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散按照终止劳动合同支付 经济补偿金对吗
2018-04-24
当代工人 2018年4期
个案急呈
申请人罗某于2005年到用人单位工作,该单位于2016年10月解散。单位通知职工领取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时,罗某提出本人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从2005年起算。单位则认为应当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时开始计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罗某申请了劳动仲裁。
申诉人
我在这个单位辛辛苦苦干了10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吧!计算这个经济补偿,其实就是差了3年的时间,公司有点儿不讲情面。这个钱我觉得自己要得理直气壮。
被诉人
申诉人怎么能这么说呢?我们现在不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不得不终止了,因为单位要解散了!
仲裁庭
申诉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關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从上述规定看出,用人单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而不是解除,支付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