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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特点、成因与预防

2018-04-22方池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组织网络青少年

方池

摘 要:近几年,青少年团伙犯罪问题十分突出。我们应结合青少年心理和心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以此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发生。通过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方面来改善青少年生活学习的环境,有意识、有目的地对青少年已经偏移的道德情感实施正确的道德教育、道德引导,从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团伙犯罪,使青少年健康成长。

关键词:青少年;团伙犯罪;组织;教育;网络

青少年犯罪是突出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纠合起来进行团伙犯罪,则是青少年犯罪的一种主要形式。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比重呈上升趋势,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这已引起党和政府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本文旨在揭示我国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一、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特点

(一)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心理、行为特点

1.犯罪心理的一致性

在青少年团伙犯罪中犯罪心理中始终占据主要地位的是共同性和统一性,它是维系犯罪团伙的基础。为了采取共同的犯罪行为,达到其共同犯罪目的,犯罪团伙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一般会长期合作,团伙成员较稳定,在犯罪团伙首先必须要求团伙成员的心理趋同,他们共同具有构成犯罪的需要、动机、行为和目的。在共同思想支配下,青少年犯罪团伙胆大妄为、心狠手辣、不计后果,表现出残忍性、野蛮性、暴力性的特点。

2.“冒险转移”

团伙犯罪区别于单一犯罪的重要特点就是其安全感的增强,致使其更加敢于冒险,即心理学上的“冒险转移”。犯罪团伙成员之间相互鼓励、刺激,使他们勇于冒险。同时,犯罪团伙在行为上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在违法犯罪后,团伙中成员相互推卸、抵赖,都把自己的罪行放在相对次要的地位,存在“责任扩散”的心理和相信“哥们义气”,使团伙犯罪心理向恶性方向发展,犯罪实施的可能性大大增强。犯罪成员的恐惧心理在这种情况下也相对减弱,其“安全感”增强。

犯罪团伙一经形成后,就会在团伙成员心理上产生一种群属意识,这种群属意识使个人自愿按照团伙意志行动。一方面使个体降低和失去原有分析判断能力,排斥与团伙意志相矛盾的观念,尤其排斥那些传统理念和社会教育;另一方面使团伙内聚力大大增强,使团伙成员在思想、价值观和行为活动上产生越来越多相同的认识。

3.行为具有纠合性

社会上不良青少年结成团伙后,由于相互感染、影响,他们的反社会意识会表现得更加完全、系統,其性质更反动、顽固、消极。究其原因在于,在团伙心理压力的影响下,个体分析和判断能力受到约束,行为方式也要与团体保持一致。

4.青少年犯罪还具有腐蚀性和传染性的特征

有些青少年由于生理、心理的弱点,很容易受犯罪感染,也很容易学习和模仿,当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女性时。她们一人“下水”,便会很快拉拢、腐蚀多人。有些女青少年一旦被腐蚀、诱骗,不仅生理上受到摧残,更为重要的是思想意识被毒害,伦理道德观念丧失,生活作风腐朽、糜烂,变得毫无控制力。她们堕落后,往往又对其他青少年进行诱骗、诈骗、勒索财物或组织卖淫,犯罪腐蚀性大,传染性大,社会危害性也大。

(二)当前我国青少年团伙犯罪的主要态势

1.罪行种类和组织活动的多样性

在现实中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偷盗、赌博、走私、强奸、卖淫、抢劫、诈骗,直至杀人、放火等。青少年接受新事物快、反应灵敏、精力允沛,这些特点在青少年犯罪团伙中得到了畸形的发挥。

2.以财产犯罪为主,故意伤害案件、性犯罪逐渐增加

少年团伙犯罪大多以财产犯罪为主,集中在抢劫、抢夺、盗窃犯罪。近几年出现的暴力犯罪主要为故意伤害罪与性犯罪,较少出现智能型犯罪。据统计,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刑二庭2005年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6件,其中22件系抢劫案。抢劫案占一年受理案件总数的1/3。这22起抢劫案件中80%是团伙作案。2009年,遵化市警方成功打掉4个飞车抢夺团伙,查获涉案成员13名,初步破案100余起,涉案金额20余万元,这些以身试法的犯罪嫌疑人均为“90后”。

3.呈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趋势

部分地区的青少年犯罪团伙中,开始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固定成员等,他们有相对明确的犯罪目标,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犯罪行为,在作案中有分工,有人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有人望风、有人销赃。这种形式的犯罪团伙如果不及时打击,很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被黑社会性质组织吸收利用。某些地区己经出现了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高级犯罪形式。

4.作案手段呈现出智能化,与网络发展紧密相联

“智能犯罪”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例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等,这类以专门的知识和技术作为犯罪手段的犯罪。与传统的刑事犯罪相比较,智能犯罪手段不直接使用原始暴力等办法,犯罪对象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人或物,而是某个组织,甚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智能犯罪具有与职业相一致的特点。

据统计,某市青少年盗窃保险柜的案件比1984年上升了61.5%,比1989年上升了36.3%,在抓获的作案的中小学生中,用眼镜化妆,戴手套防备留下指痕,用膏药卸玻璃,扫帚抹痕迹等已较普遍,都有周密策划的特点。

青少年团伙犯罪也体现了与网络的联系。他们在网络游戏、网络聊天群中建立群落,通过网络结识朋友,传递情感、信息。手机之类的即时通信工具使召集团伙成员、传递犯罪信息更加迅速,发案频率更高。青少年团伙实施犯罪的范围很多以网吧为中心进行辐射,他们习惯在网吧及附近实施犯罪。有青少年团伙在网吧看了色情电影后轮奸女性,有青少年团伙在网吧打完暴力游戏后沉浸其中,对陌生人实施抢劫、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等犯罪。此外,青少年团伙实施犯罪很多是为了满足上网需要。

二、青少年团伙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心理因素

1.犯罪心理形成的基础——依赖性和独立性的矛盾

青少年时期生理和心理尚不够成熟,理智感不够强,意志力也较薄弱。他们喜欢聚合,乐于交往,渐渐形成一种对群体的依赖性,这就削弱了他们的独立意识。这种个体的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使他们的心理也产生了矛盾。在这种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相互转化的“危险阶段”,一方面,他们过高估计自己的独立性.对来自外部的“管束”和“限制”产生反感,甚至表现出反抗、敌视的态度。另一方面,由于他们辨析是非善恶的能力很有限,极容易使他们“同病相怜”,陷入与自己有相同情感、共同“命运”的落后的群体中去。这种落后的群体往往是消极的,容易造成他们不良的心理。由于性相近,进而产生“心理相容”和“认同感”。在这种群体中,那些所谓“能人”和“英雄”,能代表他们利益和意志的人,便成了公认的“权威”。由于群体自身的封闭性,其行为很可能与社会的道德规范、国家的法律产生对立,再加上他们相互熏染,不良因素趋向恶性发展,当外部条件成熟时,就会诱发团伙犯罪。

2.家庭宠溺下青少年不良性格的形成

青少年大多数为独生子女,家长往往倾其所有满足孩子的各种需要,却对青少年的错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包庇袒护。有些家长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儿女身上,一旦愿望无法实现,就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使青少年身心受伤,为犯罪埋下种子。一些父母惯用粗暴野蛮的教育方式,这会导致青少年与父母的尖锐对立。在暴力家庭环境中长大的青少年,其性格往往倾向于暴躁、冲动、胆大妄为。还有一些在经历教育失败后,家长失去信心,放弃与孩子沟通,甚至放弃监管。缺乏管教的青少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还有一种不当的教育方法——在高压教育方式下,青少年很容易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使其逃避或逆反,教育效果收效甚微。

由于上述原因,作为子女第一学校的家庭,就很难完成家庭教养的职能,在这样的环境中,尤其是子女的心理无法得到健康发展,他们容易被社会上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所感染,甚至结成团伙,在一定条件下,就会诱发犯罪的产生。

3.畸形情感需要

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在情感上会经历一个矛盾时期,即脱离长辈的独立与对同龄人情感的依赖。反感、反抗、敌视来自师长的约束,意图脱离师长“管控”的青少年有自尊、自我实现的需要,有更强烈的“认同”的需要,表现在彼此间的“拜把子”“爱慕”与“自己人”。意志力较弱、乐于交往的青少年,在脱离对长辈的依赖后渐渐形成一種对同龄群体的依赖。通常情况下,青少年能够在学校、社区中结识同龄人,在成长中满足其情感需要。有些青少年不满足于同龄人之间的正常情感交流,需要畸形的情感刺激。在结成不良群体过程中,青少年能体验到“共患难的兄弟义气”,这使他们不分是非,经常帮“朋友”打架、“教训”别人。外部条件成熟时,他们会结成犯罪团伙。共同违法犯罪时形成的感情在青少年看来不同与同学间的情感,更能满足他们畸形的情感需要,这使青少年更乐于结伙作案。

(二)社会因素

1.“黑”“黄”网络文化腐蚀

现代社会,各种文化作品充斥网络、电视、书报杂志等传播媒介。青少年容易受不良文化袭扰,模仿影视、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径实施犯罪。“黑”“黄”文化作品无论在互联网还是移动网络中相对容易传播。“黑色文化”中的“黑老大”“盗圣”“杀手”等容易使青少年产生暴力崇拜。网络游戏中的杀人、群殴场面往往使青少年长时间沉浸其中分不清现实与虚幻,在网络中结成的帮派往往会转化为现实的版本。“黑色文化”中挥金如土的“豪爽大方”容易使青少年迷恋其中。黑”“黄”网络作品使文化程度较低的青少年团伙犯罪成员迷失方向,认为暴力、黄、赌、毒现象极为正常。他们对社会上各种欺凌弱小等现象快速接受并加以效仿。实践中发现,受“黑”“黄”文化的恶劣影响,青少年往往模仿其中的情节实施团伙犯罪行为。

2.不良的社会环境是青少年团伙犯罪产生的外在力量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总是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但一个人要变为社会化的个体又会遇到许多困难。现在的青少年由于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其成长历程相对较为顺利。正因如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他们很难适应,也很难辨析是非善恶,在产生对社会抵触感、恐惧感的同时,社会上一些错误的思想、风气又会渐渐地对他们产生影响。这种矛盾的结果,很可能诱发青少年产生犯罪。

3.学校教育存在某些失误致使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

学校教育失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思想政治工作简单化;第二,片面追求升学率;第三,教育监督管理简单化,第四,以学经商风气的干扰。这些因素都会对学生身心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甚大。有的学校把学生分成快、慢班,分别享受不同的“待遇”,学校往往只重视快班。对于慢班的学生来说,其心理上产生自卑感,在学习上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这些学生不仅遭到学校的冷遇,还会遭到家庭和社会的非议。一种被抛弃感逐渐形成,容易自暴自弃。长此以往,这些学生由于“同病相怜”,不健康的心理和行为会相互传染、模仿,甚至结成“难兄难弟”,以至结伙犯罪,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

三、青少年团伙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学校教育全面发展

学校中应加强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课要有针对性,对发生在校园内外的案例可以有选择性地编成辅导教材,引导学生阅读,强化其法制观念,校园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除此之外,学校可以组织有意义的活动,如定期播放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或者弘扬正气的青少年励志影片,丰富青少年的文化生活与精神世界;组织青少年参加公益活动,在共同为社会、为他人服务的过程中,增强青少年团队精神,社会责任感,培养关爱他人的品德。另外,我们建议在青少年所在学校专门设置负责心理咨询的教师。教师对出现行为异常、行为不端的学生及时进行预防性心理辅导,避免青少年走向团伙犯罪的道路。

(二)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感,提高道德认识

从心理角度讲,道德情感是通过道德认识,对人们的行为的道德判断、评价和道德信念、理想的情感体验。它是直接与人所具有的一定准则和需要相联系的,并以此作为道德上的满足或失意的标准。团伙犯罪的青少年大多是由于道德情感缺乏、低级而误入歧途,因此必须有意识、有目的地对青少年已经偏移的道德情感实施正确的道德教育、道德引导,从而提高青少年的道德认识,培养正确的道德观念、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其辨析是非荣辱的能力,以此来抵御错误的思想观念,克服不良行为习惯。

(三)培养正确的社会观,增強拒腐能力

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与不良的社会风气密切相关。现在有些部门和地方对犯罪团伙的严重性缺乏正确估计和分析,对新时期团伙犯罪的发生规律缺乏研究,对团伙犯罪打击不力。这就给青少年团伙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因此,一方面,全社会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尤其是犯罪团伙,不断净化社会风气;另一方面,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社会观,正确分析和评价社会上尚存的阴暗面,努力提高他们的拒腐能力,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建立健康网络环境

政府可以在容易出现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网吧等场所配置更多警力、设施。例如,在网吧全方位安装摄像头,坚决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公安、文化等部门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对网吧高密度检查,发现未成年人上网等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严厉处罚。网络为青少年交流和获取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也为青少年团伙犯罪提供了便利。各级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媒体导向作用,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法制宣传教育。例如在网络、电视、广播节目中播出青少年学法等节目,要求学校组织青少年集中学习,引导青少年树立法治思想,防止青少年加入犯罪团伙。在电脑、手机网络空间,加大网警巡查力度,避免“黑”“黄”文化侵袭青少年群体。有关部门可以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加大青少年专门网站的建设力度,提供青少年感兴趣的内容,从而引导青少年接触网络。家长应当掌握一定的网络知识,关注青少年感兴趣的网站,尽量防止青少年在营业性网吧上网。学校可以将网上道德教育与计算机课程相结合,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五)科学管理关押青少年犯罪人

在关押青少年犯罪人的未成年人管教所、监狱中应该贯彻处罚的科学性这一原则。第一,分年龄关押。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团伙犯罪成员在未成年人管教所中关押,避免与成年罪犯交叉感染。对于同一团伙中的成员,应尽量避免关押在同一个监区,最大程度上减少他们在监狱或者未成年人管教所中接触,防止犯罪人之间负面意识沟通、强化。第二,在监狱中或者未成年人管教所中,对青少年犯罪应以感化教育为主,以适当惩罚为辅。青少年犯罪人在人格没有完全定型时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单纯惩罚不利于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甚至刑满释放后也有可能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对青少年犯罪人的矫治主要以感化教育为主,用爱的教育、道德教育等使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同时,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青少年团伙犯罪分子,社会矫治能收到更好的效果。对于在校的学生,社区矫正组织可以联合学校共同监管,对青少年的行为、心理动态进行更密切、深入地关注;对于己经辍学的青少年团伙犯罪分子,社区矫正组织可以为其安排临时工作,或者安排其参加一定时数的社区公益劳动,也可以根据青少年的特长安排一些技能性或者“兴趣高”“成就感大”的工作,以此来使青少年团伙犯罪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从青少年犯罪团伙形成的特点与成因来看,要对青少年生活、学习、工作的社会环境实行综合治理,消除不良环境的影响,引导青少年正当交往,积极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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