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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行政案件调查与火灾刑事案件侦查比较研究

2018-04-17刘纪达孙洛浦

法制与社会 2018年9期
关键词:侦查行政案件刑事案件

刘纪达 孙洛浦

关键词 火災 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 调查 侦查

作者简介:刘纪达,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研究方向:火灾调查、火灾物证鉴定;孙洛浦,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336

近年来,我国火灾形势总体稳中有降,但随着公民对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如何更快更有效地处理解决火灾案件,成为消防部门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对火灾案件进行更具体的分类,并指出其中的区别与联系,是消防部门办好火灾案件的关键所在。

火灾调查人员是否掌握火灾案件的相关概念、分类与对应的效力,既是判断火灾调查工作合法有效的基础,也是衡量火灾调查人员基本素质的标准。目前,国内缺乏针对火灾行政案件调查与火灾刑事案件侦查这一课题的深入研究,二者的相关问题也一直缺乏明文规定,与此相关的对比、分析文章相对来说也比较匮乏。

本文对火灾行政案件调查与火灾刑事案件侦查的主体和依据两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在研读国务院法规、公安部的有关行政和刑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授权等方面寻找二者是如何规定的,进而分析提炼找到二者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并进行归纳总结。相信此次比较研究的结果定能够在现实的火灾调查工作中发挥重大和积极作用,对提升火灾调查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火灾行政案件与火灾刑事案件概念辨析

(一)火灾行政案件与消防行政案件

火灾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规定的,应当受到立案监督、调查或者消防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的案件。

想要更好的界定火灾行政案件,理解火灾行政案件的概念和意义,就不得不对火灾行政案件与消防行政案件进行区别,不能简单地将二者混为一谈。

首先,二者调查的主体不同。火灾行政案件调查主体指的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而消防行政案件的执法主体不仅包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工商管理机关以及其他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法定上具有消防监督权的消防监督机构都有权依法按照行政法规处理消防行政案件。

其次,二者调查的客体也不同。火灾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规定的行政案件,而消防行政案件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消防监督管理检查中发现的具有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法律事实的案件。所以,我们说二者调查的客体即执法的对象是不同的。

(二)火灾刑事案件与消防刑事案件

从法理角度来看,“刑事”、“民事”与“行政”三个概念是相对而言的。结合前人论述与对现实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将火灾刑事案件定义为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等情况的材料,并进行审查,认为有火灾刑事犯罪的事实,需要追究违法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一类案件。而相应的,火灾刑事案件侦查可以界定为,公安机关在办理火灾刑事案件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的专门性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如果从程序意义上来解释火灾刑事案件的概念,那么它由按照法律法规实施侦查行为以及对结束侦查行为的火灾刑事案件做出处理两部分组成。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为了查明火灾刑事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材料和查获火灾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而进行的多种专门调查工作,并在火灾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决定是否移送起诉的诉讼程序。

相比“行政”两案,“刑事”两案的区分更加明确与清晰。首先,火灾刑事案件与消防刑事案件的侦查主体是不同的。火灾刑事案件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而消防刑事案件侦查主体则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其次,火灾刑事案件与消防刑事案件侦查客体是不同的。消防刑事案件主要是指的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办理的刑事案件,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具体包括失火案与消防责任事故案;而火灾刑事案件是指发生火灾的性质恶劣,造成了严重后果,相关人员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具体包括放火案、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危险物品肇事案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等刑事案件。从上述的分类来看,火灾刑事案件的范围要大于消防刑事案件的范围,即除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其他刑事案件均不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权范围内,故二者侦查的客体是不一致的。

二、火灾行政案件调查与火灾刑事案件侦查主体比较

(一)火灾行政案件调查主体

火灾行政案件调查的主体,应当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根据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消防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及设施检查等方面工作进行专门的监督与管理的行政机关。

但需要补充的是,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5条第3款中规定:“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所以,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也应是火灾行政案件调查的主体的一部分。

(二)火灾刑事案件侦查主体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规定,当涉嫌放火罪时,应该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帮助。因此,可推测出有些涉嫌刑事犯罪的火灾刑事案件并不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独立处理。这是因为,火灾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具有专属性,其仅仅专属于公安机关。换句话说,对于火灾刑事案件的侦查,只有公安机关能作为侦查主体,而公安机关刑侦、消防、治安等部门仅仅是具体的办案部门,并不具备独立的侦查权。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火灾刑事时实则是以所属的公安机关名义办理的。所以,火灾刑事案件的侦查主体应当是依法享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而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均无权侦查。

(三)火灾行政案件调查与火灾刑事案件侦查主体区别与联系

首先,火灾行政案件调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而火灾刑事案件侦查的主体则是公安机关。其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独立地办理火灾行政案件;而公安机关治安、刑侦、消防等部门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组成部分,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火灾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三、火灾行政案件调查与火灾刑事案件侦查依据比较

由于火灾行政案件与火灾刑事案件的法律性质不同,导致二者的依据也是不同的。比较火灾行政案件调查与火灾刑事案件侦查依据,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组织调查火灾事故中,及时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在执法中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案,时刻保持执法工作的主动性,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出现,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

1.火灾行政案件调查依据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行政案件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火灾行政案件调查依据也是衡量火灾行政案件调查是否合法的法律标准。火灾行政案件调查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及与火灾行政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等。

(2)直接关于火灾行政案件调查的行政法规和与火灾行政案件调查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以及《國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3)有关火灾行政案件调查的地方消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例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海口市消防条例和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族消防自治条例等。

2.火灾刑事案件侦查的依据,是指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在办理火灾刑事案件时的法律渊源。从火灾刑事案件的实践来看,火灾刑事案件的依据主要包括:

(1)《刑法》总则与分则对于火灾刑事案件侦查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火灾刑事案件侦查的防火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火灾刑事犯罪均属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十类犯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是界定为非刑事法律中的有关刑事犯罪及刑事责任的条款。如《消防法》中规定,包括消防责任事故、失火等在内的违法行为,若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都需要追究违法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刑事诉讼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火灾刑事案件时最主要的程序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在办理火灾刑事案件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追诉火灾刑事犯罪且做到不超越、滥用职权。

四、结语

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从根本对火灾行政案件调查与火灾刑事案件侦查做出了区分。但由于一直缺乏明文规定,这就要求我们无论是办理火灾案件时,都应该秉持务实的态度,从理论中寻找方向,在办案中感悟归纳。总结本文,从根本上就是阐述了在办理火灾案件时“该由谁来办”、“遵循什么办”等一些列相关问题。如在办案中,必须严格分工,确定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犯规;必须依法严格对火灾行政案件与火灾刑事案件进行区分。如果火灾行政案件由公安机关办理,就会造成了严重的警力物力的浪费;如果把火灾行政案件当成火灾刑事案件侦查,就扩大了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把火灾刑事案件当作火灾行政案件调查,就会执法不严,放纵犯罪。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2]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政案件办理词汇诠释.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

[3]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政案件办理操作指南.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

[4]李佑标.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实务指南.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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