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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2018-05-07王孟杨航胡鸾蒋先东李荣芳黄云站

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 2017年31期
关键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影响因素

王孟 杨航 胡鸾 蒋先东 李荣芳 黄云站

【摘要】校企合作是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许多高职院校都在大力发展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这一模式已经经过多年的发展。校企合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本就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现状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现状;影响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31-0012-01

一、校企合作的涵义

校企合作就是学校联合企业,实行“厂中校,校中厂”教育模式,共同培养社会与市场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办学形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企业要获得真正需要的人才离不开教育即学校的大力支持,而企业发展壮大后又会反哺教育。校企合作,不仅加大了培养人才的力度,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是一种“双赢”模式。广义的校企合作,实际上包括了学校与外部一切行业、实体机构或组织联合办学共同培养人才的行为。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现状分析

国外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发展比较成熟,一些主要发达国家也成功的形成了适合本国的行之有效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模式,最为突出的有:德国的“双元制”模式、英国的“工学交替”模式、澳大利亚的“TAFE”模式、美国的“CBE”模式、日本的“产学合作”、俄罗斯的“学院—基地企业制度”模式和新加坡的“教学工厂”模式等,这些都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典范,对于我国创建适合国情的校企合作模式具有重要的借鉴的作用。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发展与在高职院校的蓬勃发展密切相连,尽管起步比较晚,但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也初步形成了适合本国实际的校企合作模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有的学者总结我国的校企合作模式主要为两大类型,一种类型是松散型合作模式,就是以合作教育为中心;另一种类型就是紧密型合作模式,是教学、生产、科研三位一体的合作。有的学者认为,“订单教育”、“顶岗实习”、“工学交替”、“校厂一体化”和“联合共建”这五种人才培养模式,是适合我国国情且是目前较易发展和实施运行的最佳模式。还有的学者将我国校企合作模式总结为“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2+1”人才培养模式、“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企业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全方位合作教育模式。

三、影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成效的因素

1.高职院校自身发展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需要模式上的创新以及合作深度的加强,这是保证合作效力的基础。而合作效力的发挥由高职院校和企业双方合作的有效性决定。高职院校能够从校企合作中得到更多的教育、教学资源,并且实现学生的就业,通过企业的经营打开教育市场化的道路。高职院校的学生素质高、企业能够在学生日常学习和课业表现中预测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状态,以此作为决定是否招收学生作为人才储备的标准;高职院校的师资力量、科研项目的申请是否与企业未来发展规划相符合,是否满足企业生产需要,决定了企业对高职院校教育、研究经费的投入量。因此,高校自身发展的状态,是校企合作效力的第一影响因素。

2.高职院校所处的城市环境

高职院校的发展、学生的生源质量以及高职院校教师个人执教水平发展的可能性等,受到高职院校所处城市环境的影响;同样,城市环境也决定了当地政府和相关企业对教育的态度,这是影响校企合作效力的第二个要素。一所高职院校所处的城市经济发展快、政府能够理性地支持校企合作,给校企合行为中的高职院校以及企业更多的优惠政策,将会大幅度地促进学校和企业的合作行为的深入;城市环境好、人居幸福指数高,将会吸引更多优秀的学生进入到所属该城市的高职院校中学习,无论是学校还是企业,都能因此获得更优质的“有生力量”,为深入的校企合作提供原始推动力;城市经济繁荣、商业环境好,高校也能够充分利用城市资源,促进自身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此二者都是校企合作效力提高的重要因素。

3.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赢利点

校企合作的效力,从根本上来讲,体现在高校的发展以及企业盈利目的的实现两方面。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校企合作中赢利点的确定,决定了合作的效力发挥。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所要达到的目的无非三种,第一,节约员工成本;第二,进行技术开发;第三,进行人才储备。只有企业将赢利点与高职院校的优势结合起来,才能使合作效力达到最高。

四、校企合作发展高职教育的对策分析

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保障

我国应通过立法,明确企业参与教育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强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地方政府应在《职业教育法》允许范围内制订具体实施条例,对校企合作中的学校、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和约束,制定强制和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规章。国家还应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制定相关的法规,以便激励和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如可在税法中制定相应的条款,为参与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企业免税。

2.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作用

我国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行政职能,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作为评估企业资质的法律指标,这是校企深度融合的一个长效机制保障。政府还应制定相关校企合作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落实校企合作政策的具体措施,使校企合作制度化。政府应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进行教育资源分配时,无论是办学经费,还是其他社会资源,如人才引进、职称评审、科研立项、各类评奖活动等,向职业教育倾斜,改变职业教育的弱势地位,增强高职院校参与校企合作的实力和对企业的吸引力。

3.增强学校自身实力,吸引企业参与合作

职业院校应加强教学研究与实践,以就业为导向创办专业,加强双师型教师建设,开发适应企业需求的实用型教材。努力培养实用型人才,吸引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加强市场调研,根据本地经济的发展水平设置专业,使学校培养的学生能够为本地经济服务。努力开发适应职业岗位需求的课程,构建以岗位职业能力和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体系。

五、结束语

校企合作的過程是两者进行利益交换的过程,我国的很多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其实要认识到校企合作不仅是学校与企业两方面的任务,也是整个社会、政府以及组织的共同任务。毕竟校企合作的成功能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实现社会发展的双赢,这就超越了学校与企业自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晓辉.新时期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困境与对策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5.

作者简介:王孟(1989-)男,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机械及设施。通讯作者*,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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