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创新研究
2018-04-25孟俊涛
孟俊涛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深入发展,各类矛盾纠纷错综复杂,社会治理难度日益加大。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创新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矛盾纠纷化解存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程度低、不同化解方式缺乏有效衔接等问题。有必要从理念创新、公众参与、组织化表达、诉调对接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创新社会治理。
关键词:社会治理;创新;矛盾纠纷化解
矛盾纠纷化解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对于很多群众来说,遇到矛盾纠纷,司法途径往往不是最佳解决方式,而向党政机关寻求救济和帮助则是多数普通群众的首选。
一、矛盾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度低
实践中存在忽视公众和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倾向。面对新形势下日趋复杂多变的矛盾纠纷,政府难以从源头上排查、疏导、化解社会矛盾,导致一些原本能够发挥矛盾化解作用的社会组织力量不足、人员不专业、信息不流畅,人民群众参与矛盾化解的渠道不通畅。民众表达渠道越多样和畅通,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越广泛、程度越深入,社会治理成本就越低,效果就越好。如果政府与公民之间沟通不畅、互动不足,就不利于民意疏通和社会持久稳定。
(二)不同化解方式缺乏有效衔接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缺乏有效的互动和衔接。法院工作量太大,法官很难抽出时间进村和社区主持现场调解。人民调解机构力量薄弱,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人民调解工作普遍难以达到专业化、规范化要求。诉调对接机制面临如何对接的问题。不同调解方式基本上各自为战,没有形成无缝对接,导致很多矛盾纠纷重复调解,造成调解资源浪费。普通民间纠纷,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完全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任意一方反悔,都会导致调解协议不能履行到位。法院调解书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是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法院又不能主动介入、进行调解,因为那样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当事人只能根据《人民调解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审查、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如果能理顺各种调解机制,加强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的交流、对接和认可,一定能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执行率,又能大大节约诉讼资源、调解资源,还能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为当事人提供尽可能便利、快捷的调解服务。由此,矛盾纠纷的化解渠道会更加通畅。
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措施
(一)树立正确的矛盾纠纷化解理念
发展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应当、而且可以在发展中解决。稳定也是时刻处于发展变化中的,要在发展中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在社会稳定中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注重正面倡導,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广开言路、广纳民意,增强民众的政治认同感,让广大民众都有机会、有权利参与社会治理,引导矛盾纠纷各方自主化解矛盾,对政府的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活动都有机会、有权利发表意见和看法,增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强化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二)引导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1.推动公众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社会治理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矛盾纠纷化解要引入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排查矛盾纠纷隐患、化解矛盾纠纷,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是否引入了公众参与。人民内部矛盾要靠人民来解决。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尽量让群众少打官司、不打官司,提倡人民矛盾人民内部解决,从而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和实效性。对于涉及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有必要通过听证等方式引入公众参与、回应社会期待。选聘一些德高望重、口碑较好、处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通过群众代表,了解群众的看法和意见,采纳群众代表的合理意见,做到化解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完全公开。这对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活动的公信力、权威性不无裨益,必将有力促成矛盾纠纷的化解。
2. 构建组织化诉求表达机制
保障公民诉求表达权利,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矛盾纠纷的化解要靠疏而非堵。在传统矛盾纠纷化解中,公民个人的利益诉求呈高度分散状态。政府要应对各种繁琐的事务,同时面临来自上级的政治压力和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以个体表达为主的群众诉求具有明显的分散性,政府往往应接不暇,难以照顾到每个个体的诉求。而组织化的利益诉求表达有利于政府积极回应公众诉求。社会组织可以汇集公众分散的个体利益诉求,通过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和程序化的表达方式向政府集中反映同类利益诉求,并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展开与政府部门、矛盾纠纷当事各方的沟通协调,构筑政府与公民有效互动的平台。这种方式能够使个体利益的表达更加理性化,从而避免非理性的个体诉求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1. 实行法官“走下去”和人民调解员“请进来”的对接机制
一方面,要开展经常性的法官进社区活动,对于一些涉及相邻关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民事纠纷,直接到田间地头、街头巷尾、门庭院落组织调解,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赋予调解成果强制执行力。另一方面,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涉及矛盾纠纷的,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出庭参加司法调解,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乡邻关系、风俗习惯和人情世故的优势,有效促成纠纷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亲身参与司法调解,这本身就是对人民调解员最好的调解技能培训和法律知识教育,可以使人民调解员直观深入地了解、学习和掌握规范的调解程序和法律规定,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2.完善人民调解员管理制度
实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选聘熟悉社会治理事务的优秀律师作为兼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律师调解员规范化、专业化的调解活动促使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协商和谈判。建立人民调解员信息库,将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信息库管理。对信息入库的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统一培训、定期考核的管理模式。将人民调解员参加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交通费、误工费、餐饮费等费用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拨付。对于诉讼外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工作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矛盾无时无刻无处不在,社会治理创新永无止境。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既有偶然性又有必然性。只有强化矛盾纠纷风险意识,加强矛盾纠纷隐患排查预警,树立正确的矛盾纠纷化解理念,引入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提高依法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信仰,依法妥善处置矛盾纠纷,才能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