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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约定“互不扶养”是否有效?

2018-04-27潘家永

金秋 2018年3期
关键词:公序良强制性照料

编辑同志:

我是位退休职工,5年前老伴因病去世。去年经好心人介绍,我与同是丧偶的老陈相识。经过半年多的了解,双方愿意结伴而过。在登记结婚前,老陈草拟了一份协议,让我签字。该份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婚后各自经济独立,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任何一方发生疾病皆由自己的子女负责照料”。我们双方签字后即领取了结婚证。请问,该份协议是否有效?

读者:郑如媛

郑如媛读者:

男女双方结婚时,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所有关系以及家务负担等事宜作出约定,但所作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份协议部分有效。

有关财产的约定有效。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你们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经济独立”,也就是实行分产制或AA制,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有关“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任何一方发生疾病皆由自己的子女负责照料”的约定无效。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之间具有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老人再婚无疑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老陈和你婚前约定的“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的内容,既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也与公序良俗相悖,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各自的子女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但这属于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与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关系并非同一层面,不能混为一谈。夫妻扶养的义务不能因为成年子女负有赡养义务而发生替代或缩减。因此,在你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哪一方生病或者出现经济困难,另一方都应当尽扶养义务,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病期间的照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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