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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视角下的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问题研究

2018-05-08梁伟军朱唐瑶

理论观察 2018年2期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民工

梁伟军 朱唐瑶

摘 要: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现代化的根本途径。当前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不同酬,农民工阶层内部分化为不同群体,农民工城市融入出现了“内卷化”现象。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不同酬突出表现为农民工在工作选择上难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在劳动收入上难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酬”,在社会保障上难以与城镇就业人员公平,在发展权利上难以与城镇就业人员平等。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对新型城镇化具有重要价值,客观需要政府大力深化城乡二元体制改革,企业着力改革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农民工自觉提升文化技能素质,协同推进以人为中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

关键词:农民工;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新型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D922.5;F323.6;F24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2 — 0005 — 06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现代化的根本途径。城镇化是一历史过程,内涵十分丰富。从人口学视角分析,是指人口向城市地区集中,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的过程〔1〕;社会学视角是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过程〔2〕;经济学视角是指随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生产力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由以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型社会向以工业(第二产业)和服务业(第三产业)等非农产业为主的现代城市型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3〕。城镇化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发展质量的必由之路。

中国的城镇化正面临严峻挑战,2013年《国务院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表明,当前城镇化发展存在“大量农业转移人口难以融入城市社会,市民化进程滞后”等突出问题,指出要“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战略重点之一。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提出,要“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这一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农民工是农业转移人口流动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群体,相对于留乡农民而言,他们在年龄、文化教育、专业技能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蕴含着在城镇就业落户的巨大潜力。充分发挥农民工群体在推动城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农民工有序市民化、真正融入城市社会是有效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核心任务。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前置经济条件在于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历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分析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处境,把脉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不同酬的突出表现,揭示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对推动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价值,进而提出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的对策建议,对于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处境

1.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不同酬

农民工是指从农村进入城镇非农产业就业、户籍仍在农村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现已形成相当规模。国家统计局《2016年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171万人,比上年增加424万人,增长1.5%。作为改革开放以来在城乡二元体制约束下出现的一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已经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同工同酬是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公平分配权益的重要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同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工资和待遇〔4〕。相对于留乡务农的农民,他们具有更高的人力资本和城市社会竞争力,但由于缺少城镇户籍、身份上不同于城镇职工,在城市社会遭遇身份歧视,不能与城镇就业人员享有同等劳动待遇,同工不同酬问题十分突出,引起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2015年发布的《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要“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2.农民工阶层内部分化为不同的群体

农民工并未真正被城市社会所接纳,他们在城市陷入了“融入与排斥”并存的两难境地。一方面他们希望能在城市谋求一份稳定的工作,扎根落脚城市,改善自身和家庭经济状况;另一方面在融入城市社会过程中遭遇重重阻碍和种种歧视,使得他们对城市生活的信心和满意度不断降低,且阶层内部日渐分化为三类群体:第一类是长期在城镇工作,有相对稳定的就业和收入来源的农民工,他们有强烈的留城意愿,不打算再返回乡村,在很大程度上已融入城市,属于极少数,多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第二类作为打工者短期进入城镇,利用农闲时节非农就业获取收入以改善农村家庭生活,与城市社会有一定接觸,但并未融入城市,本质上还是农民;第三类是作为打工者进城,居无定所,流动频繁,收入不稳定,频繁更换工作和就业城市,远未融入城市,这类农民工目前占绝大多数。

3.农民工城市融入出现了“内卷化”现象

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内卷化”现象客观存在。美国人类学家戈登·威泽将社会发展过程中,当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被称为“内卷化”〔5〕。农民工在努力成为城镇户籍居民过程中出现了“内卷化”的现象,主要源于二元户籍制度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教育程度、文化素养和技术资历比不上城镇就业人员,体力劳动能力较强,进入城市后大多从事低技术、高体力、高危险和低报酬的职业。他们与城镇居民在价值观念、生活习惯上的隔阂造成不少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缺乏基本的尊重,甚至故意刁难设卡,导致农民工的职业生涯很难向上跃升,成为具有城镇户籍的就业人员和常住居民更是困难重重,他们在城市社会难以向上流动,因此降低了他们长期留在城市,成为市民的意愿,最终造成农民工的双向流动格局:在部分农民工离开农村走向城市的同时,另一部分农民工则离开城市回流农村。

农民工的上述处境使中国的城镇化长期处于一种“伪城镇化”或“半城镇化”状态,城镇化质量不高,难以有效快速推进。农民工是推动城镇化进程的主体力量,但基于目前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意愿还不够强烈,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发挥农民工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中主体作用的努力还有待加强。

二、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不同酬的突出表现

非农就业、增加收入是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根本动因,也是实现他们城市生活梦想的基本途径。城镇化引致的大量就业机会、相对较高的非农工资收入和现代城市生活方式吸引和拉动他们离开乡村,进入城市。在城市社会,他们必须适应的首要环境是经济关系市场化,必须通过货币交换获得各种生活所需。虽然就业相对容易,但获得一定水平、稳定可靠的经济收益或劳动报酬成为农民工能否在城市生存下去和长期留居城市的决定因素。尽管政府出台了不少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要求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从事相同工作,提供相同劳动,取得相同业绩时给与相同的劳动报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要推进城乡资源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但在政策制度执行过程中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被区别对待,受到劳动力市场歧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普遍存在。

1.农民工在工作选择上难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

相对于城镇就业人员而言,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较低、专业技能缺乏、城市环境不熟等限制了择业范围,进入城市后集中于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多从事技术含量低,主要依靠体力付出,高风险高强度的简单劳动。这类劳动力大量供给,报酬普遍不高,即便他们流动性大,频繁更换工作,业务更加熟练,但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福利待遇也无大的改善空间。加之国家和用工单位对农民工教育培训的重视和投入缺乏,未能有效提升农民工人力资本,他们无法与城镇就业人员平等竞争,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缺乏机会平等这一前提。这也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面临的一大困境,急需突破。

2.农民工在劳动收入上难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酬”

增加收入是农民工进城务工的首要目标,也是他们长期立足城市的基础和保障。国内不少学者对于农民工收入问题进行了研究,邹淼(2012)认为农民工收入问题主要表现在收入水平整体偏低、收入结构不合理和基本保障机制不健全甚至缺失三个方面,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民工自身教育程度和素质偏低、注重眼前利益,企业和政府单方面决定工资保障水平以及缺乏适时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制度安排〔6〕;卢志刚等(2006)〔7〕和石振等(2005)〔8〕对农民工收入水平高低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户口状况、年龄、岗位工作年限、受教育水平、劳动合同状况、性别、是否受过岗前培训、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均GDP等因素均影响农民工收入水平;周井娟(2008)分析了上述影响因素在不同行业间存在的差异〔9〕;钱雪飞(2010)从代际差异视角比较了新生代农民工和老一代农民工在收入影响因素上的异同〔10〕。众多研究表明,农民工收入关乎农民工切身利益,提高农民工收入,促进农民工工资增长,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即使和城镇就业人员从事同样的工作,付出同样的劳动,往往获得低于后者的劳动报酬。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源自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原本固化的二元户籍制度逐渐松动,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城镇化发展,但同时也阻碍了城镇化质量的提高。城镇就业人员处于优越地位,农民工长期遭受制度排挤和社会歧视,极大挫伤了农民工市民化的热情和自信。二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结构性失衡的影响。农民工在专业技能方面同质性较强,人力资本水平偏低,供给规模不断上升,供给数量充足,就业中处于被动地位,工作更换频繁、跨地域流动性大,在用工议价和收入保障上缺乏平等的谈判权。用工单位低劳动成本竞争的“路径依赖”和用工逻辑导致农民工工资收入不仅偏低,且与城镇就业人员存在显著差距。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年中国城镇居民与农民工工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相同工作年限的农民工工资水平与城镇居民差异明显:工作年限小于一年,城镇居民比农民工工资高出17.56%;工作年限5-44年的城镇居民比农民工工资高出20%以上;工作年限44年的城镇居民比农民工工资高出74.485%〔11〕。此外,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旧存在,一些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还有一些雇主故意拖欠,以此作为管控农民工的手段。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08-2016),2008-2016年,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依次为4.1%、1.8%、1.4%、0.8%、0.5%、0.8%、0.8%、1%、0.8%;2013-2016年,人均被拖欠工资依次为9372元、9511元、9788元和11433元,相当于当年农民工人均月收入2609元、2864元、3072元和3275元的3.4、3.3、3.2和3.6倍。当农民工遇到收入不平等或者工资拖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担心失业风险,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大多忍气吞声或求助于亲朋好友采取非制度化的方式维权,不仅效果有限且有的维权手段涉嫌违法。

3.农民工在社会保障上难以与城镇就业人员公平

广义上理解,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与城镇就业人员平等合理地被用工单位纳入劳动报酬范围,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覆盖面小、缴费高、保障范围有限”的状况,他们也享受不到城市社会的福利。具体表现在:

一是农民工缺少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方面,由于农民工大多在建筑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就业,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安全卫生风险高,他们对工伤保险的需求十分强烈。但事实上,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率偏低。主要原因在于工傷保险必须以确立劳动关系为基础,一些企业为降低劳动用工成本,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逃避法律责任或者以瞒报农民工人数的方式逃避责任;多数农民工对享有工伤保险的劳动权利不甚了解,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便少数农民工清楚了解工伤保险,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赔偿周期之长使他们最终选择放弃这一权利〔12〕。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农民工呈现出“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的特点。此类保险覆盖面不足,不仅所设条款多是针对城镇就业人员,且难以满足农民工流动性大、便于异地转移接续的实际所需。保障范围有限,对于农民工而言,目前各地实行的多是“保当期大病”的方针,保险支付多用于大病和特殊病例,没有覆盖日常医疗费用,该项开支只能占用农民工劳动所得,使得原本工资收入不高的农民工难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企业漠视农民工医疗保险,且国家相关的制度政策执行乏力。农民工一般以私营企业和非正规就业为主,医疗保险必须与在职就业挂钩,劳动保障法律意识不强的企业认为缴纳医疗保险必然增加企业成本,不愿履行法律责任,且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制度诱致用工单位在农民工离岗后便不再担责,他们也难以稳定享受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方面,由于不具备城市居民身份,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加之目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只针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户籍居民,因而农民工失业后只能依靠自身积蓄或亲友接济来维持生计。

二是农民工缺少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职责。中国城镇社会福利主要面向户籍居民,农民工往往被排除在外。以住房福利为例,“有房住”是农民工在城市居住生活乃至落户市民化的必备条件,农民工在城市以租房居住为主,购房、单位或雇主提供住房的比例不高。尽管近年来国家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福利房政策,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但主要针对城镇户籍居民中的低收入群体,并未平等地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进城农民工中,租房居住的占62.4%,购房的占17.8%,单位或雇主提供住房的占13.4%,以其他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的占6.4%,购买保障性住房和租赁公租房的不足3%。住房支出占农民工支出相当比例,是其城市生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让农民工平等享有城市社会住房福利,不仅事关实现他们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也直接影响有序市民化目标的实现。

4.农民工在发展权利上难以与城镇就业人员平等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保障劳动者平等享有发展权利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农民工作为“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鎮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并未与城镇就业人员平等享有发展权利。主要体现在:一是劳动关系不规范。资强劳弱、短期化用工、企业低劳动力成本竞争等就业市场环境导致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缺乏法律凭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1-2016)显示,2011-2016年,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依次为43.8%、43.9%、42.3%、38%、36.2%、35.1%,不仅偏低,且呈现下降趋势。二是教育培训不到位。农民工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技能缺乏,他们具有参加教育培训和技能提升需求,但由于流动性大,用工单位大多不愿承担农民工教育培训成本。尽管2010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但推进缓慢,覆盖率不高,成效不甚明显。三是子女教育不平等。农民工子女教育是困扰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一大难题。城市高额的教育费用对于收入偏低的农民工而言压力巨大,因此只有少部分农民工子女随迁父母入城就读,大多数仍留在乡村,缺少父母关爱,成为留守儿童。四是民主参与不充分。农民工在民主参与上遭遇双重排斥:受交通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他们难以回乡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管理;受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无权参与城市社区民主管理。对于城镇就业人员,基本上不存在上述问题,显然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在发展权利上不平等。

三、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对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价值

1.有利于维护农民工权益,增强归属感和责任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流入城市,“农民工”这一群体开始出现,农民工问题也由此产生。农民工进城务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是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主体建设者,城市社会应该予以平等对待,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上,长期以来城市社会更多只是慷慨地接受农民工的劳动成果,却不给予他们与城镇就业人员同等待遇,尤其是体现在事关他们根本利益的劳动报酬问题上。这使得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害,他们并不敏感或者选择忍气吞声,导致他们在心理上认为自身并不适应城市生活,难以对城市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这种情感的缺失,严重挫伤了他们在城市工作生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消解了对建设城市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影响了城镇化进程。为此,以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为基础,整体上缩小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为农民工在城市稳定就业、居住和落户提供经济条件和社会保障,有利于提升他们建设城市的责任感和市民化的意愿,促使他们真正融入城市社会。

2.有利于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城镇化进程

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都经历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非农就业并转化为城镇居民的过程。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人口大国,中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必然要经历长期的历史过程。农民工作为这一过程中的新生群体和主体建设者,他们身份的转变、职业的变化、权益的保障等状况直接决定城镇化质量。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切实解决阻碍农民工在城市扎根落脚的直接障碍,这不仅是以人为中心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本价值观的突出体现。“从目前我国城镇化发展要求来看,主要任务是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努力提高农民工融入城镇的素质和能力。”〔13〕把农民工真正纳入城市社会管理,解决他们融入城市社会的种种难题,促使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平等竞争、同等待遇、共同发展,不仅能够提高农民工市民化的发展预期,为工业化、城镇化提供稳定的劳动力资源保障,并且有利于促使他们积极转变生活方式,主动适应城市生活,有序实现市民化。

3.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最基本、最重要的经济关系之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任务。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重大。当前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资矛盾和纠纷突出,劳资冲突多发频发。农民工得不到公平的劳动报酬,无法同城镇就业人员享有平等待遇、公共资源和社会福利,劳动收入整体偏低,长期处于低保障或无保障的状态,对城市生活缺少信心,城市社会归属感不够、市民化意愿不强等是劳资冲突频发的根本原因。给予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等待遇,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和技能水平,既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城镇化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

4.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农问题是现代化建设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没有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农民工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集中展现,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是权益保障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是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然选择。阿瑟·刘易斯认为促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现代工商业部门转移能有效缩小城乡差距,既有利于现代工商部门,又有利于农村〔14〕;刘爱梅、秦学京(2004)认为减少农民,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战略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15〕。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长久转移则必须增强城市工作生活对农民工的吸引力,促进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完全融入城市,不再返乡。不少学者对影响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因素进行了研究,田凯(1995)认为农民工要被城市文化所吸纳,必须能在城市中找到相对稳定的职业,由此带来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与城镇居民相接近才能使他们接受城市的价值观念,适应城市〔16〕;何军(2011)的研究发现,收入水平、社会资本和受教育水平是影响两代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关键〔17〕;朱亭瑶(2013)认为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存在体制性障碍、个体性障碍和经济性障碍〔18〕;罗明忠等(2013)的实证研究表明,农民工的职业认同水平与其城市融入水平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19〕;张宏如等(2015)的研究认为,心理资本直接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通过影响其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间接影响他们的城市融入〔20〕。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影响农民工融入城市诸多因素根植于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不同酬等待遇问题。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有利于破解当前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社会遭遇的诸多难题,推动三农问题妥善解决,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實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的对策建议

解决好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问题对于推动城镇化进程,助推农民工融入城市,统筹城乡发展,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十分必要。应发挥政府、企业、农民工三者的积极作用,协同推进以人为中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

1.政府应大力深化城乡二元体制改革

城乡二元体制是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不同酬的制度根源。在中央政府顶层设计与地方政府主动探索的共同努力下深化城乡二元体制改革,为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居住生活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责。当前应着力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管理制度,发挥户籍制度应有的人口登记、社会管理和服务供给功能。打破劳动用工针对城乡劳动力的双轨制,规范劳务派遣工和临时工用工管理,建立起点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保证城乡劳动者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社会保障对接,将农民工切实纳入社会保障网,“一人一卡,全国通用”,保证农民工无论身在何处、从事何业、何种用工,均能享有同等国民待遇的社会保障。

2.企业应着力改革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以人为本,建立企业与员工信任、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可行路径。农民工不仅是企业的雇员,也是重要的人力资源,企业价值创造的重大贡献者。企业应摒弃一味压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低劳动力成本竞争的低端发展模式,转向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树立良好市场形象、赢得社会普遍认可的高端发展道路。要从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入手,签订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平等对待城乡劳动者,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雇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符合企业发展实际、劳动法律规制和社会道德要求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注重员工教育培训和人性化雇佣关系构建,让他们体面劳动,有尊严地生活;培育雇员对企业高度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激发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企业持续性成长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3.农民工应自觉提升文化技能素质

文化技能素质是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劳动条件,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依靠。劳动者文化技能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增强他们的劳动力市场谈判权力、工作场所谈判权力和权益受损时的利益抗争能力,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可靠保证。为此,农民工一方面应“自我改造”,通过自主学习、参加培训、边干边学等途径提升文化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素质,不断积累人力资本;另一方面应自觉组织起来,积极组建、踊跃加入工会组织,加强工会建设,通过组织化方式、集体化力量实现同工同酬等维权目标。以此为基础,逐步形成在城市稳定就业居住和落户的条件和能力,进而切实融入城市社会,成为城镇户籍居民。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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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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