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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的权益保障

2018-04-19丨南

遵义 2018年8期
关键词:餐员李勇网约

■丨南 秋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不少人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获得就业机会,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网约厨师、保洁员等提供各类服务的“网约工”群体不断壮大。然而,“网约工”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也随之凸显。

频起纠纷

“网约工”是一种新的就业形态。工作者都是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获得就业机会,被称为“网约工”。然而,这一人群一直处于劳动权益保障的灰色地带,权益缺失情况严重。

他们的权益缺失主要包括:没有社会保险、不签劳动合同,因此遇到事故常会遭平台“甩锅”,医药费或修车费需要个人买单,对顾客投诉产生的罚款没有博弈和解释空间……这构成了一种吊诡的现象:不断穿梭在城市大街小巷的送餐员、网约车司机每天在社会上刷着“存在感”,却在权益保护上成了“隐形人”。

随便在招聘平台上看看急招“送餐员”的帖子就能发现,这些招聘都充满了一种打鸡血似的收入描述,读了可以脑补出深夜销售节目主持人声嘶力竭叫卖的样子,比如“打打酱油2500—3000元,跺跺小脚3000—4000元,张牙舞爪5000—7000以上,忘我不要命的,老板的位子让给你”;“正常干6000—8000元/月,努力干7000—9000元/月,使劲干8000—10000元/月,拼命干10000元/月以上(不封顶)”,但大段的收入描述之后,并没有“上保险”的字样。有的网络平台虽然在招聘中提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实际操作中却以意外伤害险来代替社保,让“网约工”群体的权益保障在事实上被悬空。

送餐员李勇,在一次送餐途中遭遇车祸,身上多处轻微骨折。尽管李勇是正常行驶,但由于他骑的摩托车没有上保险,仍需承担30%的责任。

送餐时,李勇骑的是一辆二手弯梁摩托车,这辆车是他花900元从朋友那里买来的。“买二手车就是因为便宜,送餐平台给了我一个送餐的箱子我就上路了,也没有查我的车有没有保险。我平时骑车很小心,没想到会出事故。”李勇说。

遭遇车祸后,李勇希望公司能够报销相关费用,但他认为这个希望可能很渺茫。因为在此之前,李勇的同事在骑行送外卖时也遇到过交通事故,并未成功报销相关费用。李勇说,他所在的地区属于全国百强县,他每天大概能接40单,收入在150元至200元之间。这次遭遇交通事故,如果不能用保险来报销他承担的30%责任,等于他白干了十来天。

与送餐员一样,兼职网约车司机也经常面临在工作中遇到交通事故的问题。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网约车司机在拉客人时与私家车发生剐蹭,事后网约车平台不负责理赔,保险公司也以非法营运为由拒绝赔付。最后,网约车司机只能自己为修车埋单。事实上,网约车司机发生事故后得不到理赔、外卖送餐员出现意外时自己承担医药费等等,类似的事件还有不少。

李强(化名)是山西一所高校的学生,他曾利用课余空闲时间兼职开网约车。李强说:“成为兼职网约车司机很简单,只要有车和两年以上驾驶证,通过App注册就行了。”

在兼职网约车司机的群里,经常看到出交通事故的信息。不过,网约车平台很少给出说法。一出事情,平台就推卸责任,最后不了了之。如果网约车司机一直缠着这些事情,之后系统派发订单时就会有选择性。

李强现在已经不做兼职网约车司机了,他认为自己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钱也不好挣。

……

有关专家表示,“网约工”依托互联网发展,种类不断增多,但这个行业流动性太大,很多平台未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合同,如果代理商公司想省钱,就不会给员工买保险,连意外险都不买,更别说社保了。

权益保障

网约服务,借助APP平台获得的上门服务,让消费者享受到越来越多的便捷。而参与网约服务的网约工与签约平台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

2017年12月,北京三中院针对网约厨师状告某网络平台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网约厨师与网络平台的劳动关系,并支持了网约厨师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7名厨师通过“好厨师”APP平台,为下订单的客户上门烹饪并收取加工费。因“好厨师”APP所属的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厨师”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7人要求签合同反遭开除,故7人诉请朝阳法院判令好厨师公司赔偿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损失共计40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当庭出示的证据表明,“好厨师”平台有专业厨师和兼职厨师之分,且在其招聘网站上,公司负责人也曾明确表示,“好厨师”APP区别于其他同类APP的特点就在于,“好厨师”平台上的厨师均为全职。因此,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好厨师”公司仅经营厨师类业务平台,作为网约厨师的孙先生主要提供厨师技能,双方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所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点。“好厨师”公司违法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据此,判决“好厨师”公司支付违法解除与孙先生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万元。另外6名厨师的诉讼请求,也获得法院支持。

据了解,该案是北京“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一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但是尽管7名厨师最终保障了自己应有的权益,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却仍有难度。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姜颖指出,“网约工”和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有一定的差别,故也不能用传统的属性上、管理与被管理上、基本工资发放上来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目前,对该类事物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是劳动关系,另一种认为其和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还是有所区别、趋向比较灵活的。

姜颖称,传统的劳动关系没有“分成”这种形式,工作时间也是法定的,即使是计件,也有相对确定的数目来衡量,但市场是很灵活的,如果把所有的关系归结到劳动关系中来,对劳动者来说也不是特别有利和现实。但该保护的还是要保护,这也需要一定的灵活处理。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彬认为, 网约工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最关键的还是看双方签订的协议,究竟是劳动合同性质,还是合作协议性质。如果同时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则需要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同时,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另外,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谢文彬提醒,作为“网约工”的劳动者在开始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前,双方应书面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签订合同或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如果书面约定中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若‘网约工’受到伤害就属于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理赔待遇。”谢文彬说,如果双方之间是民事合作关系,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若其受伤只能根据《侵权责任法》,根据双方过错责任享受民事赔偿。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约工”也是劳动者,其合法权益亟须得到切实维护。当前,“网约工”作为一个“新事物”,对其权益保障还存在不少短板。补齐这个短板,需要各方共同发力:一方面,要明确和强化平台企业方面的主体责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和全兼职状况,以及个人意愿等,明确网络平台与“网约工”签订合同,确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于“网约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等也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近日,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小玫建议,制订相应的劳动标准,就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保护等进行规范,逐步解决“网约工”职业伤害、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障等相关问题,努力在监管上做到与时俱进,确保不出现监管盲区,让政策的阳光照亮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每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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