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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

2018-04-22侯争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冲突

侯争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互联网络的爆炸式发展,隐私权与知情权这两项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明显,而且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人们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在对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进行协调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共利益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宽容协调原则”以及“人格尊严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冲突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概念

隐私权一词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晓、公开等的一项人格权利。具体而言,隐私权的主体对是否公开隐私、公开的内容及程度等拥有决定权。而知情权这一概念是在隐私权被提出之后提出的,是与隐私权相对应的概念。《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指出:每一个人都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这是生而为人的自由。知情权是实现表达自由的基础,为媒体报道新闻等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一)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所谓“公众人物”,即拥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自然人,如歌星、模特、科学家等。普通人希望知晓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属于正常的精神需求,而且公众人物通过披露个人信息,可以以此谋取利益或者获取大量社会关注度,因此,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应当加以一定的限制。

(二)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他们的一言一行与其执行的公共事务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人民群众有权利对他们予以监督,对他们的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而这种知情权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侧重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政权,限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保护。

(三)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

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具体而言,即为一方主体需要知悉的信息为另一方主体需要保护的信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血缘关系。举个例子,跟随母亲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对其生父的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而其母对该信息享有隐私权。

第二,恋爱关系。举个例子,恋爱中一方主体希望知晓对方的婚史、身体状态等信息,但另一方主体将其视为个人隐私,不希望被对方知晓。

第三,健康状况。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禽流感事件”时,若某人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为由拒绝进行身体检查,则这种行为应当是违法行为。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协调原则

(一)公共利益原则

所谓“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公共利益,即优先保护知情权,限制保护隐私权。究其原因,社会生活是由多个主体构成的,公共利益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当个人隐私侵害到了公共利益的时候,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应当限制,甚至放弃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举个例子,某医院在医治一位发烧患者的过程中,发现该患者体内很可能携带禽流感病毒,在这种情况下,医院需要及时的、详细的向社会公众披露与该患者相关的信息,从而使当地政府机关与人民群众做好“禽流感”预防工作,使病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控制。

(二)利益衡量原则

所谓“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多项权利发生冲突时,衡量各个权利所能带来的利益,并选择实现最佳利益。具体而言,经过利益衡量之后,放弃具有较少合理性的利益,保留具有更多合理性的利益。利益衡量原则主要調整公众人物的隐私以及社会知情权之间的矛盾。

以网络“艳照门”事件为例,不法分子掌握某些明星的私密照片后,通过网络平台传播明星的不雅照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公众对明星个人信息的知情权,然而,这件事情在社会上造成了一系列消极影响:“艳照门”中涉及的明星在公众心中的形象降低、社会诚信缺失、社会风气进一步恶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降低等。可见,网络“艳照门”事件在社会中造成的影响绝对是弊大于利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优先保护明星的隐私权,限制保护公众的知情权。

(三)宽容协调原则

所谓“宽容协调原则”,是指当权利范围内的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了解权与隐私权相冲突时,应当兼顾两种利益的平衡,对两种权利进行宽容的协调。在私法领域,任何两项不同的权利之间的关系都不是绝对排斥的,都可以找到一个平衡点或者平衡范围,使二者达到共存的状态。在个人利益与另外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不存在优先保护哪项个人利益的问题,而是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要么小范围的公开隐私,要么对某些信息予以隐瞒,从而尽可能的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例如,某人为非婚生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从未见过亲生父亲。基于对知情权的保护,非婚生子有权知晓亲生父亲的个人信息,但基于对隐私权的保护,非婚生子的母亲有对非婚生子的亲生父亲的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非婚生子的知情权与其母亲的隐私权之间发生冲突,非婚生子的母亲可以向非婚生子透露其亲生父亲的部分个人信息,而非全部个人信息,从而使两项权利之间达到一个平衡。

(四)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某一地区的人们普遍认可并遵守的公共道德秩序以及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在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公共道德秩序和善良风俗,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坚持最起码的道德底线。举个例子,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情感状态对于第三人来说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对于夫妻双方来说,他们之间的一部分隐私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使对方获得更多的知情权。当夫妻一方存在出轨、嫖娼甚至重婚等不忠于配偶的情形时,另一方对配偶的不忠行为应当享有知情权。究其原因,夫妻之间这种不忠于配偶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更是与当今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不忠一方的隐私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法律更加侧重于另一方知情权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冯筱牧.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J].菏泽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2]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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