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建议
2018-04-23刘丹江
摘 要: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初衷是为了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服务人民大众,推进司法改革。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很多问题,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强制适用;调解;程序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04-01
作者简介:刘丹江(1989-),女,汉族,湖北襄阳人,湘潭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具有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小,强制适用、一审终审、更简便快捷、更侧重于调解等特征。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服务人民大众,推进司法改革。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适用率低;适用案件类型集中,但主要受益主体并非预期的普通民众;诉讼标的额标准单一、不明确;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本文将针对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完善自身制度设计,提高小额诉讼适用率
(一)加大小额诉讼制度宣传讲解,让民众认识到小额诉讼程序便民利民的优势,例如,立案时由专员向当事人讲解小额诉讼的便利之处,释明风险,告知适用该程序的相关事项,提高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途径。第一,跟进调解书的履行兑现情况,敦促履行,为受害人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实行裁判异议制度,即,如果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违反法律规定)成立,则法院应按照普通的诉讼程序“续审”①,同时,由于裁判异议制度在是原审法院内适用的,因此应当原审法官之外的其他法官或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强制适用
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包括受理案件的类型,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受理案件的类型可以采用正面列举加反面列举相结合的方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当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并设置农村、城镇两个不同的标准。同时,符合小额诉讼适用范围内,一律应当强制适用,不以当事人的异议为转移,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只要不是绝对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一律不予采纳。
三、限制适用主体,限制起诉次数
对涉及服务合同、供水、电、气、热力等合同的案件谨慎适用,以防小额程序沦为大机构的讨债工具。应当对这些种类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小额诉讼请求的起诉次数进行限定,以免影响到人民群众更好的去享受小额诉讼的权利。可参考日本关于小额诉讼之规定,将其限制在十次以内。
四、让“调解”贯穿工作始终
在送达时适当进行劝说和调解工作,能在送达时解决纠纷的,绝不拖到审理阶段;案件审理中不仅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还要及时了解并尽量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让双方的矛盾得到实质性解决;案件审结后法官还会进行回访,进一步拉近双方的关系。②
五、配套措施的完善
(一)精选法官成立小额诉讼专门审理小组或小额速裁庭,并设置符合小额诉讼特点的考评机制
为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应当将小额诉讼案件分离出来,针对小额诉讼的特点建立专门、独立的管理和考评机制;同时,在结案考核方面,不能简单地按照案件数统计工作量,应当在综合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序等多种因素的情况下,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结案数量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折算。
(二)统一起诉书、裁判文书格式
依据小额诉讼案件的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起诉表格,当事人需要进行小额诉讼时,可以直接填写相应的表格,为当事人起诉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统一裁判文书格式,可以制作填充式裁判文书,裁判文书不必有“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审理经过”等,只需记载主文部分。判决理由由法官当庭释明。
(三)简化小额诉讼适用程序
通过加强小额诉讼程序的告知与释明,引导当事人提前做好准备,提高庭审效率,建立高效、便捷、亲和、全面的小额诉讼服务机制。法官可以做庭前事实调查,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承认的事实,开庭时法院不必再追问,这样既可以提高庭审效率,又保持了庭审的严谨,让当事人都感受到庭审的规范和公正。
(四)完善执行程序
第一,案件审结时,由法官组织进行当庭执行。第二,法院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允许被告分期或者延期给付,被告提前履行的,可以相应的减少给付金额,延迟履行或不履行的,可以增加其给付金额,以促使被告及时履行。第三,设置专门的小额诉讼执行小组。第四,建立执行信用记录机制,对不及时履行,拒绝履行的当事人,进行全国联网的信用登记,以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提高执行效率。
(五)加强中院对基层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的检查监督
中院审管办可以对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的庭审、文书、卷宗等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指正。
[ 注 释 ]
①廖中洪.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比较研究——兼評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规[J].现代法学,2012,34(5):159.
②赵大为,宋慧林.“小额诉讼”的淮安经验[N].淮安日报,2016-11-29.
[ 参 考 文 献 ]
[1]廖中洪.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比较研究——兼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规[J].现代法学,2012,34(5).
[2]赵大为,宋慧林.“小额诉讼”的淮安经验[N].淮安日报,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