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如何让视听资料成为有效证据
2018-04-27张兆利刘军民
文/张兆利 刘军民
时下,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假如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了纠纷,您知道怎样使用视听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案例一:经人介绍,同为丧偶的石阿姨与张某相识,同居期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日张某告诉石阿姨,自己的儿子因购买房屋急需用款。看到“丈夫”着急的样子,石阿姨当即通过银行转账8万元给张某,但未出具欠条。不久石、张二人因关系恶化而“分手”,前者在向张某索要当初借款时遭拒。为得到有效证据,石阿姨在“媒人”的陪同下找到张某,将借款的来龙去脉予以“回放”,并再次向其索要借款。谈话中,张某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以后手头宽裕了一定偿还。这些谈话过程,被石阿姨用录音笔完整记录了下来。事后,石阿姨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证人证言等材料相互印证,系有效证据,依法予以支持。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被告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的调解协议。
案例二:薛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初某借款6万元,约定借期半年,并出具了借条。谁料,该借条被初某不慎丢失。还款期届满后,初某多次催还欠款未果,只得打电话给薛某,在通话中让对方承认借款尚未归还的事实,并录了音。随后,初某持该电话录音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息。庭审当天,被告未出庭应诉。法院审理认为,录音证据中的通话对象是否为被告不能确定,借款何时发生,理由、用途等情况亦未提及,仅凭此无法证明双方有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也无法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的借款经过相互印证。最后法庭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说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0条同时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下列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可见,录音资料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是八种诉讼证据之一。在诉讼实践中,要使视听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出示的视听证据清晰完整,符合客观逻辑;二是视听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案例一中,在缺少借款协议(借据)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石阿姨提供了现场录音、证人证言、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根据上述规定,该录音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亦未就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案例二中,根据《若干规定》第2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仅凭瑕疵明显的电话录音为证据,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显然证据不足,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在诉讼实践中,要想使视听资料成为证据并非易事。具体操作上,还必须把握以下六点:一是采集视听证据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如果被录音人予以否认,则应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录制音频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对方在电信部门的实名登记号码。二是视听资料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过程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前后应当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拼接、剪辑或者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比如借款纠纷录音资料,应引导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金额、用途等来龙去脉,越具体、越准确越好。三是视听证据的取得方式应当合法。根据《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录像设备,由此形成的视听证据会因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不被采纳。四是视听资料内容必须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录像者必须不是在被威逼、胁迫的情况下进行录制的。任何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绑架、拘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因手段非法而无效。因此在录制前应理清思路,梳理出关键内容、节点和细节,做到语态友善、心态平和。五是视听资料应保留原始载体和备份。庭审中,如果对方对证据提出质疑,法庭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资料提供方出示原始记录。因此,当事人在对视听资料进行复制备份的同时,不要将原始记录删除,另外建议对录制的视听资料整理成书面材料备用。六是可以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有些视听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丢失或被破坏、篡改等,因而失去证明力。这时,可根据《若干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的规定,申请公证机构对录制过程进行公证,以确保视听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