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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改革之“礼法之争”

2018-05-08孙超

卷宗 2018年4期
关键词:教派礼法礼教

孙超

摘 要:20世纪初期,清王朝为挽救严重的统治危机实行改革,而法制改革成为核心,改革中产生了对法律价值取向的争议并形成“礼教派”和“法理派”两大派别,双方就如何学习西方法制,改革旧法展开激烈的争论。

关键字:礼法之争;中体西用;礼教派;法理派

1 改革的推行和法理派修律

1901年清庭发布上谕:“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深念近数十年积弊相仍,因循粉饰,以致酿成大衅,现在议和,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期渐致富强”[1]要求中央及地方大臣参酌中西政要,上陳变法革新之策。

1902年,清政府下达修律诏书,随即又诏令组建修订法律馆,选任法律大臣等相关事宜。时任刑部左侍郎的沈家本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律事务,并擢派熟知欧美法律的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等帮办修律。在沈家本主持下,清庭先后派员分赴欧美﹑日本考察法制。沈家本说:“臣等奉命修订法律,固以明定法权推行无阻为指归,尤以参酌东西择善为目的。……考察日本改律之始,屡遣人分赴法﹑英﹑德诸邦,采取西欧法界精理,输入东瀛,然后荟萃众长,编成全典。”[2]在这样的认识下,以“博稽中外,参考古今”[3]“模范列强”[4]为宗旨的法理派修律原则也基本确立。

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制订了修律中第一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本单行诉讼法规《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刑民合一”而编,但已严格区分于传统旧法“刑民不分”特点。该法上呈清庭后,清庭谕令各省督抚大臣“体察情形,悉心研究其中有无扦格之处,即行缕析条,据实具奏。”[5]然而立法者万没想到该法一出即遭到各地督抚将军的几乎一致批驳。例,广西巡抚林绍年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各法,广西尚难行。盖俗悍民顽,全恃法律为驭驾,闻以不测示恩威。若使新法遽行,势必夸张百出,未足以齐外治,先无以靖内讧,下所司知之”[6]。而直隶总督袁世凯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法,内有扦格者数条,请饬再议”[7]。

2 礼教派对新刑律的批判

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8]故“干名犯义”条款大于礼教之事是传统伦理根本所在,故新刑律中不能无反映。对于“存留养亲”,礼教派认为这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于新律之外。对于“无夫奸”和“亲属相奸”的问题,礼教派认为“亲属相奸”乃“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9]新刑律不但不应无反映而且应作特别规定。对于“子孙违反教令”礼教派主张“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敬孝之盛轨”[10]。对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礼教派认为按照中国传统的伦理,“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最多像舜帝那样“大杖则走,小杖则受”,只有接受的道理,而绝无“正当防卫”之说。

3 法理派对礼教派批驳的回应

对于礼教派的攻讦和批驳,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进行了坚决的反驳。沈家本在《书劳提学新刑律草案说帖后》中称:“(干名犯义)此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祥叙办法,不必另言专条。”“(犯罪存留养亲)古无罪人留养之法……此所当敬议寻绎者也,此法不编入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亲属相奸)此等形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于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处以三等有期徒刑与旧法之流罪约略相等,似亦不过为宽,应于判决录详定等差,毋庸另立专条”[11]“(子孙违反教令)出乎家庭,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也”。“(无夫奸)无夫之妇女犯奸欧洲法律无治罪之文。……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中。孔子曰:“‘齐之以礼,自是两事,齐礼中,有许多设施非空颁文告遂能收敛也,后世教育之不讲,而惟刑是务,岂非圣人之意哉!”[12]由此可见,两派争论的核心在到底要不要秉承传统的“礼法结合,隆礼重刑,明刑弼教”旧律精神?还是采用以西方资产阶级人文主义为核心的,以自由﹑权利﹑平等﹑人权为价值取向的西方法精神。各省地方大臣一致反对将西方法精神融入新律中而致使礼法精神丧失。他们认为“三纲五常”乃中国数千年来立国之根本,不可轻言废弃。“礼教可废,则新律可行,礼教不可废,则新律必不可行。是非不能并存,礼律必期一贯”[13]礼教派始终紧紧咬住“礼法”不放,给法理派不断施加压力,要求清庭对《大清新刑律》进行重编。在清庭中央的干预下,法理派被迫作出妥协让步,沈家本辞去修订法律大臣的职务,失去了清庭的信任。“礼法之争”以法理派的失败告终。

有学者认为这种失败是注定的,原因在于法理派接受了西方学说,简单的“拿来”西方的法律价值观念,从事变法修律,企图一夜完善立法[14],没有将法律文化本土化和改造,最终一样失败。

参考文献

[1]《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M]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914页-916页

[2]《光绪朝东华录》转引自《沈家本年谱初编》第106页

[3]《寄簃文存》卷六《重刻明律序》[M]中国书店,1990年版

[4]《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M]中华书局,1979年版

[5]《张文襄公全集?奏议卷》[M]文海出版社,1970年3月版,第69页

[6][7]《大清光绪实录》第564卷,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乙巳奏折,第565卷,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辛卯奏折

[8]《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首,[M]第1-2页

[9][10]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255页

[11][12]《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C]法律出版社,1983年1月第1版,第861页,第863页

[13]张晋潘《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5-436页

[14]Oriental Despotism:A Comparative Study of Total Power. K.A.Wittfogel. .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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