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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2018-04-25梅谈

山东青年 2017年12期

梅谈

摘 要:我国宪法的原文没有直接规定违宪审查制度,但是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拥有宪法的监督权,这是一种不完全的违宪审查机制,本文通过从世界上三种违宪审查制度和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分析得出,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委员会)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

一、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缺陷

在当代的中国,我国宪法规定的很多宪法性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出现了很多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的事件,更为严重的是,在审判过程中,通过一般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究其缘由,我国没有建立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制度。例如齐玉苓案,被告人侵害了原告的受教育权,该权利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性权利,但最终法院在受理,管辖、运用法律上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从历史上看,自从“五四”宪法实施以来,我国几乎没有发生一起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事件,也没有因为违宪撤销过某一部法律。这不代表它不存在缺陷,具体来说,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如下的缺陷,第一,缺乏专门性的违宪审查机关,现行的是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来进行的违宪审查,这两个机关的事务 比较繁多,对违宪审查的事情的关注不是很重视,所以需要一个专门性的违宪审查机关来及时的纠正违宪审查行为。第二,缺乏违宪审查的程序。立法规定的比较粗糙。第三,违宪审查的核心内容缺失,对全国人大的制定基本法律违宪的可能性不能绝对的排除,对基本法律违宪是否审查,一定程度上恰恰是我国为违宪审查的核心。但在目前,只能自查,自查的效果不是很理想。第四,违宪审查的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来自国家机关侵犯外,还受到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侵害,他们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五,违宪制裁的措施不力,无论来说“不批准”或者“撤销”,或者“罢免”。并不是一种专门的违宪审查制裁措施。对违宪者的制裁作用很小,没有终身负责,降低了违宪审查的权威。

二、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

首先,介绍立法机关审查制这种违宪审查制度,以英国为典型,该制度主要体现的立法理念是“议会主权原则”,该制度起源于英国,然后逐渐发展很多的国家,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议会的权力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议会制定的法能够通过行政机关来执行,司法机关无权审查。议会的法律地位决定它有权解释和监督宪法的实施,议会可以通过修改和废除自己的法律来保障法律的合宪性,还可以通过监督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职权来保障他们的行为合宪性。但是,我国不应该适用英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理由为:第一,我国不是议会主权的国家,议会不是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虽说我国的全国人大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但是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会时间有限,不能做到随时的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出现了为违宪的问题,全国人大不能像英国的议会一样随时撤销和废除不合宪法的法律和行为。此时,部分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取代全国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和解释宪法 ,但是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和废除违宪的法律和行为。而且全人大常委会不拥有很多全国人大的权利,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取代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很多的地位,所以我国的立法机关和以英国为首的立法机关审查违宪的国家的立法机关有着本质的不同。

其次,以美国为首的普通司法机关审查制度。该体制起源于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孙案”,该著名案件确立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该制度的内容为司法机关拥有违宪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美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美国的联邦宪法,如果国会的法律或者是美国联邦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美国的宪法,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有权撤销或者废止国会制定的法律,或者是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机关的不符合宪法的行为。美国的法律赋予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审查过会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本文认为美国的制度不适合中国,理由为;第一,中国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不能像美国一样三种权利相互独立,相互制约。而中国则是由人大产生的,并且由人大主导和选举产生司法 、检查、行政等权利制约的机制,和美国的政体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二,我国的法官素质跟美国的对比有着很大的差别。美国的最高法院法官是资格较老、经验较丰富的法官,他们有着丰厚的收入,终身任职。这些法官的人财物都和美国的行政机关或者国会相独立。所以美国的法官可以凭着自己的内心确信进行判案 。而中国的法官往往水平较低,影响中国法官判案最为重要的因素是行政机关领导和党员干部的干涉,司法不独立,法官判案受到的领导干预比较严重,不可能做到不受干涉判案,第三,中国的检察机关的权利过于强大,公检法三家有绩效的压力,法院为了绩效奖金可能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互妥协,然后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将是变的不可能实现。

第三种,专门机关审查制度,所谓的“专门机关”,是指在立法机关或者普通司法机关之外另外设立一个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奥地利首先设立“宪法法院”,已经被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另一种是少数国家采用的“宪法委员会”,以法国为例。首先,宪法法院是具有司法性和政治性的特点,拥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其法官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相当的政治素养和从政经验,所以,宪法法院的法官的裁决有较高的权威性。目前,世界上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越来越多。另一种是宪法委员会,被人们称为“专门政治机关审查制”。

三、专门机关的违宪审查机制符合我国的国情

专门机关的违宪审查机制,又名“凯尔森”模式,最早是由奥地利首创,具体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建立以德国为主宪法法院制度和以法国为首的宪法委员会制度。专门机关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首先,反映了违宪审查机制的专门化趋势,把宪法的争议从一般的案件争议中分离出来,交给专门的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来处理,并且,处理这些案件的法官,律师都是经过专门训练的,拥有丰富的宪法的处理案件的知识经验,满足了案件处理的素质要求,这样更加有利于处理好宪法性的案件,更好的解决纠纷。其次,体现了违宪审查的政治性和司法性相结合。政治性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保障了公民的人权,发生了政治影响。其司法性体现在,违宪审查最终促使法院做出一个符合法律需要的判决,并且通过这个判决使得宪法的争议得到很好的解决。而立法机关的解决只是解决争议,并没有司法判决的性质,而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机制, 回避了对政治性的问题,只是体现了法律性。而专门机关的审查制度恰恰解决了这个问题。法国和德国往往解决宪法性的争议更好的体现专门机关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司法性和政治性的特點。最后,专门机关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审查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审查方式比较单一,而专门机关审查方式上多种多样,主要有具体审查与抽象审查,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等等,审查方式上全面,合理能够适应不同国家的不同需要。到底专门机关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宪法委员会适应中国还是宪法法院适应中国?本文认为,我国采用宪法委员会更加有利于与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相衔接,并在采用宪法委员会的同时,吸收宪法法院的合理因素。具体的做法是;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把最高权利机关的宪法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 违宪监督相结合起来,实行以宪法委员会为专门机构审查为主的机制。理由:专门机构的违宪审查机制与我国的传统的政治体制相衔接,第二可以在坚持人们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实行专门机构的违宪审查制度,不会削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1]汪太贤.中国宪法学 法律出版[M] 2009(8)180-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