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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措施

2018-04-21盛敏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4期
关键词:监管措施金融风险互联网

盛敏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上分别从网络理财产品、技术、P2P网贷、法律、权益保护等方面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各种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最后就如何强化监管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4-0-02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传统的金融模式与现代科学技术相融合,开始形成了新型的金融业态模式,这种金融业态模式就是互联网金融。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能弥补传统金融服务行业的局限性,可以为更多的中小企业进行个人服务、团体的服务,能弥补传统金融行业服务中的短板。从网络银行到手机银行,从支付宝到微信,新形式的支付方式正在人们的生活中日益丰沛,也让人们的生活更为便捷,使用手机就能完成支付,可以减少现金的携带量。所以现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在进入到新时期。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传统金融主要包含的内容分别是货币与资金的融通,而互联网金融则是一种交易行为的集合,其利用了当今高效的互联网技术,也是未来一段时间内能进行普及的通信技术,可以为用户提供大量的金融类产品服务,也能进行有效的资金融通,用以提升金融类的服务效果。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种类繁多,整体市场结构也比较复杂。其当前的主要形式有六种: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大数据金融。其中最具典型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阿里金融、苏宁金融和京东供应链等相关门类的金融服务体系,这些金融体系在现有的支付核心影响下,可以收集与整理客户的信息,并将其看成是基础,开展各类有效的小额贷款,形成自有的理财平台,能通资金的通汇进行资金利益的获取。我国网贷平台的发展非常迅速,近年来已经突破了2000家。大数据金融所指的是通过对海量的信息进行详细分析,将客户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支付平台,并在数据的摄取中获得更多的信息,进而预测出客户的习惯性消费倾向与习惯,预估出客户的购买能力以及可能的购买能力,让金融机构能够在经营过程中有所倾向性,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一)网络理财产品风险

虽然现在老百姓比较常用的余额宝理财形式运营时间较长、信誉度较好,且没有发生过违约的情况,但是若究其原因其背后隐藏的风向依旧存在。自从余额宝推出以后,相关的互联网公司也都开始推行较高收益的灵活理财方式,且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但是实际上他们所宣传的收益仅为预期的收益,而不是投资者实际的收益,根据银监会的具体规定能了解到,理财产品的销售是不能承诺具体收益概率的。所以,现在虽然网络理财的销售异常火爆,但是在这过程中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时刻警惕理财产品存有的风险,理智投资。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网络理财主要的风险是投资的风险。由于网络理财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进行的基金产品销售,但是基金产品具有不确定性以及风险性,与银行的固定存款相比较,基金产品的风险系数依旧偏高,不能真正的做到保本金保收益。二是技术类的风险。相较于银行的账户,网络理财的产品安全性较低,进行非法转移的可能性也很大,且现在很多网络理财是与基金公司进行的合作,期间能涉及的环节很多,若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客户都会遭遇到损失。三是行业风险。网络理财是基于互联网发展而兴起的,所以互联网公司是其发展的根本,但是若基金公司运转出现问题或者互联网公司倒闭那么投资者的资金也将受到损失。四是市场风险,一旦经济运行出现了类似金融危机的风险时,货币市场的违约也将为网络理财的投资者带来投资的恐慌心理。

(二)P2P网贷的风险

P2P网贷由于其所具有的资金门槛低,以及对于相关服务的法律监管并不完善而风险频发。经过野蛮式的高速增长之后,P2P行业的风险堆积以体现难、倒闭等等形式出现了集中式的爆发。截止到2016年末,超过75家P2P平台都出现了风险问题,涉及到的资金总量超过12亿元人民币。当前的P2P企业也并未做到真正地规范化运营,其中不断酝酿着建立资金池集资、关联交易等等问题。根据调查,P2P网贷平台给予投资者的年化收益利率约为8%的,给贷款者的年华利率一般为20%,在缺少有效法律监管的情况下,这种高收益背后存在着非常巨大的风险。一旦出现了集中爆发,必将会产生信任危机以及整个系统的运营风险。P2P网贷平台需要面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道德风险。平台负责人将投资者所提供的资金汇集成资金池,并将其进行挪用,或者直接捐款跑路。第二,交易风向。主要指交易支付结算环节,在P2P网贷平台进行资金划拨时,需要经过一个中间账户,但对于这个中间账户所进行的监管仍然处于空白状态,这便导致了高风险。第三,技术风险。其主要指由于技术力量的缺乏而导致的网贷平台数据安全问题,一旦其数据找到攻击,其客户资金安全便会出现巨大风险。第四,信用风险。其主要指网贷平台借款人出现了还贷能力缺失的问题,这便使得投资人资金遭到了损失。第五,法律风险。P2P平台缺少法律约束和法律支撑,整个平台的业务完全游走在法律紅线之上,非常容易触碰法律的雷区。第六,监管风险。当前P2P行业并没有明确的监管责任,缺乏有效监管。第七,系统风险。经济下行使得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出现了极大的风险,但对于P2P行业来说,其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非常难以对系统性风险进行消化。

(三)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的是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业务交易时,由于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没有执行最基本的双方权益与义务便开始进行业务推进,或者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晚所体现出来的立法不完善等。虽然近年来相关法律一直在积极完善,相继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互联网金融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都是针对网上服务而制定的,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所出现的新型服务发展来说已经很难满足基本监管需求。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以及完善的速度体现出来的滞后性,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和弊病暴露的非常明显。

(四)权益保护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方式几乎完全依赖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用户在进行金融交易时,很难通过面对面的交易形式进行。很多交易相关内容都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因此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无法进行有效核实,当发展交易存在问题的时候,资金已经进行了转移,受害者没有办法进行资金追回。另外,账号信息也存在被盗的风向,非法篡改信息事件屡见不鲜。交易当中也经常出现网络融资资金被非法挪用以及非法占用的情况。交易当中的暗箱操作使得投资者的资金受到严重损失。此时,如果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受到有效保障。

三、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措施

(一)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

不同的金融产品为人们带来的冲击各不相同,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产品出现透明度不高的情况。例如,之前出现的易租宝事件,就是信息披露不及时,很多信息不能真实有效的送达到投资者手中,金融机构对相关信息进行恶意隐瞒,导致投资者不能对产品有着深入的了解,进而出现的投资风险。现阶段,很多互联网金融产品对投资者隐瞒产品中的风险性原因有二。一是我国的很多投资者对于金融投资的认知度不够,很多都是普通百姓,手中有了闲置资金以后,想要通过现有资金赚取收益,所以會选择一些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但是他们对金融方面的知识了解的很少或者基本没有金融知识。第二点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布局需要趋于合理化,这就为金融业的发展创设了公平合理的竞争平台和竞争环境,能让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稳健的发展下去。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要重视其信息的披露,特别是对于每款金融产品的风险特点和意识都要有所了解,避免在这个过程中出现浮夸的宣传,提升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量。产品运营方面,重视对投资者的培养和教育,并能让投资人对产品的原理、特点有着极为深入的认知,必要的时候需要让投资者来到实地进行考察,并强化彼此之间的了解,使得业务开展的透明度更好。

(二)加强过程监管

事前监管主要指监管市场准入,也既是对准备进入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批。事前监管的主要目的包括:首先,将能力较弱的机构以及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排除,防止其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这类机构一旦进入市场,便会为市场的整体安全带来危险。其本身的运营能力以及资金量都较小,无法有效应对金融风险,一旦其自身出现问题,便会对大量的用户以及市场形象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其次,优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整体布局,让布局变得更加合理,提高整体市场运营能力,创造出更加合理、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让相关企业能够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下去。事中监管主要针对的是市场的运营过程当中所进行的监管,也既是要加强已经进入市场的机构或者组织的运营活动,对所有相关企业的业务以及资本含量进行监督,对其所能提供的产品进行监管,对其资本的流动性进行监管。这种监管能够有效加强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在运营过程中的规范性,能够保障其所提供的产品的合理性,从而降低了金融风险的产生,提高了用户的资产安全。事后监管主要针对发生了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破产或者将要破产的金融企业,在其退出市场的过程中的监管,以明确的机制作为工作依据,以合理的流程安排作为工作指导,确保整个退出过程能够有序、合理。

(三)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最近几年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混乱局面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用以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问题解决措施。开展相关工作的同时,该机构在很多方面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效,虽然这样还是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发展速度,但是已经能对互联网金融的整顿作出应有的贡献。为了能更好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监管机构需要不断地完善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意识和风险责任都要进行承担,要求对机构的信息进行披露,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教育和宣导,使得投资人能正确的认识互联网金融可能出现的风险,在投资之前做好预案,考虑清楚,避免出现问题以后追悔莫及,让投资者具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强化征信体系的检核,以构架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四)构建有效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所涉及到的范围非常广,为了能够对这一行业进行有效监管,防止企业不良行为或者高金融风险的出现,行业本身以及相关的监管部门应当共同努力,通过合作的方式找出最为合理的监管方式,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为以及资本安全能够得到有效监管。为了达到这样的监管目的,便需要以有效管理的体系作为依托,形成对相关结构的有效制约和资本监管,让其能够规范化自身行为,有效确保资本安全。例如行业本身需要成立一行三会的主要监管主体,相关部门作为辅助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这种权威性体系的有效监管,让相关机构能够在规范化的标准下更好地开展业务。各个监管部门都应当积极地进行交流和沟通,对监管的权责要进行细化和明确,从而加强监管单位的责任意识,更好地在监管工作当中进行及时预警,更好地对相关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要在问题出现之后,能够有法可循,能够进行快速的应对,将风险和损失都降低到最低。

四、结语

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特点是跨行业、跨市场、交易对象广泛的特点,这能打破传统交易的不足,但是这种新的交易方式也会出现很多新问题,特别是金融交易的过程中跨行业的交易方式为监管机制的开设提出新的挑战,在协调监管部门导向的同时,要求监管的规则和责任等都要做好明晰,强化彼此之间的分工与合作,让监管信息在共享沟通的情况下能防范不同行业和不同市场之间的风险性传导,强化第三方机构的理财模式也是基于网络平台融资模式而开设的,特别是电商涉足的金融服务的引导和监督,可以降低现在的风险概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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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辛明.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对策及政府监管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6(3):16-17.

[3]孙阳.基于影子银行视角的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问题研究[J].吉林财经大学,2014(2):15-16.

作者简介:盛 敏(1994-),女,安徽潜山县人,铜陵学院金融学院在校生,主要从事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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