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隐私权入宪问题探究
2018-04-25刘晓涵
刘晓涵
摘 要:近年来,“隐私权”这一话题逐渐被人们广泛关注起来。长久以来的“私文化”影响根深蒂固,导致我国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不足,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事例愈发常见。随着隐私权观念深入人心,将其写入宪法的必要性也就显而易见。本文从隐私权的起源及内容入手,分析了隐私权特征,并运用具体案例引出公民隐私权入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呼吁我国宪法应该明确地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使公民的隐私权在被侵犯之时有法可依。
关键词:隐私权;宪法;特征;保障
一、 隐私权概述及其在宪法中的现状
随着隐私概念不断被社会所认可和保护,它也逐渐从一种单纯的观念形态转变成为了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即隐私权,它是为了保护隐私所设立的一种法律保障的力量。自1890年美国的两位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隐私权》的论文,隐私权作为权利概念逐渐被广泛认可。著名学者王利明对隐私权的定义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目前我国宪法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仅有间接规定,例如宪法第38条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和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这些条款并不能对所有的隐私权内容加以保护,一旦未涉及到上述条款的隐私权被侵犯时,就会造成无法可循的状况。因此,将公民隐私权写入宪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 公民隐私权的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
公民隐私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也就是人。这里的人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但是不包含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因为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但是现如今商业秘密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利益都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说不能被视为隐私权的保护范畴。
(二)私密性
私密性,从字面意义来看就是具有私人性和秘密性。隐私权的私密性特征是指隐私权可以由个人支配并且排除他人的干涉。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许许多多不希望被他人悉知和干涉的隐私,公民隐私权正是为了保护这种权利而设置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武器。公民隐私权的私密性决定了只要是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的个人私事,哪怕违背了道德,也可以不予公开。
(三)一定情况下的被限制性
公民的隐私权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在有些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发展的需要,公民的隐私权需要被附加一些限制性条件。例如“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虽然隐私权应该对公民的财产情况予以保护,但是官员的财产公开有利于保障我国政府部门的清正廉洁,提升政府的形象,打击贪污受贿等不良现象。在类似于这种情况下,公民的隐私权需要为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让步。
(四)不危害公共利益性
公民的隐私权是有限度的,那么这个限度就是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比如说,自然人做了违法之事,却将其视为自己的隐私,那么这种做法是不能被隐私权所保护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需要不涉及危害公共利益性,那么也就是说保护隐私权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当然,也不是说所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个人之事都需要公诸于众,如果一个人乐于助人却不愿意宣扬自己,那么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受到隐私权保护的。
(五)可支配性
公民隐私权的可支配性是指权利主体有权利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处分自己的隐私权。权利主体既可以将原来不希望被人悉知的个人秘密、不愿被他人干涉的个人事项公诸于众,也可以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生活,甚至可以完全放弃自己的隐私权的享有,只要该种行为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即可。
(六)非完全物质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隐私权所保护的范畴已经更多的存在于人们的精神领域而非物质领域。人们的思想,言论,个人的信息等都属于精神层次的隐私范畴。一旦这些精神层次的隐私权被侵害,不仅会给权利主体的心理造成打击,严重时更会损害其财产性权利。
三、公民隐私权保护缺失——以“个人信息泄露”和“人肉搜索”为例
目前,我国宪法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十分局限,这一情况导致了大量的“个人信息泄露”和“人肉搜索”案例的发生。本文分别列举了这一侵犯公民以私权的不法行为及不良后果,并且呼吁宪法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免造成更加深刻的不良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无法保障。
(一)“个人信息泄露”之“小米用户”事件
5月13日晚间,有爆料称小米论坛用户数据库疑似泄露,涉及用户约800万。经乌云漏洞报告平台证实,小米数据库已在网上公开传播下载,与小米官方数据吻合。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小米手机用户孟卓立即下载上述数据库进行比对。“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我以前删除过的短信,竟然都在小米云里面。”据安全专家分析,小米论坛官方数据库泄露,涉及800万使用小米手机、MIUI系统等小米产品的用户。泄露数据带有大量用户资料,可被用来访问小米云服务并获取更多的私密信息。甚至可通过同步获得通讯录、短信、照片、定位、锁定手机及删除信息等。360安全专家安扬说:“从网络流传的小米数据库判断,数据库中的密码数据使用了保护措施,黑客还原明文密码的概率约为70%—80%,简单密码容易被破解。此外,疑似小米的泄露数据还帶有用户资料,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这一事件也能够说明我国目前对公民隐私权和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保护机制并不完善。
(二)“人肉搜索”之“最美清洁工”事件
2008年4月23日,一位在北京车展现场做清洁工的红衣女孩被人偷拍,拖地、擦洗展台、抛光轮胎,红衣女孩十几张工作照被发布在网上,从此“最美清洁工”迅速走红网络,一发不可收拾。由于人肉搜索的力量,很快,这个女孩的一切资料都被暴露在世人面前:于某,北京现代音乐学院学生,家境贫困,在电影中客串过演员等。“人肉引擎”让这个普普通通的清洁工女孩迅速走红的同时,也让她的生活变得不平静,她开始呼吁大家能过放过她。这一案例足以说明“人肉搜索”从一定程度而言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然而我国宪法对其保护不足,使这种情况并不能很好的得到法律的保护,寻求法律救济。
四、 隐私权写入宪法的必要性探究
(一) 为部门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提供理论依据
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在我国现阶段,并不是没有部门法对隐私权加以保障,而是保障力不足,缺乏宪法性指导。诸如《刑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都有着对隐私权加以保护的相关条款。然而,无论是哪一个部门法,都从未将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明确规范。因此,将公民隐私权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就显得十分必要。只有宪法明确保障这一权利,才会更有效地指导各部门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从而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
(二) 平衡公民隐私权和国家公权力的冲突
现阶段,公民隐私权受侵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来自于其他公民或组织的邪恶力量,二是来自于公权力的不法侵犯。公权力在我国处于强势地位,相比较而言公民的个人力量显得尤为薄弱,在这种情况下,个体是无法很好地对抗国家公权力的侵扰的。诸如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國家公权力会使用一些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手段,例如监听、监视技术的不法使用等。目前,各部门法是无法有效平衡公民隐私权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冲突的,那么就需要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来发挥限制公权力的作用,从而明确保障公民隐私权,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国家权力。从这个意义而言,将保护公民隐私权写入宪法对于限制公权力是十分必要的。
(三) 适应隐私权国际保护趋势的需要
在国际社会,隐私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广泛关注。对隐私权保护已经成为了国际法所确立的一项任务。从《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等文件中可以看出,公民隐私权逐渐成为了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确认的基本人权。我国作为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和经济强国,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底蕴,理应顺应国际社会对隐私权的保护趋势,对隐私权的保护承担国际社会的责任。除此之外,我国还是《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起草国家以及最早批准此宣言的国家,理应对其内容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五、 隐私权写入宪法的可行性探究
(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修正案于2004年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这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立法活动为公民隐私权入宪提供了法律基础。而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它是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人权的一部分。宪法对人权予以明文保护则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那么将公民隐私权纳入宪法保护范畴也是大势所趋。
(二)域外隐私权立法先例为指引
世界上其他国宪法已有隐私权明确保障的立法先例。很多国家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例如土耳其1982年宪法第 20 条、1983 年荷兰宪法第 10 条、1992 年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第26 条等有关规定。在美国 ,联邦宪法虽然没有关于隐私权的明确规定,但其可以依靠大法官的司法解释能力并借助于具体的案例来实现。可以说,这些国家宪法对隐私权的明文规定为我国隐私权入宪提供了指引力量。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隐私权入宪提供了经济基础
隐私权这一观念的最初起源就得益于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国民经济水平持续增长,这一现状促进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的丰富发展,使我国公民对人格权和隐私权的保障观念要求逐渐提高,愈来愈多的公民开始注重对隐私权的维护。所以说,物质决定意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隐私权入宪提供了强大的经济基础。
综上所述,隐私权入宪在我国理应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利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寻求用法律的武器来对抗隐私权的不法侵犯,这一现状要求我国尽快将隐私权的保护写入宪法,为公民提供更强大的法律保障,从而构建更加和谐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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