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地区地下车位被淹索赔判决分析
2018-04-23王炜
摘 要:最近这些年,时常可闻由于暴雨所导致汽车被淹事件。当车辆停在小区地下停车场时,出现这种情况后,业主是要直接面对自然事件所带的损失还是由物业来承担损失?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本文以2017年南京地区地下车位被淹索赔判决作为例子,对这类案件的判决进行分析、思考。
关键词:地下车位;暴雨;判决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35-02
作者简介:王炜(1978-),男,汉族,江苏宜兴人,硕士研究生,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西方法哲学。
近年来气候多变,小区地下停车场被暴雨淹没的事件频出。车辆淹损后,业主往往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媒体报道对于此种事件可能有多种角度的见解,但在司法裁判领域,判断物业公司是否担责的核心标准在何处?暴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物业公司是否全面履行了物业合同项下的义务等等。
一、基本情况
2016年7月6日万至7日凌晨,南京降大暴雨,导致多小区地下车库被淹,为此许多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按“车库”、“被淹”检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显示江苏省南京市地区有78件案件,其中南京中院二审案件10件,各区一审判决68件。大部分都驳回业主请求,还有一些案件部分支持了原告请求,支持业主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在10%至60%不等,本文目的主要是讨论这些判决差异。
二、原被告的诉讼观点
业主的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理由:双方签订了物业合同,物业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物业公司未全面履行义务,导致业主车辆损失,应当赔偿。
物业公司主要抗辩理由:1、原告损失已经由保险公司赔偿(针对购买特别险的原告);2、物业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已经尽力;3、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也有部分认为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等);4、双方是场地占用(租赁)合同,对损失不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结果及内在分析
现就物业公司各个抗辩理由逐条分析如下:
(一)原告损失已经由保险公司赔偿
此类抗辩一般都会被采纳,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的(2017)苏0114民初80号、(2017)苏0114民初94号判决都认可这个观点,法院都不认可业主可以二次赔偿,也就是说即使物业公司即使没有履行任何义务,该抗辩理由也会被法院认可。
扩展分析:此类判决隐含了一个逻辑,就是如果判决赔偿将与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冲突。保险公司追偿权是指遇到第三方过错原因,按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可以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但保险公司据此可以获得向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所以该抗辩理由虽然可以胜诉,但对探讨物业公司责任上没有意义。
(二)在物业公司确实履行了合同义务
法院对这个抗辩理由都是采纳的,理由在于双方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如未全面履行义务则需要承担责任,譬如做好相应设备检查和准备,提前做好排查,采取通知部分业主、堵沙袋、抽水等相应措施。
扩展分析:目前所有判决物业公司免责的理由都基于此,问题在于在天气预报预计了降水时间、降水量等情况后,物业公司准备相关物资,却不能避免地下车库被淹,这个结果是否已经足以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做好充分准备,说明其未完全履行义务。
(三)法院不认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教科书式理解洪水也属于不可抗力,但是降雨量大通常不能理解为不可避免,理由在于目前降雨时间降雨量都可以预见,且通常涉及案件都有证据证明该次暴雨已经被准确地预报。
扩展分析:即使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客观情况是否都是免责事由?未必。譬如说被预计在内的特殊事件合同要求,设计标准七级抗震标准的房屋在六级地震中倒塌了,没人会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又譬如旅游合同,遇到飓风导致客轮沉没,是否客轮公司就以此免责(可关注上个月巴厘岛火山噴发导致的旅游合同纠纷的后续处理)。
就此类纠纷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设计不合理,或者单位时间内的排水量不够设计标准,能否从原有的起诉物业公司的思路中跳出来,作为物业使用人、产权人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四)双方是场地占用(租赁)合同的观点一般不被采纳
在雨水倒灌导致地下车库车辆毁损的情况,是租赁合同还是保管合同与责任大小关系不大,不会因为是租赁合同就可以免责。场地租赁不代表可以免除对场地安全的必要保障义务,更不能免除场地外流入租赁场地的侵害之追责。
扩展分析:租赁合同与保管合同,鉴于保管合同需要对保管物的丢失承担相应责任,所以现在许多车位管理者调整思路,将此类合同调整为仅仅提供场地使用的短期租用合同(对此类思路可行性可专门探讨),但不论是场地租赁还是保管合同与车位被淹的纠纷意义不大,因为即使是出租方也需要按照《合同法》二百一十六条保证租赁物适合使用状态,又或者按照相邻权相关规定,共用部位积水导致车辆受损,依然应当追究物业公司责任。
四、面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思路
(一)物业公司有义务做好防汛工作,如履行不当则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所以,在暴雨发生之前物业必须做好完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及在暴雨之时能够及时尽其所能做好抗灾工作。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做到上述的义务,那么一旦发生损失,便需要对受损业主进行赔偿。
(二)车主和物业之间存在保管或租赁合同的关系,管理不当则需赔偿损失
业主的车辆停放在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内,并交纳车位费或停车费,原告与物业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个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业主与物业之前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此外,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车库中共有部分积水,导致业主车辆受损,也应当赔偿业主的损失。因此,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者,对车辆就负有谨慎管理的义务,但如果平时准备不足,麻痹大意,暴雨时未能及时有效地排除雨水对车辆造成的损害,就应承担过错责任,反之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如车库本身设计或施工存在问题还可以向开发商请求赔偿
对于车库设计及施工导致地势过于低洼,车辆被淹受损,业主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向开发商请求侵权责任赔偿。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向开发商请求违约责任的赔偿。但同时我们要注意,侵权赔偿和违约责任的赔偿在起诉时只能择一主张,不能同时选择。
五、结语
目前上诉所有案件判决都已生效,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就相关判决做相应分析供今后同类纠纷鉴定责任作参考,更重要的是,裁判文书的检索,给我们探究裁判政策提供了翔实有力的依据。
[ 参 考 文 献 ]
[1]刘宇琼.论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法律强制措施[J].政法论丛,2017(06):141-148.
[2]李烨云.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分析[J].住宅与房地产,2017(16):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