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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审视

2018-04-23李亦盛

法制博览 2018年3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量刑

摘 要:在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就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也被赋予了较大的期望。由于犯罪种类的增加及犯罪轻刑化趋势的出现,改变纠纷解决手段是目前倍受推崇的方式之一。本文将从制度的前提审视入手,对相关问题作出探究。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75-01

作者简介:李亦盛(1993-),男,汉族,江苏无锡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一、制度的展开前提:明确认罪认罚的具体内涵

“认罪”,一般是指被追诉人承认被指控犯罪事实的全部或部分。①由于认罪和一般的损害补救行为相比具有滞后性,大多数的认罪行为都是发生在法益受损之后,这就注定了该行为和犯罪构成要件并没有必然的关联性。从这一点我们可以发现,认罪与否并不直接和被追诉主体的主动性挂钩,在主动归罪方面和被动归罪方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必须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作出,不能由辩护律师等代为作出。之所以强调认罪行为对程序的启动作用,在于其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两造主体之间利益上的矛盾,削减了法庭辩论的冲突,有利于明确争议的焦点。

“认罚”可以理解为认罪的衍生概念,先要有对具体犯罪行为的承认,才会有对该行为可能导致刑罚的认同。所以说,“认罚”在形式上它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或处理。②这里的重点在罚字上,不仅包括可能判处的主刑、附加刑,也可能判处因认罪认罚而导致的诉讼终结后仍需追究的其它法律责任如税款、滞纳金等行政处罚。但基于综合考量,“认罚”所要考虑的问题还是在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量刑并未达到其预期标准的情况下能否从宽处理。根据我国的司法经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向来都是一种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或者有“悔罪”表现的,法院通常都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相反,被告人是否认可检察机关所建议的刑事处罚,这并不影响其认罪态度的性质。被告人即便对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持有异议,这也属于其正常行使辩护权的表现方式。

二、制度的适用前提:明确认罪认罚的案件范围

由于现行立法并未规定独立的认罪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仅在试点过程中,故只能在相类似的法律条文中进行寻找。可以获悉的是,由于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及速裁程序都有“认罪从宽”的思维,都能把其归入协商性司法的范畴。与国外刑事简易程序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具有适用范围广、单一立法模式,诉讼结构完整的特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已经覆盖到基层法院所有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能覆盖除死刑、无期徒刑外的所有刑罚。但由于该程序在设计模式上缺乏完善的诉讼保障机制,对被告人选择认罪的自愿性及量刑优惠的规定存在漏洞,且在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口子不宜开得过大,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一把抓可能会起到事与愿违的效果。虽然速裁程序的效果显著,但是一年的适用节点太过保守,可以适当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相结合,以此找出目前最适当的规定。在注意量刑幅度的同时,还要注意罪名带来的限制。被告人同意认罪协商意味着放弃对罪名的争议,这需要建立在被告人对承认罪名可能带来的刑罚有大致的了解,换句话说,案件所对应的刑罚是可以预估的,但如何在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如国、恐、黑、毒等案件中,就算量刑幅度符合规定也应该把此类案件从适用范围中提出,所以对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前提需要明确案件的适用范围。

三、制度的参照前提:明确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层次,可以对认罪认罚作出一定的划分。在实体法上,法律明确规定的认罪行为主要有自首及坦白两种。通过《刑法》条文表述可以发现,立法对自首及坦白所产生的从宽后果都用了“可以”的规定,也就是说,因这两种行为产生的从宽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在程序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我们一般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视为其自白。有学者认为认罪等同于自白陈述,认为认罪即自白,自白即认罪。③但笔者认为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应该有所区别,认罪应该只属于自白的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是对过去发生事实的一种判断,而這种事实判断基于主观作出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而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价值判断,只存在合理性的问题,这种合理性判断一般不会出现真假的纠纷。④除此以外,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及附条件不起诉等都存在着认罪的规定,但是和实体法中的自首坦白一样,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认罪和从宽处理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实体性从宽更能激起被追诉主体认罪服罪的积极性,但是在立法层面和实际适用方面的关联度仍是立法者需要考量的重要方向。

[ 注 释 ]

①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J].法学研究,2016(4):83.

②陈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J].犯罪研究,2016(4):19.

③樊崇义,陈惊天.刑事诉讼自白认罪减刑研究——剖析建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分流体系的根本出路[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5-6.

④江畅.现代西方评价理论研究述评[J].人文杂志,1992(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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