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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的冲突与适用

2018-04-22钟嘉琦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鉴定人诉讼司法鉴定

摘 要:借助司法鉴定查明案件事实,是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与法官常用的技术手段。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同一鉴定事项可能会产生不同的鉴定意见。加之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水平参差不齐,不同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相互对立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样的状态,不仅不利于案件的认定与争议的解决,同时也可能因不必要的重复鉴定,浪费社会资源与司法资源。

关键词:司法鉴定;诉讼;冲突;鉴定人;鉴定资质

司法鉴定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截止2010年底,我国共计司法鉴定机构4955家,司法鉴定从业人员53835人。在行业发展初具规模的同时,亦出现了多头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当事人举证与法院的审判工作。

司法鉴定一般包括法医鉴定、刑事技术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问题鉴定等方面。在2004年浙江省余姚市“方一栋谜案”的纠纷中,就涉及到了法医鉴定。

一、案件始末

2004年2月20日,浙江省余姚市两岁男孩方一栋在幼儿园里突然死亡,脑部有明显伤痕。为调查出方一栋的死因,其父母首先在宁波市公安局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结论是死于急性非化脓性间质性肺炎。但该结论让家属难以置信,因方一栋从小身体健康,且据几天前体检报告显示,没有任何疾病。如果确实患上肺炎,应该很早就出现咳嗽、发烧等症状。但方一栋是在午饭后半小时之内突然发病且立即死亡。

据此,方一栋父母按照法律程序,先后委托同济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浙江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两中心资深专家意见一致,认为方一栋的死因是脑外伤而非肺炎。此后,公安机关又进行了第四次鉴定,再次坚持方一栋死于肺炎的结论。

最终,方一栋父母选择了法医学界的最高权威:中国法医学会。中国法医学会否定了肺炎的死因诊断,仍确认方一栋是外伤性脑损伤导致死亡。

二、案件分析

这是继中国网络大案湖北“黄静案”后的浙江“方一栋案”。

对于鉴定结论,从法理上说,如果法官根据表明证供也无法认定事实,是可以再另找一家鉴定机构多做一次鉴定的。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结论只是一种意见和证据。甚至,法官还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例如,组织专家陪审团共同审理案件。

但本案却有一定的特殊性:據报道,公安局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了程序上的瑕疵。

(1)鉴定报告上没有主检人的签名。据记者调查,当地公安局邀请了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病理学讲师张岳灿为方一栋做病理学方面的尸检。对切片的阅片分析是由张岳灿所为,最终其分析结论被公安部门所采纳,但鉴定报告上缺少了他的签名。另外,张岳灿也未在法庭上出现,没有参与质证。在鉴定书上签字的法医虽亲自参与了尸解,但其病理切片的制作并非其所作。

(2)被告方主要的鉴定人不是司法鉴定人员,没有司法鉴定资质(此处仍指张岳灿)。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有资格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有一定条件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等条件。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资质有一定要求。

除去程序瑕疵以外,公安局在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时,在操作上也有些许问题。这可能与个人经验、资质及水平相关。张岳灿在尸检取材时,在脑干部位仅做一纵行切开,在肺部却做了多达15张切片;而国内权威专家则是按照常规对脑干各部做了多处水平切开、在肺部做了5张切片。有关专家表示,张岳灿的做法背离常规,取材数量也远远超过了常规数量。

三、司法鉴定结论的错误与冲突

司法鉴定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依赖技术性、综合性而生。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往往影响了当事人诉求和法院的事实认定。

在实践中,出现错误鉴定结论的情况,大致源于以下理由: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故意弄虚作假,做出错误鉴定。

(2)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没有贯彻落实到位。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的内部实施规定,或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行扩大解释,或打擦边球。

本案中,宁波市公安局进行的法医鉴定,其主要操作人张岳灿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司法鉴定结论没有主检人签名。

(3)国家司法鉴定标准未成体系。鉴定操作过程及鉴定意见的敲定,应有相关的标准,而非鉴定人主观判断的结果。必须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并依据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得出结论。

本案中,张岳灿在尸检取材时,在脑干部位仅做一纵行切开,在肺部却做了多达15张切片;而国内权威专家则是按照常规对脑干各部做了多处水平切开、在肺部做了5张切片。取材、操作的细微差别,对结果都可能会有大影响。

(4)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整体水平不高。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迅速发展、数量相对庞大,但由于准入门槛不高,加之市场自发性的不良引导,形成了鱼龙混杂的发展态势。

本案中,宁波市公安局邀请的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病理学讲师张岳灿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但司法鉴定机构竟默许这一情况发生,还将其意见作为最终结论。此情况表明了该司法鉴定机构对专业领域内的法律规范的不熟悉与不履行。

事实上,在诉讼活动中,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或过错时有发生,若有完善的纠错、防错机制,使得错误的鉴定意见能得到及时纠正,亦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鉴定意见的作用。

四、司法鉴定结论的适用

个人认为,在本案中不同鉴定意见中做出的适用,应充分考虑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司法鉴定人的专业及资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与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主要考察是否有舞弊作假行为)以及所有鉴定意见结论的整体偏向,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陪审团,共同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并公开所有程序的全过程。

此外,建议制定《司法鉴定法》,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制度,司法鉴定启动、各项操作标准、质证、采信制度,进一步确定司法鉴定在诉讼中事实认定的效力,对不同级别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分级管理。

参考文献:

[1]崔妍.错误鉴定意见防范机制研究[J].鉴定论坛,2017年第四期

[2]杜志淳.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建议[J].鉴定制度,2017年第三期

[3]崔妍.错误鉴定意见防范机制研究[J].鉴定论坛,2017年第四期

作者简介:

钟嘉琦(1997~ ),女,汉族,广东广州人,本科学历,华南农业大学在读生,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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