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理论下的城管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8-04-22沈心淮
沈心淮
摘 要: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虽然有在改革和完善城管执法,但由于法律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职责不够明确等问题因素,导致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为了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对城管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有必要依据行政法理论梳理城管执法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针对性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城管执法;法律;公民;处罚;职责;主体资格
一、引言
城市化进程以及城市行政机关受改革开放影响而逐步形成了城管产物,除了市民的利益会受城管执法的影响之外,城市秩序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城管执法的影响,这也决定了城管执法在全社会的关注程度。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城市执法工作也在不断的更新其工作理念,完善其工作体系,由此促进其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虽然说多头执法以及执法扰民等问题在执法体制以及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影响下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根本上仍存在千丝万缕的执法问题,以致大家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态度也不一样。因此,有必要结合行政法理论针对城管执法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
二、行政法理论下的城管执法问题
1.缺乏健全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保障机制
自逐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这部国务院文件以来,全国并没有专门制定一部与城管执法相关的法规,仅仅是将《行政处罚法》中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作为依据开展城管执法,由此导致“借法执法”的局面一直存在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当中,这不仅从法律效力方面对城管执法造成了一定影响,也对其法律地位造成了影响,时常容易将城管执法主体置于一种较为尴尬的处境。换言之,城管执法不仅仅会受到执法相对人所提出的质疑,还会在于其他部门沟通接触中出现地位不平等的情况。除此之外,并且沒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职责范围等问题,不管是市容环境还是工商管理,或是城市节水以及公安交通,这都是城管执法的范围,其庞大的执法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内容。监督制约机制也缺乏相应的有效性,以致城管执法人员可以任意裁量使用行政处罚,这种趋于简单化和粗暴化的城管执法方式导致发生城管暴力的几率逐渐增大。
2.未明确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的职责
若干行政机关所集中在一起的行政处罚权就是所谓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统一行使权主要交由一个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并不能够在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再对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一方面需要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为依据,另一方面需要结合国务院所提出的要求,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后积极配合和支持城管执法机关所履行的相关职责活动。但是,许多行政机关管理执法人员在实际城管执法中误以为移交了处罚,这也就剥夺了享有原始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主要对象就是执法主体,也就是能够将国家权力运用自己的名义进行实施,并且该组织能够承担相应的行为效果责任。由此可知,需要有合法的程序作为成立行政执法主体的依据,进而对其权责范围进行明确,并且能够承担相应行政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所以,为了能够对其主体地位进行明确,有必要综合以上要求针对性的制定法律规范,这也能够有利于提高执法主体合法性的可信度。因此,不仅需要对执法标准进行明确,还应对其执法体系进行完善和改进,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城管的行政主体资格进行确定,从而提高群众的认同感,这能够有助于推动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换言之,公民会在潜意识里信仰和服从法律,倘若法律能够明确认可城市执法部门,并且发挥其支撑性,这样既能够提高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又能够有效减少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为自身寻得一个权责保障。我国在对依法治国理念进行贯彻同时,也会运用法律对公民权益进行保护,倘若未能明确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将会影响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维护。因此,有必要合法化行政主体资格。
3.注重城管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
队伍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所以需要引起高度建设,注重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制定录用标准严格管理行政执行人员,可以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对优秀人员进行选择和录用,使其执法队伍中能够纳入更多素质好且专业技能强的人员,及时清理不合格的人员,使其竞争机制得以良性循环。另外还需注重执法人员自律意识的强化,使其执法意识能够通过教育得以健康培养,避免不正之风出现在执法过程中,严肃对待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出现的不良作风,由此对其城管执法纪律进行规范。
虽然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与进步,但是不可避免的会在社会转型期出现各种社会矛盾问题,自然也会存在很多城市管理问题,为了能够将矛盾问题进行更好的梳理和解决,需要了解问题的关键并针对性的采取矛盾解决措施。除了行政执法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承担着相应的责任,每个公民在城市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促进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从而提高公民对执法机构的信任程度,为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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