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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使民常知耻

2018-05-14严阳

杂文月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洪迈人者耻辱

严阳

“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一句话,但是我们不该忘记的是,出自《老子》的这句话后面还有一句话:“若使民常畏死,则为恶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这前一句话,表达的是老子对于当时统治者试图简单地通过“杀”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否定态度:当百姓面对死亡无所畏惧的时候,用死刑又怎么能够吓到他们呢?那么,更好的方法是什么?是让百姓对死亡充满了恐惧。因为在当时那样的背景下,一旦捉到作恶多端的人就杀了他,那么,还有谁敢犯罪呢?

让人有些遗憾的是,当时为什么会出现“民不畏死”,老子这位古代智者没有为我们做出解释。我们能够想象的是,对于小小百姓来说,假如他们饥寒交迫,基本生存都大成问题的话,那么,他们自然可能对生命毫不珍惜。而要想让民对死亡多少存有一定畏惧,那就必须让他们有所牵挂、有所遗憾。比如说让他们能够拥有一定质量的生活,拥有一定数量的物质,对未来拥有更多的希望。在这样的情况下,珍惜当下、珍惜生命就会成为一种共同心理;对于死亡、对于剥夺自由直至生命的刑罚,也必然会产生畏惧。另一方面,帮助人们明了耻辱之心,懂得礼义、懂得是非并明辨是非,形成一种以作奸犯科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的社会氛围,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这是让人远离犯罪的另一途径。

南宋洪迈《容斋随笔·卷五·唐虞象刑》中有这样的内容:秦朝末年,刑罚严酷,犯人几乎堵满了道路,然而触犯法律的事却没有停止过。宋朝的法制规定,犯死罪被免死的和充军发配的人,都要染黑他们的脸面并刺上字,目的是为了公示于众和羞辱他们,并且让人看到后知道他们犯了罪。然而,时间一长,这些人就多了,各郡囚禁处以流放刑罚之人的地方,常常超过所规定的囚禁罪犯的名额,恐怕达到了十多万人,但社会上凶犯盜贼却满不在乎。对于这一十分奇怪的社会现象,洪迈是怎样看的?他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盖习熟而无所耻也”———这大概是因为人们习以为常而不觉得耻辱了吧。

无论是秦末还是宋朝,人们对严酷的刑罚失去了感觉,也可以说严酷的刑罚失去了它本应起到的作用,与这样两个因素恐怕都有关:一是对于百姓来说,生存环境太过恶劣,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变得非常之菲薄,可以忽略不计;二是人们在海量犯罪现象面前,已经变得麻木,彻底失去了耻辱之感,再也无所顾忌。因此,从“治人者”的角度来说,是不是该反思刑罚是不是太过严酷?是不是该反思仅仅一手硬———法律法制硬,而没有“思想教育”和“道德感化”的硬,是否不利于社会风气的极大好转?“治人者”是不是该反思自身有否严于自律、堪为表率?是不是该在努力改善民生,让百姓有所牵挂和希望的同时,努力提升其耻辱之心?

汉文帝、汉武帝都曾经下达诏书,说:有虞氏的时候,没有肉刑,只是画一些衣服、帽子和花纹特异的服饰象征五刑,以示耻辱,但人们却不犯法。对于这样说法,洪迈持怀疑态度:这样的说法无疑太过夸大教化的力量了,太过夸大人的道德自律意识了。然而,洪迈对于老子“若使民常畏死,则为恶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的观点却是极为肯定的;在他看来,简单地用刑罚吓唬百姓是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的,而必须“使民畏死”“使民知耻”,然后你才能用“杀一儆百”的方式去强化法律的作用。

这样的观点,在今天应该依然有其借鉴意义。也可以说,“使民畏死”“使民知耻”之类至少不失为一种智慧与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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