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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探析

2018-04-23胡青青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公正效率

摘要:2018年10月26日,速裁程序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速裁程序的设置旨在通过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保障被告人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增加速裁程序,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司法机关多年来的经验总结。刑事速裁程序具有用时短、流程快、兼顾公正与效率等优势。本文以新修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速裁程序的规定为前提,来探讨分析此程序。

关键词:速裁程序;用时短;公正;效率

一、速裁程序适用于简单案件

新修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轻微、简单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这里将轻微案件的标准限定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呼应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而简单案件则可以理解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此类案件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往往均无争议,司法机关处理难度较小,因而被视为“简单案件”。刑诉法对于轻微、简单案件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遵循“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原则进行分流处理,以追求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另外,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包括: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協议的;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二、速裁程序用时短、流程快

根据新修刑诉法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期限的限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另外,在审理期限上也进一步缩短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用时短、流程快。笔者通过以下三个案例对此进行说明。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因偷盗一部价值人民币2239元的手机被移送审查起诉。鉴于刘某同意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金牛区检察院建议金牛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法院采纳了这一建议,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到法院宣判,历时仅8天。法庭“当天送达,当天开庭”,庭审中,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未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从开庭到闭庭只用了6分钟。2018年10月30日上午,黑龙江北安市人民法院在1号法庭就被告人杨某、王某某、杨某某和王某4起危险驾驶案件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整个庭审时间为20分钟。据江苏泰州高港区检察院消息,2018年10月30日,该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承办人仅用了5天时间、3个工作日就将案件办结。该案也系增加速裁程序的规定后首次适用速裁程序的公诉案件。

三、速裁程序兼顾公正与效率

根据新增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规定,除了几种例外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速裁程序突破了原有的诉讼制度设计,在普通、简易程序的案件审判模式之外。根据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送达期限不受限、审限最长15日、当庭宣判等规定,相比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而言,其制度设计明显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使得普通程序向正当化、法治化、复杂化方向推进,庭审实质化带来的“繁者更繁”必然要求“简者更简”,对轻微、简单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有利于将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之中。另一方面,迅速审判被视为被告人权利的组成部分,同时它又涉及到国家迅速惩治犯罪的利益,在这种理解之下,诉讼效率问题成为正当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的交叉地带。“提高诉讼效率”本身为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另一方面,又需要防止“简化的要求达到极限可能会威胁个人自由和强化对个人压制”,进而损害司法公正。在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以及在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采用速裁程序。由于速裁程序过于简单,而被告人的辩护权应被充分保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严格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而且,速裁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也应严格考核,充分监督,谨防速裁轻判掩盖案件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等情形的发生。速裁程序既要着眼提高审判效率,又要立足追求判决公正,将速裁程序对刑事审判的立法目的真正落到实处。

四、速裁程序有助于审与判的统一

根据新修的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速裁程序虽然简单,但并此程序并没有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这是基于对被告人辩护权的考虑,也是对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此外,当庭宣判,可以基本保证法官的心证形成于法庭,裁判理由产生于法庭,有助于审与判的统一,也有助于减少法外因素影响裁判结果的可能性,保障律师辩护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魏聪.浅论刑事速裁程序[J].法制与经济,2018(11).

[2]孔令勇.刑事速裁程序“双重构造”的理论反思[J].湖北社会科学,2018(8).

作者简介:

胡青青,女,汉族,贵州平坝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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