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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2018-04-17吴明郑中豪

法制与社会 2018年9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网络技术合法权益

吴明 郑中豪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合法权益 网络技术 合理使用

作者简介:吴明、郑中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340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和概念

合理使用制度诞生于西方,发端于英国的“合理节略”。1740年在Gyles诉Wilox案例,被告在他的作品中使用了原告作品的一部分。法官判定允许这种具有创新意义的使用,但没有定义这种合理使用的标准。在1803年Cory诉Kearsley被认为是合理使用的跨越式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率先提出 “合理使用”的说法,并说明其内涵是利用别人资料的工作完成一个绝对不同的作品,从而创作出对大众有好处的全新著作。随后到十九世纪,英国法院一般都采用了合理使用的原则。1911年更是以法律确定了该制度的设立。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进行研究、讨论、批评、报道等用途,合理使用原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1841美国Folsom V Marsh案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本案的判决是美国关于公平使用制度的第一个全方位表达,拥有一套完整的公平使用制度的基本理念,奠定了美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并推动了以后各个国家相关立法的建立。

我们现在的合理使用概念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是“合理使用是指对于版权作品的使用,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费用,且不构成侵权”。另一种则认为,“合理使用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虽然这两个说法表达内容不一样,但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这两者都表明,使用人在合理的使用范围内,可以不经权利人的同意而自由地进行使用。所以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合理使用制度:使用者在利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只是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则,还要注意的是,此种行为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允许不用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价值分析

1.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合理使用制度的最基本的法理基础是利益平衡原则,该原则可以说是著作权法的本质和核心。所谓利益,是指人类用来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系列物质、精神需求的产品。可以说但凡是能满足人类欲望的事物,均可称为利益。利益其实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各种社会主体都在其中寻找自己的需求,在此过程中不同个体之间不可避免要产生冲突,这时候就需要法律制度来加以制衡。

著作权可以为作者带来收益,但由于作品的传播特性以及供人们阅读的属性,使得在传播过程中,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間产生激烈对抗,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涉及这几个方面,而且要合理安排这几者的地位,使其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工作。合理使用制度,一方面是强调作者的专有权,维护他的利益和人格尊严,另一方面也给公众使用作品的“机会”,并进行一定的限制。既要保护作者,又鼓励后者在以前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创作出新的作品,把知识生产变成良性循环,推动社会在这一方面的进步。

2.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从某种角度来说,合理使用制度将一定的资源从作者那里“拿取”出来,转移给不确定用户。它既允许作者获得一定收入,同时也利于公共大众自由使用。出于作者在创作中的重要地位,法律十分看重保护作者,赋予作者享有对其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他人不可随意损害。这样做的目的是鼓励创造,无可厚非。但在一般的市场条件下,竞争的效率要比垄断的效率高。因为社会是一个整体,如果允许著作权垄断,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进步是比较慢的。因此,有必要对著作权的垄断性进行法律上的限制。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市场经济中的每一位参与者都是“理性人”,都想要从中获得利益最大化,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法律衡平众多的参与者之间的利益,以使整个市场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法律在界定作品这一课题的工作上似乎陷入了困境,法律在保护私人作品的同时,又因为作品的公众传播性,必须保留作品的公共属性。在一般情况下,创作者要想获得最大的利益,作品需要传播得更加广泛;而作品的传播范围想要越来越广泛其使用模式和数量也要更加多样化和充分。在这个时候,应该有法律来平衡他们之间的不同利益。因此,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体现在:对拥有经济利益的作品,由法律做出规定,划出一定区域,他人可以随意使用,但不能损害作者的利益,使得各方的利益得到成全。

3.合理使用制度的社会学分析

现代文明发展到如此灿烂辉煌,文化的继承和发扬起到了巨大的促进效果。人是社会的人,具有社会属性,这导致人的思想要不可避免地受到其他成员的影响。每一个作品不单是作者个人的产物,而是包括对他人观点的整合。因此,合理利用著作权制度为人们获取新知识并进行创新创造了一个积极的条件。

网络的基本特点和主要优点之一是信息共享,如果没有合理的使用制度,将不利于信息产业优势的发挥。合理使用不是自由使用,它要求用户在特定区域内自由使用作品,但也要承认有一定的限制,注意不要损害著作权人其他的合法权益,使其不会滥用作品以免对作者造成巨大损失。

在网络时代,合理使用著作权制度显得更加重要。作者和使用者不应该表现出对抗性,因为这两者可以在对抗中寻求平衡。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合理利用制度,实现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均衡发展。

二、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

(一)著作权扩张导致利益失衡

在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新技术的使用和发展都将增大著作权人所能行使权利的范围,而著作权拥有者将很快占领新技术所带来的广阔平台。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持续数百年的一般生活方式也开始改变。因为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成本要远低于通过传统的方式去传播,这使得人们更容易依靠网络获取资源和科学技术,互联网现在已经普遍发展到我们日常的生活中,并破坏了原来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利益平衡模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两公约确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相关法律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这一权利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从传统的现实生活扩展到互联网上,并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在互联网中,公共领域的人与作者的权益平衡被严重损坏,更严重的是,这还加剧了作者与相对读者之间权益所固有的对抗性,使得原本的著作权制度更加充满冲突。

(二)合理使用范围不明确

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得多。一是利用网络,用户可以很轻松地通过互联网享受免费午餐;二是作者利用一些防护手段使合理使用变得遥不可及。

在互联网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两个重要的学术派别,一是严格限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二是适当地扩展合理使用制度。

1.严格限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持有此观点的人觉得由于网络环境的特点,作品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容易扩散,而且扩散范围也不受地域和空间的限制,这更容易损害作者的利益,因此想要进一步限制合理使用,保护作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主要原因是:

第一,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保障作者的智力劳动不受侵犯。无论在传统方式还是在网络条件下,作者进行创作都需要付出相应的脑力劳动,并不会因为传播方法不同而不同。

第二,网络只是一种用来获得资源的工具,跟原来的获取信息的方式和目的都是一样的,只是方式和手段不同。不能仅是为了使更多的人在互联网上获取信息,就随意增加合理使用的方式,使之有损作者的权益。

第三,网络环境使信息传播更为方便,价格也比较便宜,也因为互联网的互联互通,必然会使侵权行为更加简单、隐蔽,结果更为严重。因此,应严格限制合理使用范围。

2. 适当地扩展合理使用制度

另一部分人認为,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表现形式大为增加,因此应适当扩大合理使用范围。主要原因是;

第一,在互联网环境下,一旦著作权人将著作上传到互联网,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看到,著作权人的控制几乎丧失。由于网络的主要作用是共享信息的传播,如果限制了个人信息的使用,使得与其目的相反,不利于网络的发展。

第二,作为一种全新的环境,网络产生了一些新的东西。但是这些新鲜事物在传统原本的合理使用情形中并不存在,所以需要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修改。

第三,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已有所增加,例如网络传播权,如果把它看作是一个与以往不同的著作权,可以认为它是著作权在网络中的全新模式,或者至少也可以把此种权利看成一种新的著作权形式。因此,在面对新的著作权形式时,也应该有新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形式。

(三)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界限模糊

在网络环境不断发展,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高效、低成本的同时,合理使用著作权和使用侵权的界限变得越来越不明朗。例如,学术界对网络远程教育和暂时复制是合理使用或是侵权纠纷的辩论。

美国Napster网站为用户提供了MP3文件名和互联网连接,引起音乐著作权人的抗议。美国唱片业协会于1999年12月对该公司提起诉讼,控告该公司违反著作权法,要求法院关闭该公司,并赔偿损失。在2000年7月11日的审判中,被告人否认对其指控,认为没有侵犯用户权益,只是合理使用。最后,在著名的法官玛丽琳·培特尔驳斥了Napster合理使用的理由,裁定Napster侵权,并发出关闭公司的初步禁令。2001年2月18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决,要求该公司停止免费下载服务。

在本案中,法官只是禁止互联网免费下载行为,并没有进行处罚,而上诉法院也提出了支付使用费以便继续使用的解决方案。时代和网络的不断进步深深地影响了原有的著作权制度。为了协调各方权益,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变化,我们必须重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三、网络环境下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构想

(一)应坚持的原则

1.利益平衡

前面已经提到,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作用就是调整各方权益。合理使用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部分,其宗旨自然也是整合每个参与方的权益。但由于技术发展导致原有条件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已被打破,在此种条件下,面对网络技术的进步,也应该对合理使用制度做出一些改动,以更好地实现其所该有的价值。

2.尊重网络本身的规律

我们处在互联网时代,数据以非常惊人的速度呈现出爆炸性的增长,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渠道,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拥有快速性、及时性的特点,摆脱了时间和地域的制约,并依靠资源存储量大、丰富的手段来传播,这些都促使其成为最流行的媒介。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使得它不同于传统的信息传播模式,进而与传统的著作权法使用模式产生冲突。我们在网络环境下运用合理使用,必须注重结合网络自身的特点,使其有利于网络的发展,有利于知识的传播,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3.作者精神权利保护不可忽视

互联网技术和数字信息资源的迅猛发展,对著作权所有者侵害变得越来越容易。在一般侵权行为中,人们的主要关注财产权利而忽视精神权利,这样不仅会挫伤作者的创作激情,更严重的是对公共领域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影响更坏,同时也降低了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的威望,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完善网络合理使用方式的具体规定

纵观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合理使用的描述,《著作权法》写明了12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给出了8种,但这些条文并没有将现实生活中慢慢出现的新的作品形式和新的使用方法吸收进去,给我们的应用该项制度带来了诸多不便。同时,也有一些合理使用的方式,由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在网络环境下变得不再合理,这需要被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

所以,我们现在需要做好的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工作是:补充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将现实中碰到的相对成熟的合理使用情形,看做合理使用的新的著作的种类和行为方式,并删除那些没有现实价值的情况,使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更加完善和精确。

(三)立法程序与理念模式的完善

实体目标的实现需要程序来保证。法律的发展与修正,不仅要注重前者,更要兼顾程后者,甚至须将其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程序公正包括程序参与和程序公开两个部分,而后者是前者的先决条件,它指的是在立法的整个过程,应该是以可以被外部世界看到的模式开展,使大众能够了解和获取有关的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破坏了传统法律建立的协调的利益框架,而每个参与者都关心着自己的利益,因此我国调整合理使用制度,要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使主要当事人广泛参与,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利益,发挥出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功能。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采取大陆通行的“规则主义”,它的缺点已经开始显露出来,脱离了时代的步伐。我们应该参照美国的“因素主义”的立法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采用“规则”与“因素”相搭配的基本理念,创造出一个全新的立法方式。这一方式强调了合理使用的性质,并在实践中能够处理那些比较复杂的情况,是一个相当合理的模式。在当前网络环境的困境中,更应该以立法理念作为一个重要角度来进行分析,正确看待两种立法形式优缺点,转变立法观念,使合理使用制度具有前瞻性。

此外,还要考虑实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成本,这些都是立法者应考虑的因素。

(四)完善合理使用“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合理使用界限有一些限制,使得实际应用时法律条文以外的合理使用行为对法律已经划定的合理使用方式不断发出质询。因此,有必要对合理使用标准和范围进行修改。

我们要清楚,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合理使用中的“合理”情形永远不可能全部被法律所列举。在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12种情况,这使得除此12种之外情况的都不合法。这项规定不能适应包括网络在内的社会的变化趋势,阻礙了对现有作品的加工创新。

通过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应在当前法律框架的基础上,需要增加规定原则性条文来兜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的出现。这样就可以在条款列明的具体情形应用不了时,运用该原则进行判定。当然,原则的内涵应当与合理使用的目的相一致——不能够用来谋取私利,不可以有损作者直接利益或间接权益。同时,要充分考虑网络传播自身的特点,设立相对宽泛的合理使用范围。

参考文献:

[1]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刘巧静.浅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前沿.2012(20).

[4]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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