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工程咨询之初探
2018-04-22周环宇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30
周环宇(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 杭州 310030)
0 引 言
当前国家建筑业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但整个行业仍存在诸多不合理现象。例如:制度不规范、机制不健全、招投标违规围标、恶意低价中标、设计落后、监理缺失、施工水平落后等。在此背景之下,为使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务院、住建部在 2017 年连续发文,号召有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工作,将建设工程生命周期内的“小、零、散、乱”分节点管理企业,全部串连起来,将各项服务无缝连接,确保工程建设管理不脱节,满足业主要求。这表明我国建筑行业正在步入围绕建筑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时代。
1 背景资料
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以三大产业方式来划分,建筑业与工业并列于第二大产业,可见其重要性,说明建筑业也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蓬勃发展,在 2005 年前后达到了顶峰。房地产项目开发、工业厂房拆迁集中划区、老旧城区改造、经济开发区新建、民房拆迁集中安置、农村撤乡并镇土地集约化管理等等,大量农民工涌入建筑业,同时也带动了大量的关联产业。虽然建筑热潮暂时还无法冲走我国建筑业的诸多不合理现象,如制度不规范、机制不健全、招投标违规围标、恶意低价中标、设计落后、监理缺失、施工水平落后等,但是仍然在坚定地推动建筑业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现阶段,我国的建筑业主要以业主为主体进行分散式管理,包括拿土地,搞设计,招投标,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编制审核结、决算等,都是由业主自主进行逐项发包。由于业主不是建筑业专业人士,造成管理无序、多头管理的现象,使业主疲于应付、错误百出,劳神伤财。不仅如此,还形成了一大批“小、零、散、乱”的建筑产品周边企业,如:造价咨询、招投标咨询管理、外包第三方代办公司等。
2017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号),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中提出了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这也是在建筑工程的全产业链中首次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这一理念,政府投资工程将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
2017 年 5 月 2 日,住建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 [2017]101号),在全国选择 8 省(市)40 家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
这标志着,围绕建筑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时代正式开启。
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2.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笔者认为,所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就是除建筑施工不做之外(只从事对施工生产阶段提供技术咨询与支持的工作)的其他所有建筑产品周边事务的总和。图 1 详细表述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图 1 全过程工程咨询示意图
无论是项目立项、勘察设计还是签约、运维,这些阶段都有一个共同点:不产出实际产品,只是为建筑产品的产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只起到建设单位技术顾问的作用,都是围绕着建筑物这个单一产品而发起的技术服务活动。只有在施工阶段,才产出实物产品,即建筑物产品。全过程工程咨询,就是来解决那些影响建筑产品的周边所有繁琐事务,让建筑产品施工企业不受其他条件制约与影响,专一做产品。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描述是:“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与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此描述中,唯独没有提及建筑施工企业能否参与联合经营和并购重组,这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
2.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倘若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最终成果以量化指标来体现,那么还需要有一个核心的控制要素,即:工程造价管理。因此,只有以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为核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造价控制贯穿着建设工程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图 2 详细描述了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性,它以“造价”为主线,串联起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所有的参与单位和参与者。
图 2 全过程工程咨询造价控制重要节点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始终以前序额度控制后续决策或方案,确保后续不突破前序的控制价格,逐步使工程造价清晰、明了,最终实现将建筑产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确保业主资金有效投入与使用。
设计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基础,设计保证了工程造价咨询结果的合理性。工程设计与工程造价是一个相互制约的关系,若没有设计,则算不出造价;若不控制造价结果,则设计无章法,会无节制、无限额地扩大,最终导致项目因业主无法承受设计所带来的投资压力而停歇。因此,限额设计很重要。
2.3 工程监理服务
尽管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指出了我国的工程监理只是定义在施工阶段,不涉及其他阶段的监理工作,但是全过程工程咨询毕竟还是涉及到施工,必然也包含了工程监理服务。其实,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监理制度下,建设业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还原监理的咨询(顾问)本质,是摆脱建筑业不合理现状、走向国际化道路的务实举措,从而为国家的“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
实施全过程工程监理服务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分散与重组,企业由专业化到强强联合,实现信息、技术、管理共享,形成全面综合性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网络。
3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住建部 40 家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中,25 家具有设计资质,其中约 10 家兼有监理资质,16 家具有监理资质,8家兼具建筑施工资质。从中可以看到,50% 以上的单位主营业务是监理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无论从实际经验还是从专业角度上看,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最适合人选非在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莫属,倘若兼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则更好。以下从设计、施工和监理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3.1 设计角度
截止 2017 年,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到 3 万人,仅从事全国项目设计工作,这些人数也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倘若再让这些设计师牵头负责每个具体项目,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更何况全过程工程咨询总负责人是一个能胜任多项管理协调工作的领导者,要求具有极强的抗压和协调能力。另外,设计人虽然设计水平精湛,但没有做过施工一线管理工作,没有真正与施工人员亲密接触。这也是设计人不适宜成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总负责人的原因之一。
3.2 施工角度
与设计人相反,为做好纯粹的建筑产品,建造师与基层人员交往过深,不谙与高层人员交流,况且他们以追求更高利润为目的,因此更不适宜成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总负责人。当然,建造师的缺口也是相当大的。
3.3 监理角度
在 30 年的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与各类人员打交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建设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设计师,建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员、班组长、普通农民工,等等。这种特殊的经历,造就他们具有过强的业务水平综合能力,以及超强的抗压能力和协调能力,无疑是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最适合人选。
4 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司选取一些规模不大的工业新建厂房项目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合同费用基本仍按工程监理标准收取。公司为建设单位安排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作为建设单位的代表,也即是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牵头人,总体负责协调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施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除此之外,在施工阶段的项目监理部中再安排一个团队。
介入初步设计阶段是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起点。土地由政府划拨,从搬迁到立项策划,都无需做太多工作。尽管如此,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建设单位没有转变观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关注点的是工程进度。他们重施工、轻设计、轻运维、轻质量。虽然,目前国家已经意识到,建设工程项目出现超预算、超规模、特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等重大问题,绝大多数都是由建设单位造成的,盲目仓促上马,不尊重技术,不尊重规范,不尊重法律等,因此出台了一些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对建设单位的制约还是远远不够,应在法律层面更加详细、更加针对性地做出对建设单位违规的惩罚。
(2)各方对建设单位的信任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负责人提出来的问题,或是解决了或没有解决,建设单位总是会从各方面去进行验证,关键是这个“各方面”并非权威方面,使牵头人很尴尬,要频繁作解释。
(3)到目前为止,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的签订还没有相关范本,仍然是参照工商总局签发的工程监理的合同范本,只进行一定的改动后签订。合同的焦点问题主要包括:总金额的确定、组成总金额的来源、人员清单、阶段划分的界定、支付方式、时间节点等。此外,是按项目规模(如建筑面积)、服务期限(如各阶段时长),还是按投入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即每个阶段投入多少人等,这些都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所遇到的难点。
5 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思考
(1)国家制度层面的制约,如:五方责任主体追究制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具体定位不清晰,倘若费用收取不能与其工作范围、权限、责任相匹配,再以价论质,而非以质论价,由市场选择,那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还会陷入当前监理行业的尴尬境地。
(2)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关键是技术人员的投入量,过程中最难考量的就是员工兼职多个项目。一个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牵头人是可以固定的,但是其组织机构的成员不可能是固定的,肯定兼有许多其他项目。例如,成员中一个造价工程师或是造价助理工程师可能会兼任公司 3~5个项目的造价方面工作。项目兼多了,就会影响其作业的质量和进度,例如,项目考勤不到位,费用就无法计算,建设单位就无法考量。归根结底,以上未决事宜,都决定着合同总额。
(3)合同总额的确定应结合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①牵头人应固定,不能兼任其他项目负责人或任务。每个阶段投入技术人员的数量,即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如:项目策划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运维阶段)人员的投入量应确定。结合每个阶段的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复杂程度及项目规模,确定每个阶段人员投入的具体数量和机动人员数量。对每阶段人员数量的考勤,应与建设单位商量确定具体细则办法。
②到目前为止,国家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还没有制定出取费参照标准,只能将前期可研、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保修等各方面,按原各专业取费,进行综合考量。一个企业取费,肯定比业主逐项发包取费总价要低得多。当然,最终还是要市场化,让企业根据自身实力自主决定价格。
③对每个阶段暂定的期限、超期责任判定的方式以及出结果后费用的结算。
④结算、过程支付方式,按比例月结或按完成里程碑节点支付。
⑤如何考核各阶段的工作成果,如何向建设单位汇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进展情况,等等。
6 结 语
工程总承包、建筑师负责制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一套互补、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近年来,国家倡导建筑业高度集约,鼓励并购重组,推行大型集团化运营模式,做大做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其主营业态不应只是单一的技术服务,而是应向“技术+管理+资本”等多领域扩展,最终,向业主提供定制化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既是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发展的必然,又是与国际接轨,跟上欧美发达国家建筑业发展潮流的必需。其实,建筑业开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目的就在于适应国家建筑行业改革发展和完善规范建筑行业的需要,不忘初心,真正做好、做强、做大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