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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04-19杜博

活力 2018年22期
关键词:证明标准认罪认罚从宽

杜博

【摘要】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着积极作用,其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有着相似的司法目的,但其具体的制度架构有所不同。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在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基础上,指出认罪认罚具体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辩诉交易:证明标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形。对于当前法官人员紧缺、案件数量多的现实状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着积极作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背景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犯罪形态种类繁多,司法资源有限,对于许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到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中,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可以兼顾公平效率。因此,制度设计上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助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从2016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北京、上海等18个城市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试点后的一年内,18个试点城市的281个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刑事案件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试点工作明显提升了刑事诉讼效率,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平均用时26天,人民法院15日内审结的占83.5%。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条正式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为实体上从宽与程序上从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质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低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

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罪刑法定和罪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法》要求定罪需要严格遵守犯罪构成要件,量刑需要坚持明确的种类和幅度,司法机关在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不大,这也使得控辩双方在定罪上无协商空间,量刑上不具有较大的妥协余地。

辩诉交易容易使人和“权钱交易”产生联想,若将其制度化,会使民众反感,不符合民众朴素的感情观。通过一种类似交易的形式可以将刑期缩减甚至更改罪名,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的空间,使民众对法律作为维护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价值产生信仰危机。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严格规避权钱交易

1.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2018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监察委员会列入宪法,从而使监察委员会针对刑事司法行为行使监察权拥有了宪法依据。

2.案件责任终身负责制

对检察官、法官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严格操守,增强责任感。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对于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案件,追究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机制,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司法高效,提高司法权威。

(二)认罪认罚制度补充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必须认罪认罚认赔。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赔偿的问题。如果忽略被害人的意见,会导致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被害人对于定罪量刑过程的诉讼参与和意思表达无法实现,最终导致被害人走上上访之路。

(三)证明程度的认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证明程度的把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可就证据较为薄弱的环节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第二,根据不同证明对象灵活把握;第三,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有罪;第四,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和陈述权,同步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客观性。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底线

第一,罪数不能突破。认罪认罚制度是建立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的一种提高司法效率的机制,如果突破罪数的限制,那么就违反了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对刑法的可预测性和指引性造成严重破坏。

第二,不能由重罪改轻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使满足了重罪犯罪构成的行为通过协商定为轻罪,将破坏司法的公信力。例如,将“强奸罪”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严重破坏了犯罪理论基础,违反法律评价的合理性。

第三,量刑不能无边界。量刑要守住相应的界限,如果一味追求认罪认罚率,大幅度降低量刑,则会导致罪行不适应,从而难以满足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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