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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须注入法治基因

2018-05-14欧阳晨雨

民主与法制 2018年6期
关键词:限塑令塑令购物袋

欧阳晨雨

近期,国家发改委官网开设“我为塑料垃圾污染防治建言献策”专栏,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围绕不同领域塑料制品的管理要求,提出意见建议。国家发改委环资司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防治塑料垃圾污染的政策文件,希望借此专栏汇聚社会各界智慧,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有关部门的这一举措,固然体现了广纳民意、共治污染的可贵姿态,但从一个侧面也证明,执行已整整十年的“限塑令”,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追溯起来,2007年发布的“限塑令”,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客观而言,这一限制令起到了一定的治理效果。据官方统计,过去10年间,超市、商场的塑料袋使用量普遍减少三分之二以上,累计减少塑料袋140万吨左右,相当于节约了840万吨石油。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限制令的现实约束力并不尽如人意,在市区、风景旅游区、水体、道路两侧,依然随处可见散落的废旧塑料包装物,影响景观视觉,危害生态环境,以塑料包装袋为代表的“白色污染”,并未得以根本改觀。

综观“限塑令”的执行情况,就大型超级市场而言,尚能较为严格地遵守。但在小型超市、蔬菜水果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交易场所,限令颁布初期尚有一定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限塑令”早已陷入虚弱无力的困境,无论是顾客的随口索取,还是商贩的顺手提供,招摇过市的免费塑料袋都让“限塑令”形同虚设。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日益成为“白色污染”大户。有统计表明,去年仅快递业塑料袋使用量就高达147亿个,

“白色污染”迅速反弹及至愈加严重,已是显而易见的危机。

造成这一困局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限塑令”的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着相当缺陷。

“限塑令”的一大特点是推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从“无偿”到“有偿”,固然有着一定的进步意义,但从本质而言,并没有抓住“白色污染”的源头,没有紧盯塑料袋生产者、销售者等“始作俑者”,而是将污染治理的成本转嫁到了普通消费者身上。与此同时,塑料袋本身相对低廉的价格,又不足以抑制消费者的非环保消费行为。这就必然导致这样的后果,个体消费者并不在乎购买塑料包装袋的额外支出,商家因出售塑料购物袋赚取到不菲利润,而环境保护并未因此受益。

同时应当看到,

“限塑令”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或消灭某种有害社会的行为,这就需要根据主体、性质、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的不同,分别设定不同性质、不同种类、不同形态的代价或成本。但除了政策制定,更重要的是执行效力,倘若有害社会的行为无法得到普遍、有效的追究,也就无法实现政策制定的初衷。

根据2008年商务部制定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是不得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等,否则可处以最高两万元的罚款。但在现实中,却罕见因违反“限塑令”而遭处罚的案例,执行效应不断呈现边际衰减,这就必然助长违反限制令的冲动。

从更深层次看,以通知形式出现的“限塑令”,仅是国务院的“红头文件”,其效力地位远不如行政法规,而作为辅助支撑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也只是行政部门规章。这种较低位级的制度规范,不仅难以做到科学和全面,也会让“限塑令”的覆盖面、执行度等大打折扣。

“限塑令”应当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还应集思广益、加密制度“篱笆”,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对生产、生活、消费中使用的塑料制品分领域、分品类进行规范,构建塑料回收利用体系,同时加快环保型包装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满足公众的日常生活所需。如此,

“限塑令”之类的公共政策才能真正行之有效,得到社会认同,也才能真正有效遏制“白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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