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维权
2018-04-25
1. 男女双方各自经营生意,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问:壮壮和芸芸结婚后各自在开发区经营一家冷饮店,他们都从同一个供应商批发原料,有时各自进货有时共同进货,供货商在结账时因为欠条不同发生了一些问题。请问: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仗义女性如何用民法 “好人条款”维护自身权益?
问:陈大姐退休后爱打抱不平。一次在附近菜市场,遇到顾客张某殴打菜贩李四姐,陈大姐上前去阻止,结果自己却被张某打伤。张某无职业。请问:见义勇为者被人打伤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民法总则》第183条的俗称“好人条款”,具体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 侵害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中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是否还能获得保护吗?
问:素素在下班路上被人抢劫并导致重伤,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请问: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是否还能获得保护?
答:《民法总则》第187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所确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犯罪分子同时也是民事侵权人的,其财产应首先保障其应向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国家不与老百姓争此利益。
4. 行为人私刻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进行合同诈骗情形下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问:王雪原来是一家报社广告部的业务人员,半年前离开报社后私刻公章通过合同诈骗的方式骗取原来的客户近十万元。请问:报社是否该为王雪的行为承担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5.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维修義务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
问:表姐小米多次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小区单元门、过道路灯等被损坏,顶楼房屋漏水等问题,要求维修,但物业服务企业知晓后拒不维修或者维修不合格。请问:业主是否可以以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维修义务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
答:若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义务时,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酌情减少物业费。
6.姐姐将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弟弟,对肇事后果是否应承担责任?
问:卓亚在外企上班,忘带了办公室的钥匙,就让正考驾照的弟弟回家去取,后发生肇事。请问:将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车主对肇事后果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导致受害人受伤住院,但没有造成其残疾或死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医疗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车辆所有人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执照仍将车辆交付给他使用的,具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7. 名义车主与驾驶人的行为间接结合而致同一损害后果的,如何承担责任?
问:秀秀出借身份证给无驾驶证的同学小刚办理机动车登记,小刚购车不满一天即发生交通事故。请问:出借身份证给无驾驶证的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行为间接导致其他违法后果的,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出借身份证给无驾驶证的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一定过错。但该行为只为驾车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并不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后果。分别实施的两个行为属于间接结合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点评:蕾蕾
责编/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