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导』的态度 做好宗教工作
——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体会
2018-05-07童启明
文/童启明
在2016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把握宗教工作主动权。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明确了对待宗教的正确态度,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2017年公布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修订《条例》),其精神实质就是要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新修订《条例》新增的内容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在《宗教工作关键在“导”——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一文中写道:“‘导’不是简单的‘引导’或‘疏导’,而是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通过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多方面工作,综合施策,引导宗教界在政治上形成正向共识,支持他们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防范和治理非法违法活动,防止对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这段话既说明了坚持“导”的正确路径,同时也是学习新修订《条例》的一个切入点。
新修订《条例》中,首次将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写入《条例》总则之中。这五项原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后四项内容既具有独立的地位,又是第一项原则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新修订《条例》新增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在“依法保护”方面,新修订《条例》做了很多具体的规定,增加了很多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宗教界可以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宗教组织对国家、集体所有财产外的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等。
在“加强管理”方面,新修订《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定了更为完善的管理措施和更加规范的法律程序。比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等等。新修订《条例》还规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在宗教方面对外关系上,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这些规定,有利于在处理宗教关系中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在“积极引导”方面,新修订《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宗教界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新修订《条例》增加了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的监管责任,以此提高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相关负责人主动学法、懂法、守法、护法。新修订《条例》还明确了宗教团体职能,有利于宗教团体发挥主体作用,加强自身建设,真正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这些规定,有利于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自觉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和宗教极端主义影响,坚持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道路。
2017年10月27日,湖北省民宗委召开全省性宗教团体学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座谈会
在“提供服务”方面,新修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等等这些规定,都是重视并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的实在之举。
在 “防范和治理非法违法活动”方面,新修订《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是增加的内容,并且置于首位,凸显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新修订《条例》将“法律责任”一章的内容进行了扩展,从原来的9条增加到15条,分别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新修订《条例》还增加了网络宗教事务的管理,制止非法的网络宗教服务这是新修订《条例》的亮点之一。
总之,新修订《条例》的内容是以“导”的态度做好宗教工作的生动体现。在学习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与新修订《条例》的过程中,将两者结合起来,必将加深学习中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