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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公证属于欺诈 列入个人诚信档案

2018-04-20李婧

蓝盾 2018年2期
关键词:陈老板蒋某公证处

李婧

近日,北京公证协会公布5类警示案例,提醒人们注意公证欺诈行为。同时,该协会表示,今后凡发现涉及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文件骗取公证书,或伪造、变造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公证书实施诈骗的,一律列入个人诚信档案。

案例1 伪造公证卖妻子房产获刑11年半

刘某做生意急需资金,想将妻子王女士婚前所购的房产变卖,遭反对。刘某瞒着妻子,将房产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刘某向购房人吴先生出示了伪造的妻子委托其售房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吴先生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王女士获知真相后将购房人吴先生和刘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后,吴先生以伪造公证书诈骗为由报警,刘某被抓获归案。最近,法院以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和结婚证等是重要证件,不能借给他人使用。

购买房产时,一定注意核实对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以及购房合同等文件的原件,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房产登记情况,审慎选择房产中介机构及人员。在确定当事人真实身份、婚姻和房屋产权人真实情况后,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如有委托出售情况,还要向委托当事人核实委托是否属实,或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核实公证书情况。

案例2 老人贪图高息编谎言抵押房產被骗

孙大爷的房子价值400多万元。近日,邻居赵大妈向其推荐了一款高息理财产品,并向他介绍了理财公司的小王。

小王对他说:“您只要将房屋抵押,就能借出好几百万!然后把借出来的钱投入理财,就能每月领取高额的利息。借款由理财公司还,房子您照住,可以说是高回报、无风险。”

听后,孙大爷同意用房产证抵押借款280万元。为防止公证机构识破理财产品真相不予公证,小王哄骗孙大爷以儿子做生意缺钱为由,到公证处办理了借款合同、委托书公证。

借款一到账,孙大爷就按小王要求将钱转到了理财公司。起初3个月,孙大爷每月能收到3万多元的高息。此后,却是债主登门讨债,要求偿还借款。

孙大爷去找赵大妈时,才发现赵大妈跟自己一样受了骗。很快,债主因孙大爷、赵大妈未能到期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借款合同、拍卖抵押的房产。

【法官说法】

购买理财产品要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购买。当有人推销明显高于银行同期理财收益的产品,一定要提高警惕。

老年人购买理财产品时,要多与子女家人沟通商量,多做法律咨询。特别是涉及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如进行房产抵押时要格外谨慎。做公证时,要向公证员充分说明真实情况,以防上当受骗。

若有人要求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公证处,要坚决拒绝。因为,这是违法行为。

案例3 男子为独占遗产雇假爹妈演戏骗公证

蒋某的父母已去世多年,他还有个姐姐。为独占父母名下的房产,他雇佣两位老人假扮其父母,到公证处办理了“父母”全权委托蒋某妻子代为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

随后,蒋某的妻子作为代理人将房子卖给了蒋某自己,并将房产过户到了蒋某名下。不久,被其姐姐发现。

其姐找到公证处,出示了父母的死亡证明。公证处核查后发现办理出售房产委托书公证的“父母”是冒名顶替的,撤销了公证书。

此后,公证处将蒋某及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对其欺骗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二人赔偿了公证处经济损失并道歉。

【法官说法】

《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应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对于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依法不予办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 丈夫为独占夫妻共同房产造假被识破

毛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因与妻子关系恶化,他打算将房产出售。为此,他携带伪造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和户口本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出售房产的委托书公证。

在毛某提供的文件中,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为离婚;离婚证上的离婚登记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离婚协议书约定用于出售的房产归毛某个人所有。

受理毛某申请后,公证人员核实得知其婚姻状况为已婚。无奈,毛某承认了骗取公证书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公证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法官说法】

利用“假人”、“假证”欺骗公证人员、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扰乱公证执业秩序。今后,公证机构一旦发现涉及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文件骗取公证书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房产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实施诈骗的;中介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以上违法行为的及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均会将其录入个人诚信档案。

对上述行为中情节恶劣、严重触犯法律的,司法机关将对责任人依法惩处。

案例5 借款人对预付费提存公证逼骗子现形

陈老板的公司出现资金困难。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谭某。谭某自称是某香港集团上海代表处的联络人,可为陈老板提供2亿元的借款。

经上网查看,陈老板发现这个香港集团确实存在且实力雄厚,于是同意签约。签约后,谭某表示集团总部同意借款,但需陈老板预先支付保证金、考察费和评估费等共计200万元。

为了稳妥,陈老板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告诉他,为防范交易风险,可以对预付费用办理提存公证。

于是,陈老板向谭某提出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协议公证,将评估费、考察费和保证金存在公证处账户,以表明其借款诚意和履约能力。待融资成功后,香港公司可向公证处申请提取这200万元。

谭某见此情景,离去后便消失得无影无踪。事后,陈老板得知,谭某用此方法已经诈骗多人。

【法官说法】

融资借款的企业应通过银行等具有金融许可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向非金融机构融资借款时需谨慎。

另外,提存公证是保护公民、法人融资业务中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正确使用可有效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

(摘自《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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