不强、平等对话机会和有效表达平台较少、多元治理程序规范化程度低等因素仍然制约社会治理创新。对此,党和国家长期以来领导人民开展的“三三制”等社会治理实践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协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思想依据和方向指引。
丰富中国化和现代化社会治理的科学内涵
科学界定社会治理的内涵,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对社会治理创新的界定,需要深入把握现有社会治理理论但又不能直接“照搬”,而应当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以中国化和现代化为目标,充分挖掘、融入我国传统优秀治理文化和经验做法,构建德治、法治、自治相融合的,共商、共识、共治、共建、共享、共担的社会治理体系。尽管理论界对社会治理概念的定义日渐丰富,但仍然与中国化和现代化要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
中国化、现代化的社会治理,具备如下基本要点:
一是治理应当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 “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源头治理、综合施策”, “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社会治理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政府和社会各归其位、各担其责”的“社会善治”。
三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增进人民福祉是出发点和落脚点。 “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推进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是将创新社会治理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中,但“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打造社会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命运共同体”。
将“六共”作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路径
随着互联网的加快普及应用、人口社会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社会治理的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增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面临着新环境、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找准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最优路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与民生是社会建设的两大根本任务,强调加强顶层没计,对社会治理问题以及如何创新社会治理作出了“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等许多符合中国实际的科学论断。党的十九大更是明确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六共”,即共商、共识、共治、共建、共享、共担,基本逻辑是:参与者共同就社会治理事宜进行商议,经过协商达成有效共识,参与者共同参与实施所达成共识的决策,实施所达成共识的决策所带来的收益与风险,均由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公平分享与承担。
“六共”既是依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实践而形成,具有科学的理论依据,又具备社会治理的实践基础,更与科学的社会治理理论相契合,可以而且应当成为推进社会治理中国化、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当然, “六共”的前提是对多元主体及其多元利益的有效识别。只有识别好社会治理事项的利益相关者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以“六共”为基本路径的社会治理创新。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搭建多层次的社会治理平台,制定相关方参与社会治理的实体与程序规定,确保社会治理的有效开展。
协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建设
“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社会治理理论的中国化和现代化,需要立足实践,协同推进创新。协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离不开法治,需要在依法治国方略下加强相关领域和方面的法治建没。
协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建没,需要重点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协调好党委、政府、利益相关方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关系。这就需要首先有效识别出社会治理中的利益相关方和其他相关主体以及上述主体在社会治理事项中的合法权益,进而明确党委、政府、利益相关方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身份、职权职责与权利义务,调适主体关系,实现社会治理的协同效应。
二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这就需要深入研究,明确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在社会治理中的内涵、要求、规定,并将之融入社会治理相关规则。
三是协调好治理与自治、政府与市场以及自治、法治、德治的关系。这就需要首先确定自治、法治、德治各自的功能与边界,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法治的优势功能,面向社会治理中国化和现代化的需求,规范政府与其他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与角色。
四是从激励与约束两方面建立社会治理相关机制和制度。其中约束制度重在规范公权力行使主体及其权力行使,明确相关程序、方式、责任;激励制度则是引导公权力行使者之外的其他参与主体,就相关事项进行共商、共识、共治、共建、共享、共担。
五是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汲取非正式制度的优势资源。政府主导并非政府领导,而是在政府主导下,积极引入社会各方开展公平公正的“六共”活动。
六是将现行相关法律政策、优秀传统、民族文化、典型做法融入社会治理,协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七是利用好“大数据”和“互联网+”,搭建“民意调查中心”或“民意征集平台”等,解决好信息不对称、不充分、不真实问题,畅通主体意见表达与传递渠道,及时化解矛盾,防治风险。
协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探索
民族地区协调发展不是同等发展、平衡发展、均等发展,而是在承认民族及民族地区特点和差异的基础上,实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民族地区内部城乡之间以及民族地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可持续、开放式均衡发展。民族地区发展不协调、不充分,是由市场机制、民族地区自身实际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所共同导致的。因而,民族地区协调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推进,尤其需要加强民族地区协调发展的法治保障。
民族地区协调发展的法治保障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将社会治理落实到推进民族地区协调发展中来。这就需要构建德治、法治、自治相融合的,共商、共识、共治、共建、共享、共担的社会治理体系。
除前述对策外,尤其应当注意:一是清晰认识到民族地区协调发展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关联性,坚持将创新社会治理有效融入到民族地区协调发展的各项工作中。二是要提炼出符合社会治理要求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的优势资源,主要包括以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为特征的相关特色文化和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相关特色立法。进而,将优良的民族风俗习惯做法、优秀法律规定等整合进社会治理法治。三是不断提升少数民族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大数据、互联网等平台优势,有效利用市场机制功能及相关社会资源推进,实施内生开放型跨越式发展。四是处理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顶层没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抓住关键问题,“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深层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