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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不及时”的厅官

2018-05-10

党员干部之友 2018年5期
关键词:巴音行贿人江华

汪江华于1963年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1981年参加工作。1996年1月任和硕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由此开启地方党政领导的仕途之旅,曾任和静县委书记。案发前任哈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官至副厅。

行贿人自摆乌龙,多送百万贿款

2007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汪江华一直担任和静县委书记。房地产商李中兵在和静县经营房地产业务,为了能承揽到更多的工程,想方设法巴结汪江华。在汪江华的鼎力帮助下,李中兵顺利中标承揽到了相关工程。

为了感谢汪江华的帮助,李中兵接二连三地向汪江华行贿。汪江华事后供述称,其本人或授意其妻刘某某先后十余次收受李中兵现金及银行卡共计455万元,其中收受现金125万元,收受内存330万元银行卡7张。

2014年年底,当时已调任哈密地委委员、组织部长的汪江华听到传言,说因巴音花园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民工经常上访,有人向上级控告自己,加之上级反腐力度加强,组织要求如实申报财产,汪江华考虑再三,授意妻子刘某某退给李中兵银行卡4张(价值190余万元)、人民币70万元,共计260余万元。

该案起诉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曝出李中兵向汪江华行贿过程中一个颇有讽刺意味的花絮。汪江华曾收受李中兵150万元银行卡,但李中兵称,其本意只想给汪江华行贿50万元,但当时忘了卡里还有100万元,结果自摆乌龙,一下送了150万元,多送出了100万元。

你帮项目我送实惠,房产商铺车库照单全收

据查,汪江华曾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音公司”)在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作为回报,汪江华本人或通过其妻子刘某某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和静分公司负责人严建贤给予的房屋、商铺、地下室、地下车库等,折合人民币共计约170万元。

严建贤常年在和静县承揽工程业务,2011年至2013年期间,在汪江华的帮助下,严建贤以巴音公司名义承揽了和静县公安局多项工程。为了感谢汪江华的帮助,严建贤不断向其赠送房产和商铺。2011年,严建贤送给汪江华盛府丽苑沿街一套商铺,价值48万元。按照汪江华的授意,其妻刘某某出面接收商铺,并将商铺登记在汪江华表弟的名下。2012年,严建贤送给汪江华价值12万元的地下车库和价值2万元的地下室一个,并送出价值7.5万元左右的装修和价值4万元的家具。同年9月,严建贤再次送给汪江华一套房屋,位于成都市,价值95.5万元,其中装修花了12万元、买家具花了三四万元。汪江华担心申报财产时说不清楚,授意刘某某将房产登记在严建贤名下。

由于成都的房产距离县城较远,汪江华夫妻并没长期使用。后来,汪江华听到风声说有人告发自己,担心收受房产的事被调查,夫妻俩商量后,觉得以租赁的方式居住比较安全,于是又煞有介事地与严建贤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合同签完后也没有付租金。

夫腐妇随,联手上演贪腐大戏

汪江华的受贿绝大部分是与妻子联手完成的。夫妻俩在受贿过程中“齐心协力”,分工负责,可谓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导演了一部部夫唱妇随的贪腐闹剧。

2012年到2013年间,巴州某房产公司老总张宁权在和静县进行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汪江华为其成立小贷公司提供过帮助。为了感谢汪江华的帮助并继续与他搞好关系,张宁权先后两次向刘某某奉送3万美元。

新疆某建筑公司董事长李平阳在汪江华的帮助下成功承揽到多项工程,为表示感谢,2012年中秋节前一天,其向刘某某送了一张内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

2010年到2013年,扬州市某照明公司负责人杨其峰在汪江华的帮助下,承揽了和静县多个路段的道路照明、亮化工程。其间,杨其峰与汪江华夫妻关系日渐密切。2010年的时候,刘某某想把平时收的钱存到银行,遂安排杨其峰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由刘某某使用。为感谢汪江华的帮助,杨其峰向上述银行卡存入30万元,刘某某又先后往该银行卡存了90万元,用于理财投资。

2014年底,因中央反腐力度加大,且听说有人告自己,在此情况下,汪江华给多名行贿人退还了赃物。2016年8月25日,汪江华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李中兵多送的100万是否构成受贿?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即使如李中兵所述其只想行贿50万元,但汪江华实际收受其送出的150万元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李中兵事后发现所送卡内实际有150万元,因其当时仍然有求于汪江华,故并未讲明真相,向汪江华索回多送的100万元。而对于汪江华而言,其与行贿人并未达成只收受50万元的合意,其收受该卡后便实际控制并占有该财物,对卡内的所有财物均全部予以接受,其间并没有提出多收财物的意思表达,故法院对该起受贿数额最终认定为150万元,汪江华仍应为李中兵多送的100万元“埋单”。

汪江华于案发前退还的财物,是否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这里的“及时”,是指马上、立刻、不迟延。

对于汪江华而言,在收取最后一笔财物达一年多的时间后才向行贿人退还,不属于“及时”退还的情形,其退还的行为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即使被告人不是因为受贿后自身或与其受贿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退还财物也要求必须“及时”,才不被认定为受贿。故汪江华案发前退还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

编辑点评:

汪江华案不由让人想起了那句脍炙人口的“名言”:每一个贪官的背后往往都站着一个“贪内助”。她们不仅对丈夫的腐败行为视而不见,而且还同流合污,赤裸裸地帮助丈夫受贿、索贿、转赃,最终将丈夫,也将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

按理说,夫妻本应在工作和事业上相互帮助、相互支持,共同进步和提高。在夫妻一方出现了一些违纪违法行为苗头的时候,对方给予必要的提醒和警示,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夫妻间的忠贞和责任。但对于汪江华与妻子刘某某来说,由于拥有着共同的贪欲,结果夫腐妇随,在贪腐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让原本幸福、平静的家庭生活毁于一旦。用老百姓的话说:“这是玩大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剧。

“一人不廉,全家不圆。”这一案件直白地告诫我们两点:一、一旦干部的权力不受制约,把权力变为谋利的工具,就会习惯于“把权力变现”;二、廉洁不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独角戏”,而是家庭成员应该跳好“集体舞”的重头戏。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监督、经常提醒。只有这样,才能守住“廉洁门”、筑牢“廉洁墙”。

汪江华案还提醒一些领导干部,受贿后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如果真心悔罪,意欲亡羊补牢,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退还不法财产。如果是因为听到风声,担心被查处而在时过境迁后退还,仍然难逃法律的追责,退还部分还是会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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