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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探析

2018-04-20孔辰平

财经界·上旬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农融资

孔辰平

摘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国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但由于受农业生产周期长、自身经营规模小、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和信息不对称等条件的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融资约束困境。本文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政府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三个方面,提出化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对策,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融资 三农

一、引言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具体部署,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拓宽农业生产领域,有利于把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提高农业供给质量。金融支持是开展农业经营的保障之一,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及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对资金的需求也愈发强烈。但目前我国传统的农村金融服务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局限性

(1)農业生产的弱质性特点。农业本身属于弱质型产业,生产周期长、收益回报慢。农业经营风险高,受天灾、疫病等不确定因素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期间的风险难以规避。气候、土壤和水源等方面导致的自然灾害,投资方在事前难以预计,投资方投入农业的意愿不强,热情不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门槛较高,向金融机构融资比较困难。

(2)内部经营管理机制不规范。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绝大部分由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组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初期,内部管理能力较差,治理结构欠完善。农民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基于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自负盈亏等原则,成员变动较大,管理松散,规章制度简单化、形式化,财务会计信息不透明,缺乏规范的财务报表,导致商业银行难以评估其经营状况。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大多学历层次不高,经营管理及风险控制能力比较弱。内部管理欠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加重了资金流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阻力。

(3)缺乏有效的贷款担保及抵押物。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包括抵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两种。能够获得信用贷款的经营主体除了负责人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外,经营主体还应具有经营年限长、有较好的盈利性、品牌效应强等特点,发展成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是金融机构青睐的贷款客户。对于那些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通常要求附加抵押担保条件。由于缺乏贷款所需要的有效抵押物,固定资产少,生产经营用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缺乏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所要求的正规财务报表,导致银行慎于授信,处于初创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在外界寻求贷款担保时,往往面临商业担保公司担保费用过高的困境,承担高额担保费用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

(二)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滞后

(1)缺少针对性的融资产品与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期限、额度及抵押类型等方面具有新的特点,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产品难以满足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等传统信贷支农产品,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下,期限通常不超过1年,此类贷款只能满足普通农户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而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生产规模、延长农业生产产业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缺乏相应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和多样化信贷融资产品。此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增信机制不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信贷支持。

(2)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偏高,融资贵。由于农业生产面临自然灾害、病虫灾害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加上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收集成本较高,农村抵押物评估处置难。金融机构基于防范风险考虑,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通常会上调贷款利率,由此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

(3)直接融资规模较小。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投资规模较小,直接融资渠道有限,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

(三)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的资产、负债、盈利、风险等状况较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了解得更多。为了迎合银行的贷款条件,农场主、合作社负责人可以只提供对自身贷款有利的数据,信息不对称会加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通过农场和生产基地提供的财务报表来客观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偿还贷款能力。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原则,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较高的风险定价覆盖高风险贷款并获取目标利润,由此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上升。

(四)政策落实等外部环境制约

(1)政策落地性不强。虽然国务院和银监会的金融扶持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破融资困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这些政策更多侧重于宏观总体性规划,操作办法不具体,各项政策之间缺少配套和衔接,降低了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效用。

(2)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农村是弱势区域,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收入低,农村居住分散,保险服务成本高,风险责任界定难,农业保险利润空间小。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低,投保范围小,保险费用高,产品单一,适应产业融合发展、全产业链需要的农业保险产品不足。农业保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风险保障制度不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风险在现有的农业保险体系中未能得到很好地转移和分散,其融资困境也难以摆脱。

三、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对策

(一)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经营与管理能力

融资问题能否有效解决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信用条件和资信状况密切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要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规范财務信息披露,增强经营管理的透明度。推进品牌经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提升自身综合实力,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的积极性。

(二)政府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政府应在市场准入、资金支持、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设立专项基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出台具体可操作方案,落实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政府应该实施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补贴对象的补贴政策,谁种田谁获得政府补贴。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政府要完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让金融机构能够降低风险,获得合理收益。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财政资源的介入,引导金融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惠贷款。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给予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机构税费减免优惠。针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负责人经营管理能力薄弱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安排专项培训帮助其细化管理章程,规范信息披露,增强商业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信心。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缺乏技术管理人员问题,政府应该鼓励农业技术专业人员深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业龙头企业与当地高校的技术交流。

(三)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

金融机构应针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和经营特点,创新金融产品,解决农户集约化经营所需的资金问题。金融机构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服务时,应简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放款效率。创新融资模式,采取订单贷、存货贷、供应链金融等贷款方式,实现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有效支持。加强金融机构之间合作,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抓住龙头企业,支持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在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中,不同金融机构发挥比较优势,创造协同效应,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四)加快建设风险分担机制

农业生产经营靠天吃饭,风险不可预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入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种植业和养殖业,风险较大。因此,应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推行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提高政策性保险的保障能力和覆盖范围。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公司”的贷款模式,引导商业保险深入农业领域。使保险企业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信的同时,有效分散贷款风险,从而提高金融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性。

(五)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供给,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农村地区需要积极培育信用文化。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体系,建立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评价体系,收集建立一套反映借款人信用记录、担保情况、资金实力、经营状况的信息体系。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丰富融资担保服务手段,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刘俊奇,周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辽宁样本的考察[N].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

[2]林乐芬,法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深层原因及化解路径[J].南京社会科学, 201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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