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和问题研究
——基于国家级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分析*
2018-05-04王丹
王 丹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制度是当前我国,乃至世界各国抢救、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和方式。根据国情和保护实际,我国已经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的非遗保护取得了巨大成就,列入项目名录的代表作不仅其形态得以展示,意义得以彰显,成为民众身份标识、族群认同、文化多样性和文化自觉的有效依凭,而且其价值得到肯定,作用得到发挥,成为地方生活资源、文化资本和推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申报、确定并入选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对于充实和完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体系和传承人队伍,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而积极的意义。
一、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中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取得了很大成绩,受到了政府和民众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尤为体现在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上。
1.中国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截止2014年11月,四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共1372项,少数民族非遗项目613项,其中民间文学73项,传统音乐101项,传统舞蹈106项,传统戏剧16项,曲艺18项,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17项,传统美术46项,传统技艺93项,传统医药13项,民俗130项(详见图1)。
从图1可以发现,在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中国少数民族非遗项目所占比重达到45%,这就意味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占据重要位置,中华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充分表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构筑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重要部分。在少数民族的613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主要是各民族独有的项目,即这些项目只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生活中,它们成为该民族标志性的文化传统,成为该民族文化认同的文化,也是该民族贡献于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比如,土家族的“毛古斯”、藏族的“雪顿节”、锡伯族的“西迁节”等均记录着这些民族的历史变迁,承载着这些民族的精神情感,成为民族历史记忆、社会生活的典型表达。也有不少项目是不同民族共享的,比如“花儿”就是包括保安、回、汉、土、东乡、撒拉、藏、裕固等多民族共同创造和享有的项目。从这些民族的分布和居住情况来看,他们多集中在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的部分地区。“花儿”诞生于民族迁徙、杂居的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历史背景下,相同地域的自然环境、历史传统以及生活方式构成了共同的生活传统、文化传统,从这个角度而言,“花儿”作为遗产更多的是地域认同的表达;花儿在多个民族中流传,具有不同的民族特性,因而“花儿”拥有多民族的文化品格,增添了中华民族的多元色彩;作为一种生活行为的“花儿”,在生活的作用下,实现了多民族之间的交流共融,并且成为多民族共享性的文化传统。
在中国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类别分布中,数量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民俗、传统舞蹈和传统音乐,依次占该类项目的比重为82%、81%和60%。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与少数民族的生活传统有关。在我国许多地区,民俗、传统舞蹈、传统音乐是民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他们重要的精神表达文化,并且这些文化的传统最为浓厚、最为直接,也最为生活化,因此,饱含着丰沛且明确文化内涵的生活文化更易于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申报非遗项目的主体识别和认可。
项目数量少的类别是传统医药、传统戏剧、曲艺和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医药这一类别的边界极为清晰,全国的总体项目数量就不多,仅23项,而且并不是所有民族都形成了自成体系的医药实践和医药知识。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非遗项目的占比来看并不低,高达57%。在十大类别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少数民族传统戏剧、曲艺和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所占比重分别为10%、14%、21%,位居后三位。从现实情况来看,传统戏剧、曲艺和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十分丰富,也呈多样化、多元化的格局。比如,2016年出版的《中国民间游戏总汇》收集的民间游戏就多达3000余种。*林继富:《中国民间游戏总汇》(8卷本),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16年。如果再加上传统体育、杂技,数量就更为可观了。然而,中国少数民族国家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只有17项。造成此种状况的原因,笔者认为这一类别的非遗项目,特别是传统体育、民间游艺就是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们往往就地取材,活动形式及过程浸润于生产生活之中,常被认为是影响较小的文化内容,因而对它们的关注相对较少。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戏剧、曲艺的系统调查和研究亦有待深入,尤其是其现当代的存续和发展状态。
613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分布在中国境内的55个少数民族中,但是,每个民族的非遗项目数量不等。55个少数民族都拥有自己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国家制定的保护政策,从一开始就确定,少数民族的项目是优先的,保证每个民族起码有一个最重要的非遗项目得到充分的保护。”*乌丙安:《非遗保护要回到民间、回到生活》,《中国民族报》2017年6月9日,第11版。项目数前10位的是藏族79项、蒙古族59项、苗族47项、彝族38项、维吾尔族31项、土家族28项、壮族23项、瑶族20项、侗族19项、回族17项。那么,这些民族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数量是否与民族人口数量有关系呢?根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居前10位的民族是壮族、回族、满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土家族、藏族、蒙古族、侗族。两相比较,国家级非遗项目数量前10位的民族与人口数量前10位的民族基本吻合,只有瑶族、满族例外。对于这种情况,笔者以为,满族既有其独特的民族文化,又形成了多元文化格局。瑶族则主要生活在南岭地区,有着独立的生活环境,境内因为高山、大河的切分,其原本一体化的传统被分隔成不同的文化区域,形成了各异的瑶族支系,诸如盘瑶、布努瑶、茶山瑶、平地瑶等。瑶族支系随着历史演进而逐步形成。从元代开始,瑶族先祖就生活在湘和湘桂粤边界地区,他们耕种居住地周边的旱地和水田;或被招为瑶兵,屯田戍守;或迁徙而与汉族杂居。在不同区域,瑶族民众创制了不同的语言习惯和生活文化,这种文化传统的多样性传承至今,因而在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瑶族项目就有20项,这也恰恰映证了非遗保护在文化多样性方面的追求。
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最少的民族只有1项项目入选,他们分别是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门巴族、仫佬族、基诺族、独龙族、高山族。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人口数量排后7位的民族是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塔塔尔族。对照来看,国家级非遗项目最少的与人口数量后7位的民族有4个是重合的。人口数量排在第22位的仫佬族其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也只有1项。仫佬族现在主要生活在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由古代“僚人”发展演变而来,晋人常璩《华阳公志·南中志》中即有关于“僚人”在云贵高原云岭山脉南沿一带活动的记载。唐宋以后,《岭外代答》《溪蛮丛笑》等史籍中出现了“僚”“伶”人们共同体的记述。《天河县志》《大清一统志》记有:“伶人又名僚,俗名姆佬”,仫佬族使用仫佬语。仫佬族有丰富的民间传说、特色鲜明的传统节日及风俗习惯,虽然其生活习俗和文化传统与周边的汉族、壮族和毛南族等有交流和相关联,但更多的体现为仫佬族民众的生活和文化创造。
各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数量的差异不仅与人口数量相关,而且更与民族的历史传统及是否受其他民族的影响有密切关系。比如,人口较少的门巴族仅有“山南门巴戏”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门巴族主要聚居在西藏墨脱、林芝、错那等县,他们世代与藏族杂居相处,多通晓藏语,通用藏文,生活习俗深受藏族影响。因此,门巴族的非遗项目与藏族的项目多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各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数量不一,原因是多方面的,毕竟非遗项目的申报和保护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只要是民族的传统生活,并且具有生活的久远性和影响力,那么,作为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就是永恒的,民族与民族的文化也是平等的。无论民族大小,无论非遗项目传承范围大小,只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都是对维护和推进人类创造力、人类文化多样性的贡献。
在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蒙古族拥有全部十大类别的项目,藏族拥有除曲艺以外的九个类别的项目。“热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汇总表”*参见《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1年8月。中,也没有出现“曲艺”这一类别的项目。实际上,在藏族民众中,曲艺流行较为广泛。那么,为什么没有这类项目入选,主要是因为藏族曲艺常与“格萨(斯)尔”史诗演唱有关。
2.中国少数民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这些条件,目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986人,其中少数民族传承人463人,所占比重为23%,远低于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45%的占比。笔者以为出现此种状况有着多种原因,但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是一些项目难以找出代表性传承人,二是一些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没有被推选出来。无论哪种情况,代表性传承人的缺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表1 国家级非遗项目十大类别中少数民族传承人数量及比重
从表1显示的数字来看,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比例相对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来讲是低的,不是因为少数民族传承人数量少,而是对这些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发掘有待进一步深入;与少数民族非遗受到现代化的影响程度有关系。东部和中部汉族生活区域的现代化程度高于少数民族聚居的西部、西南、西北地区。当生活在山河阻隔、自然环境相对较差的少数民族迈入城镇化社会,传统文化遭遇现代化的时候,少数民族民众有诸多的不适应,传承人断代、高龄化现象突出。这即是在提醒现代化的发展、城镇化的建设,需要关注文化、保护文化、融入文化,传承人的发现和培育也应加大力度,对于那些文化根底厚、技能娴熟、影响力大的传承人要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
十大类别的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占比重最高的是民间文学。全国民间文学类项目传承人共计77人,其中少数民族57人,占比为74%,这种情况是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存活情况及传承活力紧密相关。在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间故事讲述、民间歌谣演唱、史诗讲唱均较汉族丰富、活跃,引起了各界人士的注意和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间文学三套集成”工作大规模搜集民间故事、民间歌谣和民间谚语,发现了大批民间故事村、民间歌谣村、民间谚语村以及活跃在乡土村寨的大量传承人。我国对史诗的调查和研究也超过了世界任何国家,以藏族《格萨尔》、蒙古族《江格尔》和柯尔克孜族《玛纳斯》为代表的英雄史诗和南方民族的创世史诗一直成为国家、学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在此过程中发现了大批史诗说唱艺人。这些都为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提供了前提条件,也是少数民族国家级民间文学类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数量位居榜首的原因所在。
传统戏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和曲艺三个类别的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分别为30人、4人、21人,占比依次是5%、8.5%、14%,明显偏少。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传统戏剧、曲艺日渐式微,与民众生活渐行渐远,特别是在迫切谋求发展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表现得尤为强烈,传承人受关注程度不够,生活困难,存在断层危险。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项目传承人偏少则与该类项目的大众化、普遍化有关系。比如,传统体育项目和游戏活动重在人人参与,共同实践,因而如何运用何种标准认定传承人就比较困难。传统医药类国家级非遗项目23项,含括少数民族传承人在内的代表性传承人就达74人,这与这类项目对象明确、进入生产性保护的机会多有关。
从性别角度来看,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项目女性传承人的数量明显少于男性传承人,而且传承人的性别比重及人数多少因为项目类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详见表2)。
表2 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人的性别状况及比重
在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不同项目类别的传承人女性占比最高的是传统美术,认定的35人中13人是女性,比例为37%,这与传统中国男女的社会角色、职业分工密不可分。传统美术中有大量刺绣、剪纸、编织类项目,基本是女性从事相关创作和劳动,这在许多民族生活中已形成传统。比如侗族刺绣,柯尔克孜族刺绣,蒙古族刺绣,维吾尔族刺绣,锡伯族刺绣,瑶族刺绣,满族刺绣,羌族刺绣,苗绣,哈萨克毡绣和布绣,水族马尾绣,土族盘绣,藏族湟中堆绣,哈萨克族芨芨草编织技艺,藏族编织、挑花刺绣工艺等项目传承人以女性为主体。5·12地震后,四川阿坝州成立了“阿坝州妇女羌绣就业帮扶中心”“阿坝州藏族编织挑花刺绣协会”,以此为抓手来推动以羌绣为代表的羌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采取“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方式带动3000余名受灾失地的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增收致富。*参见《国家级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自评报告》,四川省文化厅,2017年1月。由此可见,在少数民族非遗传承发展中,有些项目是适合女性的,有些项目是以男性为主导的,因此,抢救保护、传承发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建立起类型性保护发展的性别意识,这样才能更加具有针对性,也才能实现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有效性。
二、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中国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在着类型缺失,并且项目类型数量与传承在民间的非遗不对称的问题。以民间文学类为例,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没有民间文学类项目的民族就有保安族、布朗族、白族、朝鲜族、独龙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俄罗斯族、鄂温克族、高山族、赫哲族、基诺族、京族、傈僳族、黎族、门巴族、毛南族、仫佬族、怒族、水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仡佬族等24个民族。民间文学是民众口头创作、口头传承的生活文化,任何民族都拥有自己的民间文学,他们通过口头讲述、演唱记录生活,表达情感。“社区、群体和个人继续其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之权利应得到承认和尊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巴莫曲布嫫、张玲译,《民族文学研究》2016年第3期。因此,出现24个民族没有民间文学类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情况值得关注和思考。
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存在的民族与民族之间项目不对称、不对等的情况也比较突出。比如阿昌族、保安族、布朗族、德昂族、独龙族、东乡族、俄罗斯族、高山族、赫哲族、基诺族、景颇族、京族、珞巴族、拉祜族、门巴族、毛南族、仫佬族、怒族、普米族、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仡佬族、佤族23个民族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在3项或3项以下,其中7个民族只有1项国家级非遗项目。倘若落实到十大项目类别上,这种不对称、不对等的现象就更为明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众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状态,目前对它所具有的功能的发掘与利用还不够充分。青海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已着手做了一些先导性的工作,比如将唐卡、彩绘、泥塑、壁画等非遗的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精准扶贫有机结合,有效推动了黄南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这种做法和经验应该及时总结和推广。黄南州通过扶持传承人开展相关项目的生产性保护,使非遗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有力增加了非农收入,走出了“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的路子。例如,位于同仁县卓龙村的刻板印刷传习中心现有学徒46名,从艺户数占该村50户总数的92%,就因这一非遗项目的传承,该村农闲季节人均收入提高4000元以上。热贡民间艺人组团前往外地创业,发挥非遗技艺优势,按照市场需求从事佛像绘画、泥塑制作、建筑彩绘等,每年约有500名民间艺人输出到外地,年创总收入达2500万元以上,比如艺人尕藏组建了农民工工会,专门负责劳务输出创收。热贡六月会也恢复发展,充满节日氛围、规模宏大的民俗活动每年吸引300余万游客前来观看参与,带动了旅游业的发展,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参见《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评估报告》,青海省黄南州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2月。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上需要加大重视和投入的力度。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区民众生活质量提升,幸福感、归属感增强,以及社区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还需加强和落实。在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内,非遗项目为维护社区团结,促进社会稳定,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营造更加安定有序的发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保护区实施非遗保护传承,加大对民间藏戏的扶持力度,使民间藏戏团由8年前的6家增加到现在的16家,保护单位帮助民间藏戏团恢复《昂萨文波》等12个传统剧目,新编《苏吉尼玛》等6个剧目。目前,全州民间藏戏团能演出的剧目达37个。对热贡六月会的保护传承给予资金补助,由以前的8个村庄恢复到现在的24个村庄举办活动,参与传承演出的群众由8年前的1000余人次增加到现在的上万人次。特别是保护区的核心村落,生产性保护成果喜人,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生产发展,特色突显,呈现出村村多画室,户户有画师,争相文化增收致富的喜人景象。经统计,吾屯村从事热贡艺术的户数占全村总户数的98%,人均收入从5年前的5000余元增长到目前的3万余元。年都乎村从事热贡艺术的户数占全村总户数的70%以上,人均收入从5年前的3000余元增长到1.5万元。吾屯村和年都乎村已经成为闻名全省的文化脱贫、文化致富先进村。*参见《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评估报告》。村民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也在不断改变,形成了一种健康向上、积极乐观、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生活价值取向。保护区的民间艺人认为,非遗的保护传承不仅让他们掌握了一门技艺,而且满足了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之后,传承人传承文化的自觉意识更加明显。”*林继富:《“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文化身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11年第4期。保护区注重非遗保护传承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治安稳定齐抓共管,事实表明,越是非遗保护传承得好的村落,群众的思想境界越高,文化追求和生活水平就越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也越高。
原本整体性的文化传统由于申报项目的原因,被拆分成不同类别的项目,或者从原本整体性的传统中抽取某一部分进行申报,从而成为单独的非遗项目。比如第一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哈尼族四季生产调”,流传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元阳、绿春、金平、建水等县的哈尼族聚居区,包括引子、冬季、春季、夏季和秋季五个单元的内容。“哈尼族四季生产调”是哈尼族叙事长诗“哈巴”的一部分,但是“哈巴”没有被作为一种整体的文化实践来申报非遗项目,这样并不利于非遗整体性的保护,也不利于非遗意义的呈现。“土家族撒叶儿嗬”是清江流域土家族丧葬仪式的一部分,当地人称之为“跳丧”或“打丧鼓”,这种习俗主要发生在人去世之后到出丧之前的一段时间,尤其是在守灵的夜晚,死者生前的亲朋好友和乡亲邻里在亡灵前又唱又跳,陪伴亡人。然而,在申报非遗项目时,“土家族撒叶儿嗬”作为一种传统舞蹈抽离于丧葬仪式,摒弃其生活的源流和信仰的根基,显然分解了清江土家人关于生命观念的整体表达和系统认知,妨碍了对于土家族丧葬仪式的理解,以及“土家族撒叶儿嗬”舞蹈形式和文化意义的表现和阐释。
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生活传统是整体性的,也是多样性的。“《亚鲁王》在内容上是创始史诗、迁徙史诗和英雄史诗的某种融合,在形式上是东郎一人或几人在夜间守灵时唱诵,在功能上具有‘指路经’的作用,是当地苗族群众死后必有的仪式。吟唱《亚鲁王》就是为了引导亡灵去当去之地,于是,史诗的语词叙事文本,是嵌入仪式中的,其长度,就会受到仪式长度的规制。”*朝戈金:《“多长算是长”:论史诗的长度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15年第5期。因此,将原本具有整体文化谱系的非遗割裂开来研究,势必影响其内容的表达和意义的阐析。同时,将原本生活的丰富性、文化的多样性按照现行非遗的十大类别进行项目分类编排,也必然会出现一些项目削足适履,或者归类不当的问题。比如,传统美术与传统技艺、传统舞蹈与民俗等类别间的界线有时很难明确划分。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笔者认为不是主观所致,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生活文化所具有的综合性所致。也就是说,我国非遗的十大类别是否能够全面涵括民间社会的文化传统,十大类别之间的分界线是否明晰等,已然成为制约中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传承的问题。
有些非遗项目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而是具有多民族共享的特性,“非物质文化事象是可以被不同的人、人群、族群甚至是整个人类所共同享用。我们可以同唱一首歌,同跳一种舞,共同欢庆一个节日,共同习得和掌握同一种手工技艺,共同享有同样的对自然界的某种认识。”*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享性本真性与人类文化多样性发展》,《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此时非遗不仅带有民族的属性,而且拥有了浓郁的地方特征,成为民族认同、地方认同的传统。所以,这些非遗项目会存在多个民族的传承人。但是,在目前公布的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还没有出现生活在共享项目某一流传区域内的多个民族传承人的情况。比如,保安族老爷山花儿会、东乡族松鸣岩花儿会、宁夏回族山花儿、丹麻土族花儿会等,其代表性传承人都是本民族的,没有其他民族的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质就是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保护民族和地方的传统,这些传统是由当地人创造出来的,也是由当地人传承发展的,在地方作用下,生活在一起的多民族之间的传统文化区别并不显著,而某项传统文化或者非遗项目被多民族共享,并且被多民族传承,本质上就是文化多样性、非遗地方感的表现。
结语
中国少数民族非遗抢救保护、传承发展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把抢救保护非遗放在第一位,这是值得称道的,也是应当继续发扬的。
在保护发展的历程中,中国少数民族非遗无论是保护对象,还是保护方法,无论是理论建构,还是实践操作,之于世界各国的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均提供了宝贵经验,诸如整体意义上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生产性保护等等。这些构成了非遗保护的“中国经验”。
中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不是静态的,不是凝固的,而是将作为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作生活来看待,秉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实现少数民族非遗在当代中国的创造性转换和创新性发展,为改善当代中国少数民族生活状况,提高少数民族生活质量服务。
当然,从编制的中国非遗项目清单来看,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传承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意味着中国非遗的保护、传承与发展仍需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不懈的探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