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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价值的估算

2018-05-11廖宇航

统计与决策 2018年8期
关键词:家庭成员家务服务业

廖宇航

(1.海南医学院 管理学院,海口 571199;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劳动经济学院,北京 100070)

0 引言

家务劳动是服务于家庭成员,且相对封闭地在家庭内部开展的生产活动,同时又是一项消费活动,家庭成员享受家庭服务,获得效用满足感后,可以更好地投入市场劳动,赚取更多的收入,家务劳动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服务对象的特定性、计量的困难性等原因,并没有纳入国民经济的核算中,一直作为一种无酬性劳动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

按照国际上的国民经济核算账户体系(SNA)中关于GDP的定义,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总价值,理应包括市场性生产活动和非市场性生产活动,但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无酬家务劳动并没有纳入到GDP的核算中,家务劳动的产品供家庭成员直接消费,没有流通到市场中进行交易,但也伴随有劳动、资本、服务等要素的流动,完全符合国民经济生产的基本条件,理应纳入到国民经济核算中。本文试图借鉴国内外学者关于家务劳动的测算方法对无酬的家务劳动进行估算,测量其占GDP的比重,度量家务劳动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试图补充和完善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1 理论框架

1.1 家务劳动的界定

家务劳动是以家庭成员为服务对象的生产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消费活动。家务劳动生产的过程需要耗费劳动时间,就关系到经济个体的时间利用和分配的问题。Berker(1965)拓展了“收入-闲暇”假说,将时间二分法拓展为三分法,即“雇佣-家务-闲暇”,理性经济人需合理安排个人的时间在雇佣劳动、家务劳动和闲暇时间,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Berker[1]创立了以家庭为研究单元的经济学分支-新家庭经济学,兴起了研究家庭生产、消费及时间配置的研究热潮。尽管国内外许多学者对家庭生产、消费行为作出了诸多的研究,但对家务劳动的研究边界仍没有达成共识,Vanevery J(1997)等[2]认为家务劳动包括服务于家庭成员的膳食、衣着和居住条件,还有对少儿和老人的照料等。Edholm(1977)[3]进一步拓展家务劳动的范畴,认为还应包括妇女的怀孕和哺育婴儿等内容,因为生育下一代属于劳动力补充和社会再生产的准备阶段。Fox(2011)等[4]认为家务劳动既包括日常的家务生产活动,也应包含对家庭成员的感情投入,包括照料小孩,老人及夫妻感情的交流,均应归为感情投入。我国学者朱梅等(2005)[5]认为家务劳动是服务于家庭成员的基本饮食起居生活的日常活动,并完成生育、赡养等无偿性服务活动的总和。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家务劳动有以下特点:其一,服务的对象是家庭成员,家务活动的生产如做饭、洗衣、清洁、购物等活动,既是自身需要,也是其他家庭成员所需,所以既有利己性,也有利他性;其二,家务劳动一般属于无酬服务,尽管可以通过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替代家务劳动,如通过在外就餐、购买熟食等方式替代做饭等形式来减少或替代家务劳动,但从事家庭成员从事家务劳动,并没有从其他享受家务劳动服务的成员中获得报酬,可以认为家庭成员的家务劳动存在无酬性,或者说只有机会成本,存在外部性。其三,家务劳动的学科边界,内涵和外延尚存争议。家务劳动包括服务于家庭成员的饮食起居生活的劳动,这个基本内容是毫无争议的,但是对生育照料少儿存在争议,因为少儿的生育和照料包括孕育、哺育、感情陪伴、教育等内容,感情陪伴、教育等时间投入是属于家务劳动,还是属于人力资本投资的范畴,学界是有不同的看法;同时在家务劳动时间核算过程中,照料小孩的同时,可以完成其他日常家务劳动,可能会存在重复核算家务时间的问题。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本文开展的家务劳动估算,包括准备食物、洗熨衣服、购买家庭日用品、清洁房屋、照料小孩和老人等不计报酬的家务劳动。

1.2 家务劳动价值的确认和核算

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认为,人类生产过程中存在分工,使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商品经济诞生的前提。家务劳动也是社会诸多分工中的一种。原始社会时期,以氏族部落为单位的生产集中方式,部落男子集中外出寻找食物,妇女则集中在部落内部料理家务,此时的家务劳动是一种社会公共的、必需的劳动。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家长制家庭结构形式使家务劳动失去了公共的性质,变成了服务于家庭成员的私人劳动。社会分工,使家庭成员中不同的角色,选择是参与市场劳动还是家务劳动;私有制和家庭结构的出现,使得家务劳动由社会性劳动转变为私有性劳动[6]。

马克思的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和恩格斯的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认为,家务劳动是一种社会再生产的劳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前提[7,8]。首先家务劳动是属于生产过程,外面购买的食物,需要通过家务劳动者烹饪加工后才可以食用;衣物需要通过清洗、熨烫等才可以干净整洁地穿出家门;房屋修缮和定时清洁,可以为家庭成员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家庭环境等。家庭成员通过享有家务劳动者付出的家务服务,人力资本得以维持和提升,最终又可以精神充沛地投入到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中去。因此,家务劳动是社会生产活动产生的基础,是一种社会再生产过程。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商品的价值是由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家务劳动同样也是凝结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因而它应该是有价值的,它创造的价值应和其他劳动价值一样都属于社会价值的一部分。前面的论述提到,私有制和家庭结构的出现,使家务劳动成为私人劳动,而劳动价值理论认为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那么家务劳动是否有价值呢?首先,家务劳动是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这种分工具有社会属性,同时也付出了劳动时间,形成了劳动产品。其次,家务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什么呢?因为同样是做饭、洗衣服等家务劳动,同样的工作量,采用的劳动工具不一样,劳动者的技能不一样,工作效率也不一样,自然其价值也不一样,并不是家务劳动时间越长,其价值越高,需要找到一个参照系作为家务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尺度。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将从事综合家务劳动的家政服务人员、钟点工的单位时间的劳动成果作为家务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测量其价值[9]。也有学者认为应将不同的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中比较接近的行业进行替代,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估算标准,如做饭可以用餐饮业服务人员的劳动时间进行估算,家庭清洁服务可以用保洁人员的服务时间进行估算,洗熨衣服可以用干洗和洗衣服务业的劳动时间估算等[10]。

综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观点,首先,肯定家务劳动是具有价值的,其次,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度量应利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再次,家务劳动的不参与市场交易,其价值度量具有计量标准的模糊性和实际操作的困难性。

1.3 家务劳动价值估算的必要性

家务劳动过程既是一个生产过程,也是一个消费过程;既具有利己性,也具有利他性;既是私人的劳动,也具有社会性;既具有使用价值,也具有价值。除家政服务人员以外,家务劳动一般不参与市场交易,家务劳动者的价值容易被其无偿性所掩盖,使得社会各界无视或低估家务劳动的价值。家务劳动估算可以正确评价家务劳动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贡献,提高其社会地位,切实保障其经济、社会权益。

Weinrobe(1974)[11]认为国民经济核算过程中,仅仅考虑到市场性产出的贡献,未考虑到家务劳动等非市场性产出的变化,导致严重低估了国内生产总值(GDP)。Becker(1985)[12]的研究认为,应将家务劳动纳入GDP核算的范畴,因为家务劳动者为家庭生产付出了大量的劳动时间,创造了巨大的价值,理应和其他商品和服务一样,成为一国GDP的重要组成部分。

1964年,OECD国家开展了家务劳动价值核算工作,以家庭为单位开展“时间利用”信息收集和调查研究工作,收集家务劳动时间的基础数据。调查发现家务劳动价值占GDP中很大的比重,如日本、美国家务劳动价值占GDP比重在20%~30%,瑞士和澳大利亚更是超过50%。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调查经验和成果的同时,国家统计局和瑞典统计局共同合作,在2003—2007年间对云南省和浙江省进行试点家务劳动时间调查,总结调查经验后,2008年对河北、广东和四川等10个省(市)开展实践家务劳动时间调查。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和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合作开展的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ina Health and Nutrition Survey,CHNS)包含家务劳动时间的调查,从1989—2011年共开展9次调查,涵盖中国辽宁、山东等9个省、自治区(2011年增加上海、北京、重庆这3个直辖市,使之增加至12个地区)。CHNS的家务劳动包括准备食物、洗熨衣服、购买食物、清洁房屋、照料小孩、照料老人等项目。

家务劳动价值的核算可以科学合理地评价其对社会经济的贡献,是对从事家务劳动者工作成果的尊重和肯定,同时家务劳动核算也是进行国际横向比较的改革和发展的选择。

1.4 估算方法

由于家务劳动的边界尚存在模糊和争议性,缺乏质的比较和计量的困难性,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家务劳动的估算方面存在许多操作性的难题:

(1)家务劳动与闲暇活动叠加,如何核算家务劳动,如某家务劳动者,一边看电视,一边煮饭,所耗费的时间,是作为闲暇时间还是家务劳动时间,这需要核算人员判断,哪些活动属于主要活动还是次要活动,如果煮饭是主要活动,则应纳入家务劳动时间;如果看电视是主要活动,则应纳入闲暇时间。

(2)不同的家务劳动叠加,比如某家务劳动者在煮饭的同时照看小孩,在同一时间进行了两项家务劳动,为了避免重复计算,应区分哪些家务劳动是主要活动,哪些是次要活动,只记录主要活动。美国非市场劳动核算研究小组建议:不管在同一时间完成了多项生产活动,时间的投入核算只能计算一次,只记录主要的经济活动。

(3)计量标准的非客观性。OECD国家对家务劳动进行核算一般采用三种方法,分别是①将家务劳动和一个全日制的家政服务工人的工资收入进行比较,称之为综合替代法;②将每项家务劳动和市场劳动中相近的职业进行比较,称之为行业替代法;③假设家务劳动者不参与家务劳动,从事市场劳动可取得的工资收入作为家务劳动的影子价格,称之为机会成本法。这三种方法对家务劳动的估算均存在高估或低估的现象,经验研究表明,机会成本法估算家务劳动的价值时,是放弃其他市场工作中收入最大化工资收入,可能会导致家务劳动价值估算结果偏高;行业替代法是利用市场化专业分工下的各项活动替代家务劳动,由于市场分工的专业化优势,劳动生产率高,估算的家务劳动的市场价格可能存在低估的现象;综合替代法是利用一揽子替代的方法,较为简单和直接,那么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就成了衡量家务劳动的替代工资,以此估算家务劳动市场价格,容易低估,同时并不是所有的家务劳动都可以由家政服务人员来替代。

在家务劳动的核算过程中,对家务劳动时间的统计时,出现叠加项目,不能重复核算,仅计入主要即可;国内外现行的家务劳动核算方法共有机会成本法、综合替代法、行业替代法三种。

2 实证

2.1 数据来源

家务劳动价值的估算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其一是收集家务劳动时间数据;其二是具备核算家务劳动价值的市场价格。本文家务劳动时间数据来源于CHNS的调查数据中2011年的截面数据;家务劳动价值的市场价格等宏观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城镇职工人年均工资、各行业年均工资等指标;测算方法为机会成本法、综合替代法和行业替代法。

2.2 描述性统计

2.2.1 家务劳动时间描述性统计

CHNS调查的家务劳动包括购买食物、加工食物、洗熨衣服、打扫房屋、照料小孩和老人等,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调查,本文根据家庭人数进行人均家务劳动时间换算后,对调查省份的数据求均值后得到各项家务劳动时间的人均值,对各项均值加总后得到总家务时间,相关描述性统计情况见表1。从人均总家务时间分布来看,山东、北京、上海、湖南四个省、市的家务时间最多,均在120分钟/天左右,广西的人均总家务时间低于100分钟/天。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家庭人口规模平均为3.1,以一对夫妻和一个小孩的典型家庭为例,按此核算每个家庭每天大约需要投入6小时的家务劳动,经验研究表明妻子的日均家务劳动时间约为4小时,而丈夫约为2小时[13]。从各单项家务劳动时间来看,广西、贵州、河南、黑龙江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的购物时间明显低于北京、上海、辽宁等发达地区,说明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发达,家庭购物选择面大,花在购物上的时间较多;做饭时间、洗衣时间、打扫时间,有明显的南北差异,东北和华北地区的做饭时间明显多于中部和西南地区。照料时间方面。辽宁和江苏的人均照料时间最低,日均时间为30分钟左右,上海和重庆最高,日均时间为50分钟左右,其他地区的照料时间在40分钟左右。

表1 2011年调查地区的人均家务劳动时间

2.2.2 职工工资及行业工资的描述性统计

机会成本法估算家务劳动价值,是假定家庭成员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可以参与市场劳动,用市场劳动的工资收入来替代家务劳动的价值,采取各调查地区当年度的城镇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数额作为估算指标;综合替代法是用假定所有的家务劳动均由家务服务人员完成,用家政服务人员支付的工资来替代家务劳动的价值,采取各调查地区当年度的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数额作为估算指标;行业替代法是假定家务劳动由市场中从事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来完成,假定做饭由住宿餐饮服务业工作人员完成、购物、清洁和打扫由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工作人员来完成、照料小孩和老人由卫生和社会保障行业的工作人员完成,分别用这些行业的年平均工资来替代,各地区的职工年均工资及各行业工资情况见表2。

表2 2011年调查地区的职工工资及各行业工资情况

2.3 家务劳动价值估算

2.3.1 机会成本法

机会成本法估算家务劳动价值,是假定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可以参与市场劳动,用市场劳动的工资收入来替代家务劳动的价值,本文采取各调查地区当年度的城镇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数额进行替代,根据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法[2008]3号)规定,每月记入薪酬的天数为21.75天,每天记入薪酬的天数为8小时,分别对各地区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小时工资的换算表示i地区职工的小时工资,ωiy表示i地区的职工年平均工资。将职工小时工资视为家务劳动的影子价格,家务劳动时间需要每天都要付出,一年核算的天数为365天,则年家务劳动价值为表示家务劳动的影子价格,T/60表示每天的家务劳动的小时数,因为调查数据中是按分钟来核算的,需进行小时的换算,这样可以分别得到各地区的年度人均家务劳动价值,将年度人均家务劳动价值除以人均GDP得到家务劳动占GDP的比重,具体核算结果见表3。

表3 不同方法估算的家务劳动价值

2.3.2 综合替代法

综合替代法是用家政服务业人员的工资综合替代家务劳动的工资,采用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小时工资综合替代全部家务活动的工资,首先对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进行小时工资换算,表示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的小时工资,表示年平均工资,假定每年工作12个月,每个月工作天数21.75天,每天工作8小时。然后用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小时工资替代家务劳动小时工资,估算家务劳动年平均价值表示利用综合替代法核算得到的年平均家务劳动价值,因调查数据中的家务时间单位是分钟,需进行小时换算,并假定一年365天均进行家务活动,将综合替代法核算得到的家务劳动价值除以人均GDP可以得到家务劳动占GDP的比重,具体核算结果见表3。

2.3.3 行业替代法

行业替代法是将各项家务劳动和劳动力市场中相近的行业进行替代,选取住宿餐饮业替代做饭;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替代购物、洗衣、清洁;卫生和社会保障行业替代照料小孩和老人。分别计算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卫生和社会保障业的小时工资。换算理由和综合替代法相同。用三个行业的小时工资分别对做饭;购物、洗衣、清洁;照料五项家务劳动进行年度家务劳动价值核算,并将各项核算指加总得到行业替代法核算的各地区年度总家务劳动价值,将行业替代法得到家务劳动价值除以人均GDP,得到家务劳动占GDP的比重,具体核算结果见表3。

2.4 不同核算方法比较

不同的核算方法采取的替代指标不同,得到的家务劳动的核算价值也不相同,机会成本法选取的指标是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综合替代法的指标是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行业替代法的指标是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住宿餐饮业、卫生和社会保障业等行业的年平均工资;各个行业的工资收入的一般规律为:卫生和社会保障业工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所以核算结果会呈现:机会成本法>行业替代法>综合替代法。核算结果显示:北京、辽宁、上海等9个省、市、自治区遵从这一规律,但黑龙江、江苏和山东这3个省份例外,出现变异的原因的是这3个省份的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工资水平较高,均高于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

采用机会成本法核算的各地区的家务劳动潜在价值占GDP的比重在1/3左右,且南方的潜在价值高于北方;采用综合替代法核算的各地区的家务劳动潜在价值占GDP的比重大约为1/4,地区分布上没有显著的南北差异;采用行业替代法核算的各地区家务劳动潜在价值占GDP比重约为30%,且南方的潜在价值高于北方。综合不同方法估算的利弊,可以发现家务劳动的潜在价值大约占GDP的30%,这一估算结果和OECD国家的估算结果相比[14,15],如美国、日本家务劳动占GDP比重为20%~30%,瑞士、澳大利亚等国家超过50%,说明估算方法产生的误差在接受范围内。从国内其他学者对家务劳动潜在价值估算的经验研究来看,无酬家务劳动占我国GDP比重约为1/3[16-18]。

从家务劳动价值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上海、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家务劳动的绝对价值较高,广西、贵州和黑龙江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较低。说明经济发达地区人均工资水平高,家务劳动的影子价格高,单位时间的家务劳动报酬高,核算的家务劳动价值高。但从家务劳动占GDP的相对比率来看,经济发达地区比重较低,欠发达地区的比重较高,主要是从家务劳动、市场劳动的时间利用的机会成本进行解释,因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工资高,劳动者会减少家务劳动时间,增加市场劳动时间,导致家务劳动价值占GDP的比重降低。

3 结论及展望

家务劳动是服务于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进行的生产活动,具有相对的封闭性、无酬性和非标准化等特点。由于家务劳动边界的模糊性,与市场经济劳动相比在价值结构、工作结构和报酬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使家务劳动难以度量和估算。本文借助OECD国家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关于家庭住户的无酬性服务核算办法:机会成本法、综合替代法和行业替代法对中国营养和健康调查(CHNS)2011年12个省、市、自治区的家务劳动潜在价值分别进行估算,保守估计家务劳动潜在价值约占GDP的30%。说明家务劳动是国民经济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的贡献,家务劳动的水平和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劳动力商品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影响整个社会再生产的稳定有序的进行。

通过本文的估算还发现,家务劳动时间和潜在价值存在地区差异性,南方地区的家务时间和潜在价值要大于北方地区。家务劳动潜在价值除受家务劳动时间影响外,还和当地的工资收入、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的关系,工资收入水平越高,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越高,潜在价值越高,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北京等地区的家务劳动的绝对价值大于其他地区。家务劳动占GDP的比重,也与工资水平和经济增长相关,不过是反向相关,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单位家务劳动时间的影子价格高,居民会采取高效率方式替代或减少的家务劳动,从而使得家务劳动占GDP的相对比率较低。

本文的估算尚存在一些需完善的地方,其一,调查数据的处理,如居民在从事不同项目的家务劳动时,可能存在叠加的现象,如照料小孩和老人的同时,可能同时做饭或清洁房屋等活动,导致家务劳动时间核算出现偏大,最后可能导致结果偏高;其二,机会成本法、综合替代法和行业替代法选取的指标来替代家务劳动的小时工资,因市场劳动和家务劳动的差异性,其价值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可能存在高估或低估的现象。基于上述不足,有必要借鉴国内外关于家务劳动估算的方法和手段进行修正和完善,这也是继续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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