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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雅典的贿赂现象及防治措施

2018-04-28崔明君山西师范大学山西临汾041000

文化学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议事会演说家城邦

崔明君(山西师范大学,山西 临汾 041000)

公元前5世纪,雅典民主发展至巅峰,公民集体成为城邦的主人,“轮番为治”成为基本的统治原则,创造出了在整个古代世界至高无上的民主政体,这一点也得到了当代学者们的认同,但雅典民主中也存在有违民主和法治原则的现象,贿赂就是其中一种。如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演说家德摩斯梯尼就说过:“在人们的记忆中,希腊城邦涌现出大量卖国、腐败和挥霍无度的政客……。”本文将从贿赂的概念、贿赂与雅典的政治斗争以及雅典人对贿赂的防范等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一现象。

一、贿赂的概念

古希腊,没有专指“贿赂”的词汇。雅典人通常使用“dōra”表示“贿赂”,但该词同时又有“礼物”之意。“礼物”还是“贿赂”,取决于语境。由“dōra”衍生出来的动词“dōrodokeō”(接受“礼物”或“贿赂”)、“dekazō”(“送礼”或“行贿”)以及名词“dōrodokia”(“礼物”或“贿赂”)都是无限接近当时“贿赂”语境的词汇。“礼物”和“贿赂”的界限在于行为带来的后果,只有收受礼物的行为“对民众和城邦产生了不利影响”[1],“礼物”才会变成“贿赂”。因此,贿赂就是给城邦带来危害的礼物。雅典演说家希佩里德斯认为,除非“礼物”危害到了城邦安全,否则就可以接受。

公元前480年,雅典、斯巴达等数十个希腊城邦在阿尔特米西乌姆抵抗波斯入侵,但斯巴达等城邦主张撤到科林斯地峡进行防御。根据希罗多德的记载,优卑亚人极力反对并送了30塔兰特给雅典将军地米斯托克利,请求他说服其他城邦,而地米斯托克利利用这笔钱成功收买了斯巴达统帅欧律比亚德和科林斯将军阿戴曼托斯。[2]优卑亚人用“礼物”说服了地米斯托克利,而后者则又用“礼物”说服了其他二人,但无论对优卑亚人还是对雅典人,“礼物”产生的后果都是积极的,因此希罗多德《历史》的中译本(商务版)将其译为“礼金”应该是合理的。

事实上,向政治家或使者们赠送“礼物”的动机很难证明,即便是在当代,“礼物”和“贿赂”的界限也很难区分。阿里斯托芬在《马蜂》中就列举了礼物的形式:“他们把腌鱼、葡萄酒、毯子、干酪、蜂蜜、芝麻糖、枕头、酒钟、小外套、花冠、项圈、酒杯以及一切足以健身致富的礼物都送给了那些家伙!”[3]美国古典学家约西亚·奥伯认为:“礼物和贿赂两者的相同之处就在于它们都赋予双方共同的义务,因此它们在功能上是相似的。”

二、贿赂与雅典的政治斗争

马其顿和波斯国王会邀请使者参与宫廷的特别宴会,并馈赠使者和缔结协定。根据普鲁塔克的记述,安塔基达斯受到波斯国王的赏识,波斯国王送给他一个浸满没药树枝的花环;而底比斯领袖佩洛皮达斯也同样曾收到过波斯国王赠送的厚重礼物。[4]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马其顿王国,根据德摩斯梯尼的说法,腓力二世曾试图在晚宴上向底比斯使者赠送战俘和珍贵的高脚杯,却遭到底比斯使者的拒绝。由此,我们可以认为,邀请使者参加宫廷晚宴并赠与他们礼物不仅是外交程序中的一部分,也是正常外交关系的标志。

起初,“礼物”并没有任何危害,但随着希腊城邦之间,希腊城邦与波斯、马其顿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礼物”就开始威胁城邦的安全。马其顿国王腓力二世为希腊使者提供食宿并馈赠大量礼物。雅典演说家德摩斯梯尼提醒雅典民众,马其顿国王的礼物实际上是为了让使者们欺骗本国民众,为敌人的利益服务。因此,这种“礼物”就可以认定为是“贿赂”。

除了“送礼”风俗外,“贿赂”现象也有制度原因,即雅典的官员缺乏制度性保障,这种保障既指薪酬,也指固定的任职年限。从梭伦到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各级官员没有任何薪酬,外交使者也如此。[5]但出使任务需要花费大量的钱财,因此接受“礼物”也是弥补出使成本的一种合法手段。同时,雅典的事务性官员有固定的任职年限,个别高级官职(例如将军和财政官)也有,但影响城邦政治决策的“领袖”却大部分都是缺乏制度性身份的所谓的“演说家”。演说家的地位缺乏制度性保障,他的影响力完全取决于公民大会的投票。在这种体制之下,雅典民众也默认了演说家们通过收受“礼物”来获取收入的做法,因为这也符合上文所述的风俗。人们可以通过向演说家们“送礼”,促使他们在公民大会上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建议,或者对敌人提出指控。

三、雅典人对贿赂行为的防范

当个人利益与城邦利益相悖时,收受“礼物”的行为就可能会危害到城邦,“礼物”就变成了不折不扣的“贿赂”。为了应对“贿赂”对城邦产生的危害,雅典人试图通过严厉惩罚来预防“贿赂”的发生。刑罚通常有两种:一是死刑,此法将会震慑想要效仿的后人;二是处以受贿钱财的十倍罚款,使受贿获利的人害怕承担罚款而不敢受贿。[6]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付清罚款,被罚者将会被褫夺公民权,以后不能进入任何圣所,也不能担任法官或者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雅典人对“贿赂”的防范始于法律定义的明确化。[7]雅典的法院曾经只是执行一般的社会规范,而不是制定出来的具体法典。指控大多是由个人发起,由原告提出是否进行公开诉讼,诉讼方式也由原告决定。[8]陪审员通过抽签选出,他们可能并不熟悉法律,只有当事人大声朗读出法律后,他们才能知晓相关法律。诉讼双方陈述后,陪审团立刻进行投票,其中没有任何法律作为依据。当时的雅典法律多半来源于城邦习俗、诗歌、流言,甚至过去的审判,而这些习俗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最初的“贿赂”法,以“如果有人被定罪为贿赂,他将被认为是非法”开始。到公元前5世纪末,反贿赂法从“如果有人受贿”变为“如果有人收受贿赂并危害民众”,类似的定义也出现于同一时期的其他反贿赂立法中。到公元前4世纪,雅典人更加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危害城邦”成为界定贿赂行为的核心要素,从而使法庭有了明确的判断依据,社会习俗开始让位于法律。

其次是司法权力的转移。最主要的变化就是战神山议事会的司法权转移给了五百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这一转移与客蒙审判有关。公元前463年,克蒙远征刻索尼苏斯半岛赶走了波斯人并击败萨索斯人的反抗,但他没有继续攻打马其顿,所以雅典民众指控他收了马其顿国王的贿金而拒绝进攻,但战神山议事会却将客蒙无罪释放,这使得指控者及其背后的支持者们颇感失望,他们再度怀疑客蒙很可能贿赂了法庭陪审员。随后,经过厄菲阿尔特的一连串改革,基本取消了战神山议事会的司法审判权,由五百人议事会、陪审法庭及公民大会取代。五百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成为雅典公民集体的代名词:议事会成员通过抽签从部落候选人中选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陪审法庭也通过抽签从各部落选出;审理案件时再抽签选出规模不等的法庭;公民大会更是雅典公民集体的直接体现。由此,城邦社会生活的规范权从贵族转移到了民众手里,包括对“贿赂”的界定。此后,官员不得不面对更大规模的审查和更有力的约束。

再次是问责制度的完善。公元前5世纪末,雅典出现了一种具有强制色彩的官员问责机制,即“审查”(euthyna),它对即将离任的各级官员进行强制性稽查。稽查的对象并不限于“贿赂”,任何有意愿的公民可以对公职人员就任何一项罪行发起指控。主持审查的人员(euthynoi)也受该制度的约束。此外,厄菲阿尔特改革之后,还设立了“审计员”(logistai)一职,主要检查公职人员(通常为经手过公款的人)的财务账目。这个职位的设立与提洛同盟将的贡金转移到雅典有关。到公元前448到425年,克里尼亚法令又规定任何雅典人或盟友“不能打贡金的主意”,否则将处以10 000德拉克马的罚金。在公元前5世纪中期,审查官只审查那些受到公开指控的官员,而审计员则按照公民大会的指令对公职人员的财政账目进行审计。公元前4世纪,“审查”与“审计”开始融合。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常规的财务监查无疑是对潜在“贿赂”行为的一种威慑。

四、结语

综上所述,雅典的“贿赂”行为与民主政体相始终。在雅典的民主时代,“贿赂”行为并未消失或变少,主要原因在于“贿赂”有着深厚的民俗基础,它与作为交往习俗的“礼物”很难区别开。在民主政体下,大量无薪酬官员的出现及城邦外交往来的增多,进一步促进了“贿赂”行为的发展,使其逐渐危害到了城邦的利益。雅典人开始从立法、司法、问责等各个层面上加强对“贿赂”的防范,但由于“贿赂”产生的土壤并未出现大的变化,“贿赂”现象仍旧持续存在并影响着雅典城邦的发展。这一历史现象充分说明,“贿赂”问题既和权力受监督程度有关,也和一个国家的习俗有关,单凭制度监督体系并不能完全根治政治中的“贿赂”恶习,改良习俗和文化土壤也是必要的措施。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309.

[2]希罗多德.历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8.

[3]阿里斯托芬.云.马蜂[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675-676.

[4]普鲁塔克.普鲁塔克英雄传(第14卷)[M].东京:国民文库刊行会,1930.2-3.

[5]R.K.辛克莱.古典时期雅典的民主与参与[M].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8.110.

[6]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54.

[7]J.奥博.雅典社会的大众与精英[M].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0.236.

[8]M.H.汉森.德摩斯梯尼时期的雅典民主[M].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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