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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翻供引出的疑案

2018-05-14张勇徐隆林

民主与法制 2018年9期
关键词:瓷土芦溪县原审

张勇 徐隆林

如果没有2012年发生的那起“受贿案”,52岁的尹国根或许还在江苏省芦溪县当局长,但如今,他却只能漂泊异乡,在上海打工,赚取生活费。

被判缓刑后,四年的社区矫正生涯里,尹国根在向司法所写的思想汇报材料上都写着同样的十七个字:“冤假错案,坚决不服;暂在外做事,维持生计”,他想用这种无声的方式为自己喊冤。

显然,这种方式效果不大,但颇具意义。

尹国根说,让他一直支撑下去的精神支柱是他坚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瓷土开采管理“新经验”打破生态链

尹国根,男,1965年1月出生,曾任芦溪县新泉乡、南坑镇党委副书记,2007年2月起任芦溪县电瓷工业管理局局长。

公开资料显示,瓷土是芦溪县的一类重要矿产资源,随着沿海地区产业梯度转移,大量陶瓷地板砖企业进驻江西,使瓷土市场前景倍增。但因长时间的滥采乱挖,造成了矿产资源浪费、水土流失及环境污染等后果。为了对瓷土开采进行有效管理,以达到有序开采、总量控制,2009年6月22日,经芦溪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由县财政注资100万元,成立芦溪县瓷土开发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芦溪瓷土公司”),负责全县瓷土资源的开采和统一经销,实行以销定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做到有序合理开采,提高资源利用率。

随后,各乡镇根据会议的要求,把拟开采瓷土的单位名单报县电瓷局审定。经审核,从上报的12家中筛选出了10家,最终,因两家主动放弃开采资格,只有8家开采点与瓷土公司达成委托开采合同,这其中包括南坑镇团群村瓷土矿和长丰乡宗里村恒古冲瓷土矿。

主管部门一把手受贿被判刑

芦溪县人民法院[2012]芦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芦溪县电瓷工‘亚局局长尹国根收受南坑镇团群村瓷土矿负责人苏建辉现金1.5万元,收受长丰乡宗里村恒古冲瓷土矿股东贺新萍现金7.5万元,合计9万元。认为“尹国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判决书称,苏建辉为感谢尹国根在开采瓷土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三次在尹国根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计1.5万元。其中,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苏建辉在尹国根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2010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苏建辉在尹国根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2010年中秋节的一天,苏建辉在尹国根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

贺新萍为了感谢尹国根在开采瓷土方面的关照,在2009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先后八次送给尹国根现金共计7.5万元。其中,2009年中秋节的一天,贺新萍来到尹国根的办公室将装有3000元现金的红包送给尹国根,说是给其“喝茶”的;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贺新萍来到尹国根的办公室将两万元现金送给尹国根;2010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贺新萍在萍乡“南昌百货”门口尹国根的车上送给尹一个装有3000元的红包;2010年中秋节的一天,贺新萍在尹国根的办公室将装有3000元现金的红包送给尹国根;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贺新萍在尹国根的办公室将两万元现金送给尹国根;2011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贺新萍在萍乡“南昌百货”門口尹国根的车上送给尹一个装有3000元的红包;2011年中秋节的一天,贺新萍在尹国根的办公室将装有3000元现金的红包送给尹国根;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贺新萍在县电瓷工业局门口尹国根的汽车上送给尹国根两万元。

庭审时,对于公诉人员的指控,尹国根供认不讳。据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尹国根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尹国根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同时,尹国根犯罪前表现良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违法所得的9万元予以追缴。

两名“行贿人”判后翻供

关于此案,似乎一切都尘埃落定。然而,在判决过去的五年后,尹国根“受贿案”的行贿人苏建辉、贺新萍的说法与其当年在检方的证词却截然不同。

2017年6月7日,苏建辉告诉记者,他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1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其间,检方在讯问他时被告知“尹国根已经承认你拿了1.5万元钱给他”,而他的回复是: “这钱不是我送给他的,是我应给他的利息,并且不是1.5万,而是1.8万,有银行转账凭证的。”在尹国根提供的一本其本人开户的农业银行存折显示:2010年2月8日,该账户收到了一笔11.8万元的款项,一周后该款以现金方式取出。此后的2013年10月18日,又以现金方式取出68元,余额0.78元。

据尹国根说,其妻子吴吉萍在金融单位工作,他早在南坑镇任党委副书记时,就与辖区的华能电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辉是朋友,俩人很熟,2009年苏建辉因企业资金短缺,向他借了15万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一分。

至2010年2月初,苏建辉应当归还尹国根15万元本金及1.8万元利息。但由于苏建辉经济困难,所以双方商定先偿还10万元本金及1.8万元利息,同时,苏建辉向尹国根出具一张5万元的借条。

被关押了7个多月的苏建辉最后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尹国根回忆,2013年左右,苏建辉偿还了他5万元本金。当时,尹国根认为两人均系含冤入狱,就主动提出“不收利息”,至此,该笔借款全部结清。以上说法苏建辉均予已证实。

但2012年3月13日苏建辉在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显示,苏建辉承认于2010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一天分别送了5000元给尹国根,共计1.5万元。对此,苏建辉的解释是,至2012年3月,他已经在看守所呆了三个多月,检察官问有没有送1.5万元钱给尹国根,他均解释没在尹国根办公室送过钱给尹国根,只是汇过款,那其中,1.8万元是借款的利息,但在反复多次被问到该问题后,他就说“你们认为什么就是什么”。苏建辉认为,反正自己没有说送过钱,提审室也有监控,所以没细看笔录内容就签字了事了。

2014年8月7日,苏建辉手书一份汪明,并按上手印, “我本人证明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芦刑初字第46号就有关被告人尹国根供述的,自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至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分三次收取苏建辉共计15000元钱的受贿事实不存在。同时,此期间我本人也没有向被告人尹国根送给上述判决书所指控的分三次共计15000元钱的行贿事实”。并承诺“以上证言我依法承担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2017年6月8日,贺新萍就当年检察官提审的详细过程,以“我不能跟你说很多、每个人谈话都有个底线”为由拒绝向记者透露细节,他告诉记者: “我只能这样说吧,当时在里面可能自己脑袋有问题,但可以确定的是,我从没有送过钱给尹国根。”

2014年的8月8日,贺新萍也手书一份证明,内容是: “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至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本人没有向被告人尹国根送给过判决书所指控的八次共计75000元钱的行贿事实”,并承诺为“以上证言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两名行贿人前后完全相反的证词,开始令此案扑朔迷离。同时,也使尹国根对检方正据来源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

据贺新萍在2012年2月24日检方的洵问笔录显示:芦溪县检察院方在询问贺新萍时,问: “你知道我们检察机关为什么找你吗?”贺新萍答: “知道,因为我在芦溪县长丰乡佛岭下恒古冲非法开采瓷土矿的事情。”

显然,指汪尹国根受贿的两名行贿人,当时均是在“涉案犯罪”的背景下。但最终,贺新萍在检察机关就被免予起诉,苏建辉则因“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被法院判处“被告人苏建辉犯非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江西省级媒体《新法制报》2010年5月4日新闻报道,时任芦溪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周作环介绍,按照程序,矿山企业必须先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而采矿权的取得应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芦溪县政府从保护本地区经济出发,由芦溪县电瓷工业局出面成立了瓷土开发经销有限公司,对瓷土开采进行管理,希望达到有序开采、总量控制。但经过一年的运作,还是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目前,全縣境内规划开采的是10家,但实际开采的不只这个数,至今还没有颁发过一本开采证,严格来说全县所有采矿点属于非法开采。

那么,当年相关部门为何仅针对苏建辉、贺新萍两家开采单位进行调查,而其他的矿点都成了漏网之鱼呢,个中原委着实令人费解。

被检方“忽视”的反证

资料显示,尹国根共作了自书材料5份、自首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供述6份。

3月28日,芦溪县检察院提讯尹国根时,这次尹国根作了无罪供述,也是唯一的一次。根据尹国根提供的讯问笔录复印件,当天,尹国根不但否认收受苏建辉、贺新萍行贿的9万元,而且提出自己此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是遭办案人员诱供。

尹国根介绍说,4月5日,他的辩护律师第一次与其会见,他告诉其辩护律师自己被冤枉,并要求律师联系贺新萍、苏建辉等人取证。

尹国根称,4月13日,庭审的前四天,他得知其辩护律师没有联系到贺新萍、苏建辉等人,遂情绪激动,表示“将在庭审中翻供,并要求律师申请证人到庭进行对质”,他的辩护律师明确告知其配合可判缓刑,翻供则会被判实刑,并拿出两封家书(注:共两份,署名为尹国根妻子与儿子)。

“请你一定要配合我和家人的努力,不要去反(注:翻)供,不然的话,我们前面所做的一切就白废(注:费)”; “听说你的情绪很不好,我跟你说,千万不要想不开,要记住,我们还有一个争气的儿子”; “有些事情需要等待时机,你现在放弃并不等于永远放弃,现在委曲求全是为将来做好万全准备”。看着妻儿的家信,尹国根随即打消了当庭翻供的念头。

尹国根的儿子证实,他父亲被开庭宣判前,母亲转述辩护律师的话说: “如果尹国根当庭翻供,就没有自首、悔过表现等情节,肯定会判10年有期徒刑。”所以,他和母亲考虑再三,才决定写信劝父亲认罪。

但就携带家书劝说尹国根认罪这一说法,尹国根的辩护律师予以了否认。

原审认定证据被指多处不合理

2016年8月25日,尹国根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其事实与理由为:尹国根没有收取苏建辉、贺新辉贿赂款,没有为苏建辉、贺新辉谋取非法利益;原审判决认定尹国根收受贿赂的证据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及原审判决中认定的尹国根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申请书后面是两份附件,分别是原审判决行贿人苏建辉、贺新萍亲笔书写的证明,意在汪明行贿事实不存在。

尹国根的申诉代理律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申诉人根本没有受贿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明显错误,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立案再审。其代理意见为: “原审判决中认定的申诉人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申诉人的依据,应当予以排除。”“侦查机关采用威胁的方式搜集证人证言,也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侦查机关未全面、如实的提供对申诉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本案证人均未出庭作汪,证人正言未经过双方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收受贿赂的证据存在多处不合理性,显然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此,萍乡市检察院经核查认为,侦查人员对尹国根的讯问过程和对苏建辉、贺新萍的洵问过程符合刑诉法规定,没有违法取证的情形。且尹国根及其辩护人在该案审判阶段没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供具体线索和证据,恰恰说明办案人员是严格依法取证。

2017年5月3日,萍乡中院因人手不够,将材料移送至芦溪县人民法院。截至目前,芦溪法院尚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时隔五年,两名行贿人与在案时完全相反的供述还有待相关司法部门的查证,尹国根“受贿案”是否冤案尚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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