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制度
2018-04-22陶陈陈孔德伟张军强
陶陈陈 孔德伟 张军强
摘要:配偶刑事作證特免权制度具有较为深刻的立法价值和内涵意义,是权衡各种社会关系和利弊得失后的结果。我国于2012年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的相关规定,但我国的配偶作证特免权制度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不易于具体实践。参照美国和德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借鉴美国和德国的立法经验,在充分考虑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制度,需要更多妥善的建议和完善,以确保其功能充分的发挥。
关键词:刑事诉讼;配偶作证;特免权;立法现状
一、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制度解析
特免权制度与证人作证制度是紧密联系的,在论述特免权制度时必然离不开对证人资格要求的规定。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基本内涵也就围绕其展开。
(一)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的具体内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中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也就阐述了证人的资格条件。我们一般把证人适格性与证人资格的概念作相同的意思解释。在证据法上,特免权是指在诉讼中,具有作证义务的证人由于特定的身份或者具有的某种法律关系,可以对特定事项拒绝提供证据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权利。
(二)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的价值评析
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仍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者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由此我们可以说,一个事物的法律价值是认识、评价该事物的法律现象的重要切入点。而对于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价值评析,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阐述。1.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制度符合人性的基本需要。2.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制度有其社会价值。3.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制度体现法治精神。4.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制度有其经济价值。
二、我国配偶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状
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价值意义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注意和重视,在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提到了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我们在欢呼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完善的同时,也发现该制度带来了许多不便和该制度尚存在的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给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的顺利审判造成了重大影响,对配偶的权利维护也并不全面。
(一)《刑事诉讼法》中对配偶作证特免权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中规定了配偶作证特免权,但这个特权可以适用于哪些案件?是否适合所有犯罪案件?对此并没有例外规定。随着如今证人出庭率的上升,司法正义的价值也不断增强,与此同时,相关的社会利益却在不断损耗。这都是特免权的适用范围不明确促成的。
(二)《刑事诉讼法》中对配偶作证特免权的适用阶段过于局限
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配偶特免权制度仅在审判阶段可以适用。也就是说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这两个阶段,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仍然可以对配偶进行传唤,要求配偶提供证言。这就违背了设立配偶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意义。
(三)《刑事诉讼法》中对配偶作证特免权的救济手段不明
无救济即无权利。完善的救济手段是一部法律能够顺利实施的前提,是每一部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9]当公民的配偶作证特免权无法正常行使时,必要的救济手段就能起到保障维护的作用。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配偶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近年来,对于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的问题,各国各地区间各有坚持,对此,就可以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精神来对待。立足于本国实际,充分考虑人民需求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基于特定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状,我国可以在借鉴国外和我国不同地区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制度进行继承、借鉴和创新。
(一)设置配偶作证特免权的例外规定
参照其他国家和我国一些地区的例外规定,结合我国立法情况,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立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例外规定。(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犯罪。在我国古代,有关“亲亲得相首匿”的容隐制度的适用也是有条件限制的,不是所有亲属犯罪都可以容隐,犯谋叛以上的国事重罪是不可以的。(2)配偶的暴力犯罪。在我国,如果配偶间发生虐待行为,配偶在法定条件下才能提出自诉。(3)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这些案件中,不能确定具体的犯罪现场也不能找到直接的受害人,一般就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作为主要的证据。
(二)延伸配偶作证特免权的适用阶段
我国的现有立法中仅在法院审判阶段赋予配偶作证特免权,这是存在局限性的。我们应当延伸配偶作证特免权的适用阶段。首先各个阶段的专门机关都应该提前告知配偶证人其享有配偶作证特免权,不可以省略告知的程序。应当以口头方式告知配偶证人并通过书面的形式加以确认。
(三)完善救济手段
法律在设立配偶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增设相应的救济手段。我国公民享有申请复议权。当法院作出不享有配偶作证特免权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确实的保障,自己的配偶作证特免权得到了侵犯的时候,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同时我国公民还享有控告权和申诉权。如果上述申请复议再次被法院驳回,申请人被强制要求出庭作证的时候,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控告和申诉。完善这些相应的救济手段和程序,使公民在行使配偶作证特免权的时候无后顾之忧,从而达到完善我国配偶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目的。
四、结语
虽然我国现阶段的证据制度还在完善,良好的法治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公民对维权也没有足够充分的理解,但是配偶作证特免权在我国的现实需求已经越来越大,配偶作证特免权的价值内涵和立法意义也正在被广泛熟知,社会上对个人隐私权也越发重视,对家庭关系内部团结的维护和保障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我国必须尽快根据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伦理价值理念和法律实践基础等建立健全和完善配偶刑事作证特免权制度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同时也不可忽视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成熟或不成熟的立法经验。
参考文献:
[1]田力男.普通法系刑事诉讼中配偶作证问题研究——兼论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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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彩.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4: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