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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内在逻辑、存在问题与建议

2018-04-26董玉峰杜崇东

海南金融 2018年3期
关键词:减贫作用机制存在问题

董玉峰 杜崇东

摘 要:农村普惠金融可从直接和间接两方面促进贫困减缓,既能够直接提升贫困群体的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又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非农就业机会,间接提高贫困农户收入水平。本文结合农村普惠金融减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完善普惠金融扶贫主体与风险保障机制,创新农村普惠金融扶贫方式和产品,积极引导正规与非正规金融有效联结,加强贫困农村教育信贷支持力度,健全农村普惠金融基础设施等措施,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减贫。

关键词:农村普惠金融;减贫;作用机制;存在问题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8.03.11

中图分类号: F83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8)03-0078-06

一、引言

世界各国至今仍然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贫困问题,减缓贫困的方法成为各国研究的重点。新时期我国贫困问题呈现出了诸多新趋势、新特征,传统的减贫方式渐显乏力。我国贫困人群绝大部分集中于农村,减贫事业的重点也就必然聚焦在农村。普惠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新动力,正逐渐取代传统的以财政为主的扶贫方式,成为当前农村减贫的主要手段。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决议,强调能有效、全方位、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欠发达地区、贫困群体提供平等的金融服务,主张增强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并注重实现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本文将着重探讨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内在逻辑、作用机制和存在问题,并提出一些推进我国农村贫困减缓的政策建议。

二、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内在逻辑

(一)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哲学理念

1.平等金融权利观

关于导致贫困原因的认识,大体经历了由物质资本贫乏到发展权利缺失的逐步反思过程,反贫困理念也由初期的物质给予渐变为赋予平等发展权利。普惠金融的减贫理念可以归结为“金融权利即一种人权”的思想。普惠金融减贫主张要赋予贫困者及弱势群体以平等的金融权利,让其有平等机会参与资源获取和使用,分享应有的经济成果,最终提高自身发展能力。所谓金融精准扶贫脱贫就要瞄准贫困主体,赋予其平等的金融发展权利和机会,通过利用现代金融科技手段,缓解信息不对称,适当放宽或降低现有金融门槛,拓宽金融服务边界,让穷人和弱势群体也能够获得金融资源,进而促进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提升,实现金融与人的发展的良性循环。只有精准到贫困者,才能从根本上找到致贫原因,进而制定扶贫脱贫之策。

2.公平与效率协调观

当前我国贫困问题的显著特征表现为贫富差距较大、相对贫困问题严重,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这涉及到公平与效率问题,某种程度上贫困的产生可以归结为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的结果。普惠金融理念认为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要在效率提升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公平本质上是权利的平等分配问题,但权利分配公平并不代表平均主义,它承认个人的自然禀赋差异,着重强调个人公平的发展权利和机会,普惠金融理念将金融权利视为公平发展的目标之一。普惠金融重视消除贫困和实现社会公平,但绝不是慈善和公益活动,也不是对“不患寡而患不均”传统思想的继承,而是尊重市场规律,倡导商业可持续性原则,通过市场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帮助贫困群体提升自身造血功能,并最终摆脱贫困陷阱。普惠金融并不否定市场化原则,在支持精准扶贫脱贫过程中,既要满足贫困群体需求,也要让金融服务提供者获取合理收益。

3.包容性发展观

包容性发展强调经济社会成果要惠及全部人群,普惠金融从字面来讲也可称为包容性金融,包容性是普惠金融的本质属性。一是普惠金融的服务目标的包容性,以被传统正规金融所排斥的小微企业、农户、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等为服务对象,支持这些被排斥群体摆脱贫困陷阱。二是普惠金融供给主体的包容性。普惠金融体系是一个容纳性很大的系统,满足监管要求、合法合规、风险可控、能够为贫困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供给者,都可以被纳入普惠金融体系当中,而且各供给主体之间没有主次之分,都应该享受平等的市场地位和政策扶持。三是普惠金服务方式的包容性。普惠金融是一个谱系概念,虽然贫困群体的金融需求首先是获得信贷支持,但也离不开支付、理财、保险等方面的基本金融服务,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普惠金融服务是金融精准扶贫脱贫的应有之意。

(二)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作用机制

农村普惠金融通过向贫困群体提供小额信贷、微型金融等普惠服务,增强其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提高直接参与金融活动的机会;能够为贫苦地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促进贫困者收入增加,具有较好地减贫作用。总体来讲,农村普惠金融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两个途径实现贫困减缓。

1.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直接作用机制

农村普惠金融强调利用数字技术,以此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和交易成本,将更多弱势群体纳入金融服务范围,直接为贫困群体提供储蓄、信贷、理财、保险、支付等金融服务。针对农户或贫穷者设计并提供恰当的金融产品,通过平滑消费、促进投资、积累资产、降低交易费用等方式,提高贫困农户的收入及自我发展能力,进而促使贫困减缓。储蓄和信贷两类普惠金融服务最为关键,储蓄可以保障贫困者的财产,增强其抵抗未来不确定性的能力,也可以使贫困者获得利息收入,提高其资产积累能力;提供普惠信贷服务,可以有效缓解贫困者面临的信贷排斥,提升获取信贷资源的机会,利用贷款资金可以购置新的生产要素,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进而提升增收能力。

2.農村普惠金融减贫的间接作用机制

农村普惠金融通过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增强农户自身发展能力,间接作用于贫困减缓。一方面,普惠金融通过技术、制度创新,支持农村经济增长,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本要素,改善农村企业资金短缺的窘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进而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遇,提高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就业率,增加贫困农户的可持续性收入,最终实现贫困减缓。另一方面,普惠金融主张提升贫困者的自我发展能力。通过加大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教育、技能培训等基础设施的资金支持,增强贫困群体的身体素质、文化素养、金融意识、信用观念,提高贫困者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提高获取高薪岗位的机会,从而促进贫困减缓。

三、农村普惠金融减贫存在问题

金融具有较强的商业属性,金融扶贫本身就是在践行普惠价值理念。农村金融精准扶贫在普惠性原则指导下,不再是传统扶贫模式的“大水漫灌”,而是强调扶贫对象的“瞄准滴灌”。农村普惠金融减贫以尊重市场化运行为前提,兼顾社会公平与商业可持续性,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村扶贫过程中获取适当利益,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产生。然而,在农村普惠金融减贫取得良好成效之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和问题。

(一)金融扶贫产品和服务工具欠丰富

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农业多以种养殖业为主,面临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除了存取款、支付等基本金融服务外,各金融机构主要以提供小额贷款为主,贫困农户的信贷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内,期限多在1年,金融扶贫产品单一,扶贫项目同质化,信贷投放过于集中,存在较高的隐性金融风险。随着农村减贫事业的不断发展,贫困农户出现了新特征,与农村经济新阶段、农业产业规模化相适应,资金需求呈现个性化、差异性趋势,原有的扶贫信贷额度、期限已不能适应新需求。金融扶贫机构偏好硬性资产抵押,但贫困农户恰恰缺乏财产抵押、担保品,而其软性信息又不易收集,造成农村金融扶贫的低收益、高风险,金融机构扶贫贷款投入动力不足、额度不高。另外,当前农村金融扶贫主要以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为主,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缺乏。

(二)农村金融扶贫制度性安排不完善

当前金融扶贫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参与,金融机构扶贫责任不明确,缺乏金融扶贫主体的制度性设计。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并不是市场自发行为,而是迫于政治压力考虑,表面上所有金融机构均参与了农村扶贫,但真正深入乡村基层、贫困农户的并不多见,长期可持续的良性市场扶贫机制尚未形成。普惠金融扶贫尊重农村金融机构的获利性需求,重视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但当前农村普遍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风险补偿和农业保险机制,如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范围有限,对贫困农户因疾病、残疾和死亡等导致的无法还贷情况,不给予放贷银行相应的损失补偿,影响了金融机构扶贫积极性。各金融机构在扶贫项目和对象选择上存在较强趋同性,都不愿支持效益较低的农林牧渔项目,多倾向于支持政府增信的建档立卡户,对其他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不高,贫困地区的农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在政府强制的硬性扶贫任务要求下,短期内金融机构能够参与农村扶贫,但在缺乏长期性的激励机制设计和绩效考核下,金融机构对信贷扶贫仍然保持谨慎态度,金融扶贫效果恐将难以持续。

(三)金融支持贫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够

我国城乡差距不仅体现在经济水平,也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供给上,这两面农村普遍落后于城市。“要想富,先修路”,交通、供水、供电、电信、垃圾处理等农村基础设施,是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影响着新农村建设和农户脱贫致富。农村地区居民分布广、居住散,基础设施建设线长、面广、投入多、收益少,投融资难度较大,面临着资金投入不足的困境,特别是边远地区的道路交通、居民住房、人畜饮水、网络通讯等需求旺盛与供给不足矛盾更为突出,这些不仅是农村扶贫的重点,也是贫困地区农户脱贫致富的紧迫要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典型的公益性、非竞争性项目,在农村普惠金融系统中,商业性金融机构一般参与积极性不高,要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提供资金支持,但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的分支机构较少,无法直接下沉到基层,扶贫公益性项目必须当地县级财政提供担保和利息补贴,但县域财政资金有限,无法有效撬动规模化信贷资源。

(四)金融扶贫的配套保障措施尚未完善

农村普惠金融扶贫关键是要保障金融扶贫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防范金融违约风险发生,对其提供的基础性金融服务能够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收益。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普遍较差,农村征信系统应用推广缓慢,农户信用信息档案不完善,部分农户信用意识淡薄,金融扶贫债权维护难度大,骗贷、逃贷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放贷信心。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两权”抵押交易流转体系建设滞后,缺少规范化的价值评估、登记和变更制度,造成抵押物处置困难,难以有效发挥担保清偿作用。农村信用中介体系不健全,涉农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政府财政的担保能力有限,商业性担保机构严重缺失。金融扶贫离不开财政支持,但农村财政扶貧资金政出多门,尚未完全整合,导致财政对金融资金的撬动作用不强。金融精准扶贫的税收优惠体系尚未建立,财税优惠政策措施较少,许多金融支持的产业项目得不到政策保障,“营改增”后的地方主体税种缺少,贫困地区财政收支不均衡,导致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不能有效增加,影响了金融扶贫持续推进。

(五)扶贫小额贷款功能发挥存在限制

扶贫小额贷款主要是帮助贫困户提升自身发展能力,但农村普遍缺少有效的脱贫产业,当地专业合作社、涉农龙头企业少,导致有脱贫意愿的农户无项目可做,想合作、入股而又“投资无门”。农村扶贫小额贷款政策宣传不到位,一些贫困户对相关政策不了解,甚至根本不知晓。多数贫苦农户思想观念保守,倾向于不负债,缺少脱贫致富的内在动力,即使获得贷款,也不知道如何把扶贫贷款与自身条件有效结合,将其转化为创业脱贫资金。部分贫困农户对扶贫小额贷款认识不足,将普惠信贷资金视同救济资金,没有认识到扶贫小额贷款的核心目标既是惠农更是助农脱贫,需要到期还本付息。

四、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政策建议

(一) 创新农村普惠金融扶贫方式和产品

一是实现普惠金融与产业扶贫精准对接。农村普惠金融与农业产业是互惠互利的共生体,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绝不是单纯的资金支持,而是把金融与农业产业结合起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增强农户增收能力,这样才能使金融减贫的效果具有可持续性。因此,要发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头作用,把贫困农户与获取金融支持结合起来,根据各地实际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创新扶贫信贷产品,推广“龙头企业+贫困户+信贷”、“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信贷”等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二是创新扶贫信贷产品。农户贫困原因具有多维性,要根据精准扶贫要求,瞄准贫困农户金融需求,有针对性地推出扶贫信贷产品,对有劳动能力、创业意愿,但无抵押、无担保的农户发放“信贷+财政”模式的财政担保和贴息的扶贫小额贷款,对带动农户脱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财政扶贫资金支持范围,并提高其信贷额度。三是研发扶贫保险产品。通过财政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发展针对贫困农村的特色农业保险、小额人身保险,研发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农户投保给予保费补贴。四是创新金融扶贫直接融资工具,发展支持金融扶贫的债券、票据、期货等业务。五是积极推行“金融+农村电商”扶贫。农村普惠金融扶贫机构要加强与当地电商企业的联系合作,推出扶贫电商信贷,优化农村电商支付结算服务,加大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的信贷支持,以打通农产品进城渠道。

(二) 完善普惠金融扶贫主体与风险保障机制

金融精准扶贫不仅要瞄准扶贫对象,也要明确专门的金融扶贫主体,当前我国着力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普惠金融体系,但并未明确农村普惠金融扶贫主体机构。从现有金融机构与农村紧密程度来看,农信社、农业银行和邮储银行在农村的网点较多,国家可明确将其作为农村普惠金融扶贫的主要商业银行,并给予更多地监管扶持、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和税收减免。对异地搬迁扶贫、生态保护扶贫、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需求,则由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完成。建立国家层面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以应对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和提供农户保证保险,同时指定几家国有保险公司履行农村扶贫保险责任,并由国家财政给予资金支持。可在财政部设立扶贫担保公司和风险补偿机构,由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职能,并与各级扶贫部门做好金融扶贫信息对接事宜,金融监管部门也要提高扶贫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三) 积极引导正规与非正规金融联结合作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具有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并存的现象,多年的扶贫经验证明,单靠正规金融不可能完全实现农村脱贫,应把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有效联结起来,共同推进农村贫困减缓。政府要加强顶层设计与制度安排,鼓励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微型金融机构,促进农村非正规金融规范化、阳光化,为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化提供法律援助。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鼓励能够促进正规与非正规金融联结的NGO金融中介发展,建立正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资金批发机制,积极探索“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农户”的金融联结模式。在审慎监管前提下,在贫困农村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互助业务。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法制化建设,打破原有的“打、压、堵”管制误区,采取“疏、引、鼓”的管理态度,为农户参与非正规金融组织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农户合法金融权益。

(四)加强贫困农村教育信贷支持力度

对贫困农户来说,提升其受教育水平和增强劳动技能培训,是减缓贫困的有效途径。加大对贫困家庭的教育投入,提升他们获取收入的能力,是减缓农户贫困程度、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可行性方案。由于致贫原因具有多维性,农户教育水平可以作为普惠金融精准扶贫的瞄准工具,应专门为农村贫困家庭提供财政贴息的教育信贷,减轻其教育费用压力,保证贫困农户的适龄子女不会因贫辍学。另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农村贫困发生的常见现象,加大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专项扶贫保险,提升农村医疗条件和环境,增强贫困农户身体素质,也是稳定农村扶贫脱贫效果的重要手段。

(五)健全农村普惠金融基础设施

一是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普惠金融扶贫的可持续性离不开农村经济的发展,但贫困的农村地区交通、电信、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非常落后,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普惠金融扶贫要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支持,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外部環境。二是加强农村扶贫信息化管理。要将精准识别的贫困户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库,搭建贫困农户借贷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扶贫机构的贫困农户信贷信息,实现动态管理与资源共享。三是推进贫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将贫困农户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完善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构建针对贫困农户的信用评价体系。持续推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的评定与建设,为普惠金融扶贫树立良好的信用环境。四是提高贫困农村金融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大力推广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通过数字技术精简中间交易环节,降低农村金融机构交易成本,提升利润空间。大力发展农村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改善贫困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缓解农村金融地理排斥。

(特约编辑:何志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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