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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权责任的“蝴蝶效应”?

2018-05-14吴彬

民主与法制 2018年8期
关键词:遗孀蝴蝶效应加害人

吴彬

人满为患的法庭

法庭里黑压压地坐满了人,人们彼此之间小声谈论着,屋子里发出嗡嗡的声音。其间,还不断有人陆续挤进法庭,偌大的法庭在众人面前显得局促。法庭内流露出一股复杂的情绪,不解、疑惑、愤怒、哀叹、默然、焦躁……各种情绪交织在一起,如同雷阵雨之前的乌云压向原告席。

今天是老张遗孀和子女状告87户邻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开庭的日子。老张遗孀和子女一言不发地坐在原告席上,眼睛几乎不去看法庭下坐得满满的人,仿佛一点也不受环境的影响,安静地等待法官宣布开庭的声音。

“当”的一声,法官敲响了法槌宣布开庭,原本庭下嗡嗡的声音瞬时消失。原告方律师首先宣读了起诉状,要求87位被告共同赔偿因原告亲人死亡而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100万元。

一场各界瞩目的审判开始了。

一块砖头惹出祸事

老张四十多岁,平时身体强健喜欢运动。四个月前,老张一如平常下班去市场买完菜顺着东大街北侧的人行便道回家。行至南海路与东大街交口附近的雅然家园1号楼楼下时,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不偏不倚正好砸在老张头部。老张一下子扑倒在地,地上摊出大片血迹。过路行人目睹此景,被吓得大叫,纷纷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老张很快被送到医院抢救,但是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老张的妻子接此噩耗,难以接受这飞来横祸,大病一场。

案发后,虽经警方不懈努力逐户调查,但依然无法确定该砖头是从雅然家园l号楼哪一户坠落的。无奈之下,警方只好建议老张遗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赔偿问题。老张遗孀遂将雅然家园l号楼全体业主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于是发生了本文开头的情景。

被告众生相

法庭之上,各个被告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

“我家住在一楼,我也没有故意向窗外扔砖头砸人,原告爱人这事儿与我没有关系,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住在1号楼15层,但是我家是双阳户型,窗户都开在南面。原告出事的地点方位位于1号楼的北侧,砖头不可能是从我家掉下去的。”

“我住在顶层,是南北通透的三居室,有窗户开在北侧。事发时我家里没有人,我们全家都在上海旅游,我家不可能有人把砖头扔出窗外。而且,砸到原告爱人的是一块红砖,我家里又没有装修,没有这东西。所以,原告的死亡与我没有关系。”

“我家的房子是22层,北侧有窗户冲着原告出事的地方,但是这事儿跟我没关系,因为自从我买了这个房子,从来也没有住过。原告出事时,房子里是空的,连家具都没有。而且,我也没有装修,房子还是毛坯房呢。”

“这事儿跟我家没关系,原告把我告上法庭要我赔偿,他得证明这砖头是从我家掉下去的,否则我平白无故凭啥赔他?我好好地住在家里,凭空摊上这事儿,太冤了。这跟走在大马路上,突然有人拉住我让我还钱有啥区别?”

“法官,原告出事儿时我的房子正在出租。退一万步阱,就算这砖头是从我家掉下去的,也得找租房子的人赔偿。我没有使用这个房子,自然不应当赔偿原告。”

“我家住楼上,可是原告出事的地点和我家窗户根本不在一条直线上,水平距离有两三米呢。从科学常识上看,这砖头也不可能是我家掉下去的。我家没砖头,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我们作为物业公司,并无违反治安、安全保障、环保、房屋装饰装修、房屋使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一时间,从普通业主到物业公司,都从各自角度提出了很多免责理由,每个人都使出浑身解数想要和那块砸到老张的砖头撇清关系。他们的理由听上去似乎都有一些道理,不由得让人眼花缭乱、难以判断。

侵权责任法一锤定音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87户人家中的15户提供的汪据可以证明砸倒老张的砖头与其无关,剩余的72户人家和物业公司要补偿老张遗孀和子女共计人民币56万佘元,除去物业公司需要补偿5万元之外,其余人家平均每户要补偿将近7000元。

近年来,我国各地发生了多起建筑物中抛掷物或者坠落物伤人的案件,由于在大多数案件中无法准确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所以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大争议。一方面,在案件受理问题上,有些法院认为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所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此类案件不应当受理。这一问题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8日出台的[2004]民监他字第4号电话答复所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无法查明确切的加害人,但是被告的大体范围是确定的,不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在实体上应当如何处理也是众说纷纭。有的法院认为,此类案件中的加害行为具有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应当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处理,判令具有加害可能性的众被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进行责任平均分担。有的法院则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当适用侵权法中过错推定原则,推定众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有过错,除非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有的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应当适用侵权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由众被告和原告共同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担。实体法律规则的不明确,造成全国各地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大相径庭,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

针对此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终于明确了实体规范。该条款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规定的情形并非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侵权行为类型,属于立法根据规范社会生活需要而基于特殊政策考虑而制定的专门性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公平责任理论等传统侵权法理论无法完全将其纳入其中。理解该条款的内容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第一,条款中使用了抛掷物和坠落物的用语,但是其重点不在于造成损害的物是否由人的支配因素,而在于該物致人损害后应如何确定由物品的使用人承担责任。故,无需特别强调抛掷与坠落的本质区别。第二,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被告需要证明自己与致伤物品无关即可免责,例如事发时自己不在建筑物中,又如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的物品,再如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等等。第三,条款中针对的对象是“建筑物使用人”,包括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承租人、借用人等,范围相对较广。

本案判决作出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有一种声音认为如此判决有连坐之嫌,并不能维护公平正义。但是,从一个法官角度平心而论,法院作出如此判决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该条款的立法目的与其说是确定一个如何能够找到加害人的方法,不如说是站在受害者角度规定如何合理地分散损失,并且在此基础上警醒所有建筑物使用人要有公德心,要承担起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从法学理论界的研究成果看, “同情弱者说”和“保护公共安全说”也处于主流地位,这也印证了该条款的立法目的。

看着这个案例,不知人们能否想起一部名为《蝴蝶效应》的著名电影。当今社会,人与人的交往十分频繁,各种由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潜在危险也与H俱增。我们每个人在行事之时都应当有一个谨慎的义务,莫要让自己一个不良小举动的不利影响如同蝴蝶效应一般放大到他人身上,造成他人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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