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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及人身保护令

2018-04-23高四双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概述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它不但导致家庭不稳定,而且增加社会不安定系数,妇女在家庭暴力中受到伤害最为广泛。我国今年以立法形式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人身保护令成为许多国家反家暴立法的重要制度, 在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暴力相关主体人身和财产权益, 使他们得到长久有效保护。

关键词:家庭暴力;认识保护令;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 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 组成的共同生 活体。暴力是指通过武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以及精 神等的行为。由于各国传统文化和习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的不同,对家 庭暴力的界定以及它的主要表 现形式也有所区别。我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中的第一条提到: “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 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构成虐待” 。这是我国早期 立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但是, 这一概念并不完整。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庭 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完善:“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限制人生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 吓等方式实 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一)人身保护令概念

人身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 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度的正常进行 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即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向法 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并且由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禁止施暴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但是由于具有其隐蔽性等特点, 这一普遍性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一般而言,对于家暴受害者来说,依靠的是社会救助以及法律救济。但是,当今社会的救济在反家庭暴力中力量非常不足,并且没有形成相应的体系,如果仅仅发挥社会的道德,没有强制约束力,那么对受害者的救济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另外,在以往的法律救济方面,尽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通过申请人身损害赔偿、以及提起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 但是这些救济途径往往都是事后的救济。通过司法实 践可以看出,传统的司法救济途径相对发展的社会问题存在其滞 后性,家暴受害者通常是在遭受了较 严重的伤害后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防止家庭暴力,目的就在于保护受害人免受人身、精神伤害。因此人身保护令在反家暴中对于事前的预防、事中的及时制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反家庭暴力法保护主体

家庭暴力从主体上划分为:婚姻 暴力;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对妇女的暴力;对老人的暴力;对儿童的暴力等。通过审判实践可以发现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妇女是家庭暴力受伤害最广泛的群体。除了对老人儿童给予的特殊保护外,法律保护的主体更偏向于妇女,这是由 于女性是社会群体的弱者,中国五 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思想观念,“夫为妻纲”、“男尊女卑” 夫权统治贯穿中国历史千年,其塑造的中国妇女都是处于比较弱者的地位,延伸至现代社会的“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性别歧视无一不贯穿 着整个 历史长河,虽然我国乃至 整个世界都在强 调男女平等,但现实生活中 男女并不尽然平等。封建思想及其文化残余导致 男性与女性 的差别待 遇,也导致女性对男性和家 庭的依赖,许多妇女自 身没有完全 树立 自立意识,一味的依赖导致 在 家庭中逐渐丧 失自主权与支配权。为了平衡这一差距,我国现行反 家庭暴力法更加注重保护女性权益。

二、我国人身保护令的司法适用现状

2008年8月6日,江西省 无锡市崇安区 人民法院在陈 某诉徐 某的离婚纠 纷案件中作出了 人身保护裁定。裁定内容为 裁定作出后的三个月内,徐某不得再对 陈某有任 何的暴力行为。该 裁定作出后,徐某没有再对陈 某实施过暴力。这是我国在反对 家庭暴力范 畴内做 出的第一个 人身 保护裁定。该保护令将人身 安全司法 保护延 伸至家庭内 部以及案件开庭 审理前,通过对施暴 者禁止施暴行为从而对家 庭暴力受 害者起 到人身安全保护作用。另一备受 关注的案件 是李阳 离婚案,2013年2月3日,北京 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李阳 和李金 离婚案作出判决,并作出了禁 止李阳殴打、威胁李 金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纵观该案件,不仅仅是因为 李阳是疯狂 英语的创始人,也在于该案件过程中人身 保护令 的适用,在该案件中,对李阳发出的禁 止令在保护李金的 合法权益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这样的案例存在,但在实践中,适用上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如申 请难、认定 难以及执 行难等问题。

(一)我国人身保护令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申请率低。虽然人身 保护令已受到当今 社会的广 泛关注,但在实践中却出现申 请的当事人较少的情况。受传统 思想影响,一方面,大多数妇女认为男性是一个家庭 的顶梁柱,且认为家 庭暴力属于家 庭内部纠纷不愿外人插手,这一思想 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纵 容了施暴 者的暴 力行为,受害者 可能会再次 面 临受伤害。另一方面,她们不愿意 家庭破 裂、子女受到影响,所以选择忍受不愿申 请人身保护令。

2、取证难。在实践 中发现许 多受害人没有办法 提供证 据证明 其自身遭受了家庭 暴力或者正 面临 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家庭暴力是施 暴者對受害者长期的暴力行为,因此在 证据的取得 上存在较大困难。

3、配套机制缺 失。人身保护令虽 然在防 治家庭暴力 中起 着很大的作用,但是要想发挥 其较有效的作用,必须制定与其配 套的机制。2010年我国 广 东省开始关 于“人身安全保护 裁定”的试 点,四年后,许多接 受试 点的法院表示效 果不佳,原因就 在于其他机构和部门没有相关 的机制 和规定来对家暴受害者提供 及时有效 的救助。并且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人身保护令 签发后的监 督 执行做出 相应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王晓雪.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人生保护令制度的完善[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4).

[2] 徐伟.反家暴中国发出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J].法制日报,2008(8).

作者简介:

高四双(1991-),男,汉族,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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