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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不及时”的厅官

2018-04-18朱泽阳

检察风云 2018年6期
关键词:和静县行贿人江华

朱泽阳

2017年11月,哈密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汪江华(副厅级)因受贿1000余万,被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定的13笔贿款中,被告人汪江华因担心被查已陆续将其中六笔、500余万贿款退还给了行贿人。然而,最终其退还部分亦未逃脱干系,法院以退赃不及时将退还部分计入受贿总额中,并作为判处刑罚的依据。

汪江华于1963年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早年有过团委任职经历。1996年1月任和硕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由此开启地方党政领导的仕途之旅,并常年担任和静县县委书记。案发前任哈密市委宣传部部长,官至副厅。

行贿人自摆乌龙,多送百万贿款

2007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汪江华一直担任和静县委书记。巧合的是,房地产商李中兵这五年期间也在和静县经营房地产业务,先后担任巴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库尔勒天鸿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新疆某集团和静分公司项目经理。

“大树底下好乘凉。”为了能承揽到更多的工程,顺利地在和静创业,李中兵决定攀上汪江华这棵“大树”,于是他想方设法巴结汪江华,并通过汪江华的帮助一举成功。汪江华事后供述称,李中兵因为承揽工程的事经常找自己协调,自己为李中兵在和静县一中宿舍楼工程等多个项目中提供过帮助,给分管副县长和相关部门的领导打过招呼,授意他们在工程项目上对李中兵给予照顾。

时任和静县常务副县长许边勤及建设局党委书记黄长贵证实,汪江华任县委书记期间,曾打招呼关照要让李中兵的公司中标,承揽和静县第五小学教学楼及配套附属工程、巴音布鲁克自然保护区天鹅湖景区大门建设、和静县幼儿园教学楼附属工程等工程项目。许边勤称汪江华还安排自己帮助李中兵的公司结算工程款。时任和静县建设局建管股股长袁栋梁事后称,黄长贵安排其按照县上领导要求保证让李中兵的公司中标某些工程,自己则通过向招标代理公司的人打招呼给予其照顾。

在汪江华的鼎力帮助下,李中兵顺利中标承揽到了相关工程。为了感谢汪江华的帮助,李中兵接二连三地向汪江华行贿,汪江华也一一笑纳。汪江华事后供述称,其本人或授意其妻刘某某先后十余次收受李中兵现金及银行卡共计455万元,其中收受现金125万元,收受内存330万元银行卡7张。

2014年年底,当时已调任哈密地区组织部长的汪江华听到传言,说因巴音花园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民工经常上访,有人向上级控告自己,加之自己感觉上级反腐力度加强,组织要求要如实申报财产,汪江华考虑再三,经与妻子商量后,授意妻子刘某某退给李中兵银行卡四张(价值190余万元)、人民币70万元,共计260余万元。

该案起诉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曝出李中兵向汪江华行贿过程中一个颇有讽刺意味的花絮。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汪江华收受李中兵150万银行卡,因行贿人只有行贿50万元的犯意,故被告人该笔受贿数额应认定为50万元,多送的10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经核查,李中兵证实其本意确是只想给被告人汪江华行贿50万元,但当时忘了卡里还有100万元,结果自摆乌龙,一下送了150万元,多送出了100万元。

多送的100万是否构成受贿?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即使如李中兵所述其只想行贿50万元,但汪江华实际收受其送出的150万元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李中兵事后发现所送卡内实际有150万元,因其当时仍然有求于汪江华,故并未讲明真相,向汪江华索回多送的100万元。而对于汪江华而言,其与行贿人并未达成只收受50万元的合意,其收受该卡后便实际控制并占有该财物,对卡内的所有财物均全部予以接受,其间并没有提出多收财物的意思表达,故法院对该起受贿数额最终认定为150万元,汪江华仍应为李中兵多送的100万元“埋单”。

你帮项目我送实惠,房产商铺车库照单全收

据查,汪江华曾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音公司”)在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作为回报,汪江华本人或通过其妻子刘某某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和静分公司负责人严建贤给予的价值近80万元的房屋一套、价值48万元的商铺一套、价值约4.3万元的地下室一个以及价值约12万元的地下车库一个,折合人民币共计约143.89万元。

严建贤常年在和静县承揽工程业务,2011年至2013年期间,在汪江华的帮助下,严建贤以巴音公司分公司名义承揽了和静县公安局业务用房、和静县公安局等多项工程。

为感谢汪江华的帮助,严建贤不断向汪江华贿送房产和商铺。2011年,严建贤送给汪江华和刘某某盛府丽苑沿街48-8号价值48万元左右的商铺一套。按汪江华的授意,其妻刘某某出面接受商铺,并将商铺登记在汪江华表弟杨其峰的名下,并于同年9月将商铺出租,每年收取5万元的房屋租金。后严建贤将该商铺以50万元的价格变卖。

再后来,刘某某提出用该租金交房款,严建贤就把此款抵作其送给汪江华盛府丽苑房产的地下室和车库的款项。因房价上涨,经刘某某同意,严建贤又将此房以152万元的价格变卖,将1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交给了刘某某。

刘某某提出让严建贤先保管该银行卡,严建贤一开始提议将此款存到自己开办的建晖小贷公司挣些钱,后因小贷公司效益不好,严建贤没将该款投到小贷公司,而是将该款拿去派了别的用场,也没给汪江华分过红。

2012年,严建贤再次向汪江华贿送盛府丽苑价值12万元左右的地下车库和价值2万元左右地下室一個,并送给其价值7.5万元左右装修和价值4万元左右家具,共25.5万元。

同年9月,严建贤再次送给汪江华成都市金牛区河西三路129号远洋朗郡小区价值95.5万元房产一套,其中房款70余万元,装修花了12万元、买家具花了三四万元。汪江华因担心申报财产说不清楚,授意刘某某将房产登记在严建贤名下。

在成都的房产由于距离较远,汪江华及刘某某夫妇并没长期使用。2013年3月份时,刘某某曾去成都看病,严建贤安排人将房屋钥匙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在该房内短暂居住。三年后,刘某某带儿子再次来成都短暂居住。

后来,汪江华听到风声说有人告发自己,担心收受房产的事被调查,夫妻俩商量后,觉得以租赁的方式居住比较安全,于是又煞有介事地与严建贤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合同签完后也没有付租金。

针对这一犯罪情节,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因商铺变卖款实际被严建贤使用,故商铺的价值、盛府丽苑房产等不应计入受贿数额。法官指出,严建贤向汪江华送商铺时,严建贤假借汪江华的表弟杨其峰名义交纳了房款,且该商铺是登记在杨其峰的名下,此时汪江华已实际控制并占有了该商铺,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后商铺变卖款经汪江华同意被严建贤使用,仅说明了赃款的使用去向,并不影响被告人受贿行为的构成,该商铺的价值应认定为受贿数额。此外,汪江华用商铺租赁费交纳了部分地下室和车库的费用,因该租赁费是受贿商铺所产生的孳息,属于非法所得,其用此非法获利交纳的费用不应从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

夫腐妇随,联手上演贪腐大戏

透过案件调查,我们发现,汪江华的收贿绝大部分是与妻子联手完成的。夫妻俩在受贿过程中“齐心协力”,分工负责,可谓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导演了一部部夫唱妇随的贪腐闹剧。

巴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总张宁权与汪江华早年相识。2008年,汪江华为解决和静县蓝梦酒厂企业破产职工问题,让张宁权开发蓝梦酒厂的地,后张宁权顺利开发了和瑞祥小区。2012年到2013年间,张宁权在和静县进行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汪江华曾在其成立小贷公司时提供过帮助。期间,为了感谢汪江华的帮助和继续与他搞好关系,张宁权先后两次向刘某某奉送3万美元。

2009年2月,汪江华提出要从中瑞房产公司借一辆车给刘某某用,张宁权将一辆卡罗拉轿车交给刘某某使用。后经征得张宁权同意,该车被过户到刘某某同学李晓雁的司机王强名下,过户后车辆仍由刘某某占有并使用。2015年6月份,汪江华因担心被查处,与刘某某商量后,将3万美元折合的19万元人民币及车辆退还给了张宁权。

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平阳在汪江华的帮助下成功承揽到和静县第五中学男女生宿舍楼工程项目、实验楼工程等项目,为表示感谢,2012年中秋节前一天,其向刘某某送了一张内存100万元的银行卡。

除了在汪江华授意下联手收贿,也有些行贿人直接向刘某某行贿。2011年6月,赵发爽在汪江华的帮助下,在和静县开办了小额贷款公司,并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小贷公司。为感谢对汪江华在其小贷公司注册上帮的忙,2012年春节期间,赵发爽送给刘某某3万元人民币。小贷公司成立后,刘某某在小贷公司存了20万元。三年后,刘某某提出因给儿子买房子需要用钱,赵发爽遂将20万元本金还给刘某某,并支付了10万元的利息。

2010年到2013年,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其峰在汪江华的帮助下,承揽了和静县多个路段的道路照明、亮化工程。期间,杨其峰与汪江华夫妻关系日渐密切。2010年的时候,刘某某想把平时收的钱存到银行,遂安排杨其峰用其自己身份证分别办理了一张工行卡和一张农行卡,由刘某某使用。后刘某某通过杨其峰向工行卡存入现金20万元。

2011年5月,杨其峰因中标和静县的亮化工程,决定感谢汪江华,遂直接向上述农行卡内存入30万元。后刘某某自己又往该农行卡内存了共60万元,用于投资理财。汪江华案发后,杨其峰查询得知尾号为4914的农行卡内有92万余元,遂将该款取出后交给了纪委。

2008年7月中旬,由徐再春牵线,在汪江华的帮助下,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了和静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同年8月底,徐再春让该公司负责人吉顺军拿20万元送给汪江华以表示感谢,吉顺军从工程处提了20万元现金交给了徐再春。后徐再春在汪江华家中将20万元交给了刘某某。

谷国庆系和静县鑫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及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其证实汪江华曾为自己在和静县鑫和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和争取和静县广播电视局办公楼项目、和静县人民医院外妇楼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某宾馆建设项目和富民安居等工程中提供过帮助。为感谢汪江华的帮助,谷国庆先后四次向汪江华夫妻贿送现金6万元,其中大部分是通过其妻刘某某收受。

谷国庆小贷公司成立后,汪江华以其岳母常某某的名义入股30万元,谷国庆还送给其150万元干股,送的150万元干股在账面上没有反映。该股份来源于谷国庆名下入股的600万元,只是分出180万元作为汪江华和刘某某的股份,工商档案没有备案。谷国庆和其他股东前几年分过红,但因公司效益不稳定,其没有给汪江华和刘某某分过红。

经查,谷国庆承诺给被告人汪江华送150万元的小贷公司的投资款,但在小贷公司的账上及工商档案中均没有反映该投资款的所有权属于被告人所有。谷国庆和其他股东分过红,但从未给被告人分过红。法院据此认定,谷国庆承诺给被告人送的150万元干股,虽没有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也没有发生事实上的转让,但应视为行贿人对汪江华的承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受贿线索被纪委掌握,受审后供出主要事实

据新疆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汪江华到案及违纪款收缴情况说明》记载,纪委立案审查前,已掌握汪江华涉嫌收受徐再春等三人187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汪江华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另外900余万的主要犯罪事实。事发后,汪江华案由纪委收缴涉案款共计1195.95万元。

2016年8月25日,汪江华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江华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针对汪江华在办案机关并不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實,并积极退赃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属坦白,但不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避免了特别重大危害后果发生”的情形,不可以减轻处罚。

赃款退还不“及时”仍担责,厅官被判十年半

在庭审中,汪江华及辩护人指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中六起犯罪事实,汪江华于案发前退还财物,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对此,法院认定:汪江华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及银行卡,2014年年底,其供述因中央反腐力度加大,且听说有人告自己,在此情况下其给多名行贿人退还了财物。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这里的“及时”,是指马上、立刻、不迟延。对于被告人而言,其在长达五年之久的时间内陆续收取他人财物,在收取最后一笔财物达一年多的时间后才向行贿人退还,不属于“及时”退还的情形,其退还的行为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即使被告人不是因为受贿后自身或与其受贿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退还财物也要求必须“及时”,才不能认定为受贿。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前退还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汪江华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73万余元,其中既遂923万余元,未遂15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汪江华被“双规”后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及尚未掌握的其他大部分罪行,认定其有坦白情节,案发前曾给行贿人退还了大部分赃款,归案后积极退赔其余赃款,悔罪表现明显,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7年11月2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江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本文除汪江华外,其他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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